建筑区域内哪些属于业主共有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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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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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建筑区域内哪些属于业主共有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建筑区域内哪些属于业主共有

第一,再次给车主打电话,让他的家人或者朋友来帮忙挪车,并且明确告诉他,如不采取措施,自己就会行动。

第二,打电话叫拖车公司,将车辆拖到不妨害自己停车,也不影响通行的地方。

第三,再次打电话给车主,告诉他其车辆的位置,让其赶紧来处理。

如果业主发现车位被陌生车辆占用,又联系不上车主,还是应首先联系小区物业,因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维护小区车辆的停放秩序,并应当首先保障小区业主能够将车辆停放在自家车位。

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没有固定车位的车辆进入小区时进行信息登记,比如记下车牌照、车主电话等,以便该车在侵占业主车位时能够及时通知该车主挪车,如果小区有公共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尽量指示没有固定车位的车辆停在公共车位上。

已购车位上属于业主的空间,任何其他人在没有得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占有或占用。

当被人侵犯时有权利要求对方停止侵犯,若情节严重,可以要求赔偿。

在业主及物业协调下,占用者仍占用的,业主可以起诉,物业有义务配合法院调查,甚至出庭做证。

私家车属于个人拥有的不动资产,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综上所述,私家车位被占类似自己的权利受到他人的妨碍的,都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排除妨害是物权保护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当物权行使的行为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根据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区分,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或者妨害行为实施地、被告所在地等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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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前,擅自在农用地上建造房屋的,明确为相关法律所禁止,属于违法建筑。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下: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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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九月六日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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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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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建筑面积包括哪些,共有建筑面积怎么分摊?
[律师回复] 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第五条 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六条 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
第七条 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
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规定的方法计算。其他建筑,按照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2.套内墙体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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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景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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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第八条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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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第九条 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凡已作为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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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计算
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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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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