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纠纷中能否提起反诉?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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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抚养费纠纷中一般情况下不能提起反诉,主要就是因为我国反诉当中所规定的就是已经在诉讼过程当中的原告所提出的一种独立的诉讼,这是为了吞并原来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变更抚养权并不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
抚养费纠纷中能否提起反诉?

一、抚养费纠纷中能否提起反诉?

抚养费纠纷中一般情况下不能提起反诉,因为反诉是指在已经进行的诉讼中,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的一种独立之诉,目的是为了抵销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变更抚养权不存在提出一个新的独立的,与本诉不同的诉讼请求。因此被告提出的反诉不具有反诉的特征,其提出的反诉不能成立。

二、离婚有两个小孩抚养权怎么判定

离婚案件中就孩子抚养问题,法庭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判决。

(一)如果双方可以就孩子抚养协商一致,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出具判决书;

(二)如果双方不能就孩子抚养协商一致,法院会按照一人抚养一个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三)判决抚养的时候法院会参考孩子的年龄,性别等因素进行判决,通常情况下,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原则上女方抚养,两周岁到十周岁之间的子女法院会按照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征求孩子意见。

三、如何成功争取小孩抚养权

除了尊重孩子的个人意见外,收集相关有利的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

(二)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人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抚养权产生纠纷之后是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的,比如说在离婚的时候已经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作出协商之后,抚养权的现实的条件发生了变化,这个时候如果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那么完全是可以的,但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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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子女的名义的抚养费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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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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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院提反诉的时间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3款,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举证期限届满前。从理论上说,民诉意见与证据规则属于同位法,对于同位法,当然是新法优先与旧法,当然适用证据规则。从法条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2条规定“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医院提反诉需要符合的条件
(1)当事人特定性及双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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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反诉和本诉之间要有联系性相关知识:患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情况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改变了审判实践中长期采取的过错推定的原则。在责任性质上,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由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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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同一性的特征决定了只有本诉的被告才能够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如果不是本诉的被告,如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则无权提出反诉。
2、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反诉只能在被告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只能另行。
3、须向受理本诉的提出,且受诉对反诉有管辖权。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并且要利用本诉的程序一并审理,因此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提出。审理本诉的对反诉的管辖权可以基于牵连管辖而获得,但如果反诉属于另一专属管辖则无权管辖,本诉的被告只能向有专属管辖权的另行。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反诉须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方能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合并审理。如果本诉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而反诉适用的是普通程序,则难以将两诉合并,反诉也就没有意义。
5、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反诉的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须有牵连,才能够实现上述目的。所谓存在牵连关系,是指两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法律上的牵连包括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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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纠纷案由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反担保纠纷案由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反担保纠纷案由有哪些
一、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二、作用
担保中心作为保证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其目的是为确保担保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担保中心通过对抵押物的权利主张,保证担保中心资金的安全,从而保证更广大贷款购房人的担保需求。如果没有反担保,担保中心就无法对抵押物主张权利,担保中心认可的反担保抵押物的范围:反担保抵押物可以是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也可以是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合法房产。反担保时,担保中心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担保所需提供的抵押物就是其申请贷款所需购买的房屋。
三、法律规定
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
.反担保有效成立的条件根据《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因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能成立;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有求偿保证、求偿抵押、求偿质押三种:
1、求偿保证,是指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誉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所提供的担保;
2、求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
3、求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第三人占有,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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