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借款责任认定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4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借名借款责任认定规定是由借名人承担责任。这实际上也就在提示大家千万不能够借用他人的明细来进行贷款,否则还是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当然,如果通过欺骗的手段借用他人名义贷款,还需要承担更严重的责任。
借名借款责任认定规定是什么?

一、借名借款责任认定规定是什么?

1、借名借款责任认定规定是由借名人承担责任。当借款人通过借名借款方式向银行贷款时,显然隐瞒了借款的真实用途,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一旦借款人到期无法归还借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借款人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借名借款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借名借款行为涉及的法律主体主要包括借名人、出名人以及第三人,其中,第三人为债权人即借款出借人,而出名人为名义上的借款人,借名人为实际上的借款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借名借款行为包括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内部借名关系,以及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借名借款关系。

三、借名借款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借名的合意性

在借名过程中,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在借用名义上是双方达成一致认可的,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同一的,名义借款人同意实际用款人可以出借自己的名义进行,并且将所借款项交给实际借款人使用。若不存在合意性,则不可能形成借名,可能形成冒充他人名义借款。

2、名义借款人必须具备借款能力和还款能力

在利用名义借款人的名义进行对外借款时,出借人首先要对民意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认同,或者是说出借人。对实际用款人的存在,并有实际用款人进行还款的情况是知晓和同意的,出借人对实际用款人的还款能力也是相信的。

3、所借款项的使用权与归属权相分离

名义借款人获得的借款资金,从名义借款人和出借人签署的借款协议来看,所借资金归属于名义借款人使用,但在资金的实际使用中,是由实际用款人而非名义借款人进行使用和支配。

在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如果发生的借贷方式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当然,经常会在司法实践过程当中看到有一些人是借用他人的名义借贷款。这个时候应当是由名义的借款人来承担相关的借款责任,如果存在欺诈等相关情况,还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5k字,预估阅读时间12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26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借名借款责任认定规定是什么?
一键咨询
  •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556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07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57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85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858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655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638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62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437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737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565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734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57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831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56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网络上侵害名誉权怎么认定责任?
网络上侵害名誉权的责任认定是依据过错原则认定责任的,一般侵权行为人的所要承担的责任是依据其主观上是否具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故意,如果是故意的,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还有就是网络服务的提供商的责任问题,一般来说,网络服务提供商是不承担侵权责任的。
10w+浏览
损害赔偿
借名买房有效吗,借名买房被认定无效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借名买房有效吗
首先,借名买房行为并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借名购房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其他省份也有类似规定。据此,司法实践中对于一般的商品房借名买房行为,认定有效的居多。其主要原因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为了遵守《民法通则》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其次,在房屋买房中并非所有借名买房行为都会被认定有效。若借名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一般会认定借名买房行为无效。经适房属于国家保障性住房,只有符合购买条件的购房人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审批后,通过申购方式才可购买,一般禁止借名买卖。因为此行为一般人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商品房,不属于保障性住房,对于主体没有限制,所以双方借名行为合法有效。
二、借名买房被认定无效怎么办借名买房行为如果被认定无效后,实际购房人的利益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借名买房后,房价早已翻了数倍,按照现在市场价已无法再买到相同的住房,实际购房人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出名人不对实际购房人进行赔偿,将导致对实际购房人的严重不公,更何况出名人在双方借名买卖中也存在着一定的过错,实际购房人有权向出名人索赔损失。对于借名买房有效吗这个问题,如果发生纠纷时,国家的限购令仍未取消,这种借名买房行为有可能会导致无效。借名买房行为存在一定的风险,建议慎重购买,购房者应当知道借名买房被认定无效怎么办,如果善意第三人合法购得此房,那么借名人将面临房产所产生增值利益的风险,购房款只能作为债权向出名人索赔,如果出名人钱财消耗一空,借名人一旦启动诉讼程序,执行也是一个难题。借名人可以来电咨询律师,让律师给您支支招。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626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借名买房效力该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取得登记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实践中,当事人可能会基于限购、限贷、转移财产或逃避债务及其他目的而借用他人名义买房。借名买房是实际出资人与出名人之间就借名买房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根据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只要没有出现《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借名买房应是有效的。北京市高级人民于2010年1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因此,借名买房协议在不违反法律或者政策性规定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有效。但如果当事人之间通过借名买房规避法律、政策的,不仅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也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效。前述《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据此,李某与白某之间达成的借名买房协议违反限购政策,应属无效,李某无权要求白某办理过户手续。此纠纷中,李某虽然无权要求白某办理过户手续,但协议无效的后果是双方互相返还。因此,李某有权要求白某返还其为购买房屋支付的各项费用。同时,对于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损失,李某有权要求白某予以赔偿。此纠纷中的主要损失是房屋增值但因借名买房协议无效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对此,李某有权要求白某按照过错程度向其支付房屋增值差价作为损失补偿。
借名买房合同效力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名买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可以在不同情形下分为有效和无效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借名买房合同所购卖的房屋为一般商品房的,该借名买房合同一般认定为有效。因为,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人有权依据《合同法》有关委托代理方面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其中自然包括委托代理买卖房屋。如果借名买房合同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政策,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的借名买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尽管产权登记在名义买房人名下,但借名买房人仍然可以凭着付款证明、借名买房合同等能够证明自己是实际买房人的证据,要求名义买房人依照借名买房合同的约定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20]458号)
第十五条有着具体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
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这说明借名买房合同在不违反法律或政策性规定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有效。
第二种情况,借名买房合同无效。
借名买房合同购买的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的,该借名买房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无效。理由是:借名买房合同虽是无名合同,亦受合同法调整。但当事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时,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其签订合同的标的是买卖某种特定的购房资格,而非房屋本身,应当认定为无效。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20]458号)第十六条规定:“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对于借名买房人来说,借名买房将所购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是不言而喻的。注意以下几点:
1、要清楚所购房屋的性质。如果所要购房屋是拆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有政策限制交易条件的房产,不要购买,以免发生纠纷,造成房钱两空。
2、要签订“借名买房合同”,言明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借名买房人一般是实际出资人,但出资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是二个不同的概念,借名买房一定要明确房屋所有权归出资人所有,防止因约定不明,日后生纠纷。
3、借名人控制买房手续材料、留存足够的证据。比如出资原始凭证、购房发票等。一旦名义买房人对借名买房合同反悔,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借名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实际产权人为借名买房人,即便至也能得到的支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相关名词认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认定为以下三种情形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借名买房合同效力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名买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可以在不同情形下分为有效和无效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借名买房合同所购卖的房屋为一般商品房的,该借名买房合同一般认定为有效。因为,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人有权依据《合同法》有关委托代理方面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其中自然包括委托代理买卖房屋。如果借名买房合同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政策,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的借名买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尽管产权登记在名义买房人名下,但借名买房人仍然可以凭着付款证明、借名买房合同等能够证明自己是实际买房人的证据,要求名义买房人依照借名买房合同的约定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20]458号)
第十五条有着具体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
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这说明借名买房合同在不违反法律或政策性规定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有效。
第二种情况,借名买房合同无效。
借名买房合同购买的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的,该借名买房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无效。理由是:借名买房合同虽是无名合同,亦受合同法调整。但当事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时,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其签订合同的标的是买卖某种特定的购房资格,而非房屋本身,应当认定为无效。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20]458号)第十六条规定:“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对于借名买房人来说,借名买房将所购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是不言而喻的。注意以下几点:
1、要清楚所购房屋的性质。如果所要购房屋是拆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有政策限制交易条件的房产,不要购买,以免发生纠纷,造成房钱两空。
2、要签订“借名买房合同”,言明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借名买房人一般是实际出资人,但出资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是二个不同的概念,借名买房一定要明确房屋所有权归出资人所有,防止因约定不明,日后生纠纷。
3、借名人控制买房手续材料、留存足够的证据。比如出资原始凭证、购房发票等。一旦名义买房人对借名买房合同反悔,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借名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实际产权人为借名买房人,即便至也能得到的支持。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626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法律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合伙是合伙纠纷的基本问题之一。有的案件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是否为合伙关系,有的案件当事人虽然对合伙关系没有争议,但实际双方并非为合伙关系。对合伙关系的正确认定是审理合伙纠纷的前提和基础。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个人合伙既不同于自然人个人,也不同于法人,有其独有特点。法官判断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是否为合伙,应从合伙的特定入手,即看当事人间是否有合伙协议,是否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成员,是否共同出资、经营、劳动,有共同的经营利益。具体而言,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判断:
(1)当事人间有无书面合伙协议,书面合伙协议是当事人间合伙关系的直接证据。如果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约定立刻出资多少钱,合伙作什么生意,但又约定一方负责日常经营,在合伙期满后负责经营的一方返还另一方的出资并支付利息。显然,这种书面协议仅具有合伙之名,实质为一种借贷关系。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无该合伙组织的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登记的,反映出为合伙组织实体和合伙人、出资数额等情况的,应认定当事人间有合伙协议,因工商登记能够反映合伙成立时的初始情况以及变更等情况。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6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认定书是证据吗?
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责任书是不以当事人签字为生效要件的。
10w+浏览
交通事故
什么叫以借贷为名行贿,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以借贷为名行贿借贷形式的行贿是指行贿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借民间借贷形式进行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其特点是,表现为公开性、长效性。公开性,表现为行贿人与人之间不再以秘密形式交付收受财物,往往开门见山,公开交易。长效性,表现为行双方互相利用,已不再是一己、一时之利行贿,而是谋求彼此之间的长期、稳定的关系。 二、以借贷为名行贿如何认定根据本法第I6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认定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从审查双方主体之间的真实关系,看行贿的客观基础。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没有职务上的内在必然联系,双方主体之间除了情感上的依托关系外并不存在某种依赖关系,一般来讲双方结识时间长、交往多,互相了解、信任,关系融洽,有正当的书面手续。而借贷形式的行贿则围绕着行贿人谋取的利益与人利用职务便利而进行的,这样双方主体之间必然存在某种特殊联系,这种联系,以职权为媒介表现为仅仅在工作关系上有一面之交,缺乏借贷关系赖以存在的信任基础,又没有任何借贷手续。这种既无信任基础,又无借贷手续的不正常现象正是行贿的典型表现。因此,只要我们认真审查分析双方主体间的真实关系,仍然可以摸到定性的脉络,找到行贿的客观基础。 2、从审查借贷关系产生的时间、原因是否自然看与行贿之间的内在联系。借贷关系的成立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原因是真实自然的,它的形成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契机,契机是以真实、合理、可信的事由而产生的,没有时间上的特定性,原因往往表现在一方经济括据需借钱,另一方经济宽裕,有能力出借。而借贷形式的行贿则不同,它具有时间上的限制性和原因上的虚假性。利用借贷关系行贿所产生的时间是以行贿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为中心,或在其前,或在其后,而行贿方利益的实现也必然要见之于客观,在原因上又往往会出现反常现象,行贿方无钱出借却要四处奔波筹措资金出借,方经济宽裕无需借钱却堂皇之借钱,借来的钱不用于生活急需,而是将借款存人银行或用于高消费又无偿还能力,这就给我们展示了一条明晰的犯罪因果链,使我们在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时间与借贷关系成立的时间比较中,对产生借贷关系事由和原因的分析中,找出行贿之间的内在联系。 3、从审查借贷双方的意愿上,看行贿的本质,民法上的借贷关系是一打当事人自愿将自己所有的金钱出借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经过一定时间归还本金并支付一定数额利息或作礼仪性酬谢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关系的确定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是一种互助互济的行为,不附加与借贷无关的其他条件,一般借贷数额不大,时间较短,如果是大数额借款,洽淡时一定会明确还款时间,对拖欠时间较长,或逾期不归还的,出借人也会主动催还。而借贷形式的行贿双方存在着直接的依附于人的职权而违心出借,时间无限期,数额较大,人一权在握,以借入为名,并为出借者谋取利益,这种非自愿的借贷关系从本质上区别于民法意义上的借贷关系。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26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以贷款借贷为名的行贿,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以借贷为名行贿借贷形式的行贿是指行贿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借民间借贷形式进行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其特点是,表现为公开性、长效性。公开性,表现为行贿人与人之间不再以秘密形式交付收受财物,往往开门见山,公开交易。长效性,表现为行双方互相利用,已不再是一己、一时之利行贿,而是谋求彼此之间的长期、稳定的关系。 二、以借贷为名行贿如何认定根据本法第I6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认定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从审查双方主体之间的真实关系,看行贿的客观基础。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没有职务上的内在必然联系,双方主体之间除了情感上的依托关系外并不存在某种依赖关系,一般来讲双方结识时间长、交往多,互相了解、信任,关系融洽,有正当的书面手续。而借贷形式的行贿则围绕着行贿人谋取的利益与人利用职务便利而进行的,这样双方主体之间必然存在某种特殊联系,这种联系,以职权为媒介表现为仅仅在工作关系上有一面之交,缺乏借贷关系赖以存在的信任基础,又没有任何借贷手续。这种既无信任基础,又无借贷手续的不正常现象正是行贿的典型表现。因此,只要我们认真审查分析双方主体间的真实关系,仍然可以摸到定性的脉络,找到行贿的客观基础。 2、从审查借贷关系产生的时间、原因是否自然看与行贿之间的内在联系。借贷关系的成立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原因是真实自然的,它的形成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契机,契机是以真实、合理、可信的事由而产生的,没有时间上的特定性,原因往往表现在一方经济括据需借钱,另一方经济宽裕,有能力出借。而借贷形式的行贿则不同,它具有时间上的限制性和原因上的虚假性。利用借贷关系行贿所产生的时间是以行贿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为中心,或在其前,或在其后,而行贿方利益的实现也必然要见之于客观,在原因上又往往会出现反常现象,行贿方无钱出借却要四处奔波筹措资金出借,方经济宽裕无需借钱却堂皇之借钱,借来的钱不用于生活急需,而是将借款存人银行或用于高消费又无偿还能力,这就给我们展示了一条明晰的犯罪因果链,使我们在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时间与借贷关系成立的时间比较中,对产生借贷关系事由和原因的分析中,找出行贿之间的内在联系。 3、从审查借贷双方的意愿上,看行贿的本质,民法上的借贷关系是一打当事人自愿将自己所有的金钱出借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经过一定时间归还本金并支付一定数额利息或作礼仪性酬谢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关系的确定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是一种互助互济的行为,不附加与借贷无关的其他条件,一般借贷数额不大,时间较短,如果是大数额借款,洽淡时一定会明确还款时间,对拖欠时间较长,或逾期不归还的,出借人也会主动催还。而借贷形式的行贿双方存在着直接的依附于人的职权而违心出借,时间无限期,数额较大,人一权在握,以借入为名,并为出借者谋取利益,这种非自愿的借贷关系从本质上区别于民法意义上的借贷关系。
能怎么认定借名买房合同的有效性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名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目前来说,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明确禁止当事人借名买房。但是,借名合同是否有效并没有一个标准答案。
1、如果所购买房屋为商业性的,那么借名买房合同一般有效。比如,《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据此,在北京市,司法实践中对于一般的商品房借名买房行为,认定有效的居多。其主要原因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为了遵守《民法通则》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2、如果所购房屋为经济适用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的,那么借名买房合同可能就无效。从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价房的目的考虑,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从而改善整个社会的居住状况才推出这项针对特殊人群的优惠政策,在开发安居房和限价房的过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给予财政补贴,而名义买房人转让的实际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规定的条件从而享有的购房权,如果这类合同有效,就会使原来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购买安居房或限价房,而原应享受安居房或限价房的人群的住房条件仍然没有得到改善,这样就违背了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价房的初衷,因而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有些的判决中,会认定借名合同是无效的。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比例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1、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2、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3、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
10w+浏览
交通事故
该怎么认定借名买房合同的有效性
[律师回复] 对于该怎么认定借名买房合同的有效性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借名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目前来说,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明确禁止当事人借名买房。但是,借名合同是否有效并没有一个标准答案。
1、如果所购买房屋为商业性的,那么借名买房合同一般有效。比如,《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据此,在北京市,司法实践中对于一般的商品房借名买房行为,认定有效的居多。其主要原因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为了遵守《民法通则》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2、如果所购房屋为经济适用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的,那么借名买房合同可能就无效。从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价房的目的考虑,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从而改善整个社会的居住状况才推出这项针对特殊人群的优惠政策,在开发安居房和限价房的过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给予财政补贴,而名义买房人转让的实际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规定的条件从而享有的购房权,如果这类合同有效,就会使原来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购买安居房或限价房,而原应享受安居房或限价房的人群的住房条件仍然没有得到改善,这样就违背了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价房的初衷,因而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有些的判决中,会认定借名合同是无效的。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626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该怎么认定借名买房合同的有效性
[律师回复] 对于该怎么认定借名买房合同的有效性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借名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目前来说,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明确禁止当事人借名买房。但是,借名合同是否有效并没有一个标准答案。
1、如果所购买房屋为商业性的,那么借名买房合同一般有效。比如,《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据此,在北京市,司法实践中对于一般的商品房借名买房行为,认定有效的居多。其主要原因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为了遵守《民法通则》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2、如果所购房屋为经济适用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的,那么借名买房合同可能就无效。从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价房的目的考虑,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从而改善整个社会的居住状况才推出这项针对特殊人群的优惠政策,在开发安居房和限价房的过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给予财政补贴,而名义买房人转让的实际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规定的条件从而享有的购房权,如果这类合同有效,就会使原来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购买安居房或限价房,而原应享受安居房或限价房的人群的住房条件仍然没有得到改善,这样就违背了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价房的初衷,因而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有些的判决中,会认定借名合同是无效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6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单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需要出具责任认定书吗?
单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需要出具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有力的诉讼证据,它一般只能由交通警察开具,且可以现场开具。作为证据,当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法院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
10w+浏览
交通事故
夫妻方以配偶名义借款效力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例简介:夫妻一方以配偶名义借款周某与林某甲系夫妻关系。周某于2009年自林某乙处借款三万元,并出具借条。次年6月,林某甲出具签名为周某的借条向林某乙借款一万五千元。此后,周某向林某乙还款二万元,林某乙出具收条。同年10月,林某甲又出具一份签名为周某的借条向林某乙借款一万五千元。前述两项借款均发生在周某与林某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林某乙多次向周某索要欠款无果。林某乙以周某至今未偿还其借款,其在借钱时,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八厘计算,且多次向周某催讨欠款,周某故意推托拒不偿还,因周某与林某甲系夫妻关系,周某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讼,请求判令周某与林某甲共同返还借款四万元及利息。判决:夫妻一方以配偶名义借款构成表见代理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林某乙提供的日期为2009年12月1日的借条系由被告周某签写并加盖手印,内容、形式均合法,为有效债权凭证。被告周某欠原告林某乙借款30000元的事实双方没有争议,应予认定。原告林某乙提供的日期分别为2010年6月8日和2010年10月20日的借条,系由被告林某甲书写,并代为签署被告周某的名字,此两份借条的法律效力为本案争议之焦点。从笔迹鉴定结论来看,被告林某甲参与被告周某与原告之间借款活动的事实应予认定。本案讼争的借款发生在被告周某、林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被告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林某乙所借款项,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林某甲应与被告周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律师说法:夫妻一方以配偶名义借款,效力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表见代理是指当事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而实施代理行为,并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在当事人构成表见代理时,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表见代理的行为后果。夫妻之间亦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当夫或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一定行为,足以令善意第三人认为其作出的行为是基于夫妻双方一致意思表示的,则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在本案中,对于被告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林某乙所借款项,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林某甲应与被告周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26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以借贷为名,行贿受贿,是什么,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以借贷为名行贿是什么借贷形式的行贿是指行贿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借民间借贷形式进行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其特点是,表现为公开性、长效性。公开性,表现为行贿人与人之间不再以秘密形式交付收受财物,往往开门见山,公开交易。长效性,表现为行双方互相利用,已不再是一己、一时之利行贿,而是谋求彼此之间的长期、稳定的关系。
二、以借贷为名行贿怎样认定根据本法第I6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认定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从审查双方主体之间的真实关系,看行贿的客观基础。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没有职务上的内在必然联系,双方主体之间除了情感上的依托关系外并不存在某种依赖关系,一般来讲双方结识时间长、交往多,互相了解、信任,关系融洽,有正当的书面手续。而借贷形式的行贿则围绕着行贿人谋取的利益与人利用职务便利而进行的,这样双方主体之间必然存在某种特殊联系,这种联系,以职权为媒介表现为仅仅在工作关系上有一面之交,缺乏借贷关系赖以存在的信任基础,又没有任何借贷手续。这种既无信任基础,又无借贷手续的不正常现象正是行贿的典型表现。因此,只要我们认真审查分析双方主体间的真实关系,仍然可以摸到定性的脉络,找到行贿的客观基础。
2、从审查借贷关系产生的时间、原因是否自然看与行贿之间的内在联系。借贷关系的成立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原因是真实自然的,它的形成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契机,契机是以真实、合理、可信的事由而产生的,没有时间上的特定性,原因往往表现在一方经济括据需借钱,另一方经济宽裕,有能力出借。而借贷形式的行贿则不同,它具有时间上的限制性和原因上的虚假性。利用借贷关系行贿所产生的时间是以行贿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为中心,或在其前,或在其后,而行贿方利益的实现也必然要见之于客观,在原因上又往往会出现反常现象,行贿方无钱出借却要四处奔波筹措资金出借,方经济宽裕无需借钱却堂皇之借钱,借来的钱不用于生活急需,而是将借款存人银行或用于高消费又无偿还能力,这就给我们展示了一条明晰的犯罪因果链,使我们在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时间与借贷关系成立的时间比较中,对产生借贷关系事由和原因的分析中,找出行贿之间的内在联系。
3、从审查借贷双方的意愿上,看行贿的本质。民法上的借贷关系是一打当事人自愿将自己所有的金钱出借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经过一定时间归还本金并支付一定数额利息或作礼仪性酬谢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关系的确定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是一种互助互济的行为,不附加与借贷无关的其他条件,一般借贷数额不大,时间较短,如果是大数额借款,洽淡时一定会明确还款时间,对拖欠时间较长,或逾期不归还的,出借人也会主动催还。而借贷形式的行贿双方存在着直接的依附于人的职权而违心出借,时间无限期,数额较大,人一权在握,以借入为名,并为出借者谋取利益,这种非自愿的借贷关系从本质上区别于民法意义上的借贷关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个人债务 > 借名借款责任认定规定是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