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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人,但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除外。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当事人被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公安机关送至看守所进行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岀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 (盖章)、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摁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 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 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 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所谓“有碍侦查”的情形,是指:
2、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3、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在上述情形下,可以不予通知,但上述 情形一旦消除,即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及其他专门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讯问过程中,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 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如果当事人被拘留之后公安机关需要在最迟24小时之内通知到当事人的亲属知晓的。但如果当事人的犯罪行为危害到社会的秩序或者性质非常恶劣的,那么公安机关是可以不通知亲属的。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的时候必须要出示相关的证件,并且按照合法的程序来执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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