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于谁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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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于谁

一、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于谁

职务发明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法人等组织包括互联网媒体平台的工作人员为了执行本单位或者本平台的工作任务或者是主要利用了本单位和本平台的各种资源与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性的发明创造。

1、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两者有哪些不同?

我国《专利法》把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两类,其中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这里的单位一般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别:在于是否是在本职工作当中创造发明,在创造当中是否使用了公司提供的物质或者技术条件,对于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利则是属于公司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则是属于个人的。

不论是哪类职务发明,在判断诉争发明与本职工作的相关性时,应优先具体确认职工在原单位的人事关系、职责范围、工作任务;然后,针对诉争发明与职务内容相关性的判定标准采用“技术问题标准”说。也就是说二者要属于同一个技术领域、解决同一个技术问题,同时对二者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判断二者在技术方案上是否有相似性、延续性及传承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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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员工已经退休或者工作调动了,在其工作变动后1年内作出的,只要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还归原单位。
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就是发明创造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但是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其约定来决定。

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
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你是方圆专利的研究员,但是你博闻强识、学识渊博、兴趣广泛,动手能力又强,有一天你脑洞大开,设计了一款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鞋子,那你可以用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当然是你,因为你的发明创造和方圆专利八竿子打不着,完全是你自己的劳动成果,智慧结晶。
专利法》
第七条明确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所以,只要你精力充足,能想能干,工作之余也可以搞发明大胆创造,申请专利!

三,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成果转化后 专利权属到底应该归谁
法制办、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推进《专利法》
第四次全面修改、职务发明条例出台和专利代理条例修订工作,相关草案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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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将职务发明限定为如下两类:

一,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本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约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归属于单位。同时,该条第四款还进一步明确,如果单位与发明人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未作约定时,权利属于发明人。
修订草案一方面删除了现行专利法第六条中“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直接属于职务发明的规定,压缩了单位对创新成果主张权利的空间;另一方面,还将单位与发明人未作约定时的创新成果明确规定属于发明人,进一步扩大了发明人的利益空间。此外,修订草案还进一步放开了国家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决定权,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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