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上诉刑事部分生效是可以的,对于生效部分不满意,可以上诉。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二、上诉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上诉需要提供的资料,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上诉,提起上诉时需要提交上诉书,除了提交上诉书之外,还需要以下的材料:
1、提交相应的证据,上诉是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是有错误才提起的,所以要收集与一审判决结果有错误的证据。
2、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果是自然人的要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如果是法人的,需要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如果是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的,需要提交委托书、律师身份证明、律师资格证明等的材料。
刑事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对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结果不服,那么是可以提起上诉的请求,而对于刑事部分判决结果仍然是生效的,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可以多咨询一下,同时还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这样自己的诉求才可以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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