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减刑的情形:
“可以减刑”是对犯罪分子是否减刑由法院自由裁量,需满足以下条件:
(1)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①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②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④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⑤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⑥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2、应当减刑的情形:
“应当减刑”是法院必须对犯罪分子进行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申请减刑要注意哪些问题?
1、判处管制、拘役:
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有期徒刑:
(1)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2)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3、判处无期徒刑:
(1)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
对于犯罪分子而言,服刑期间要积极悔过,参加改造教育,为以后申请减刑努力。而只要是符合了规定的减刑条件的,那么就可以申请进行减刑,当然法律没有规定减刑的次数,但对实际减刑的期限却做出了要求。
减刑属于刑事处罚执行的方式之一,与缓刑不同的是,减刑需要执行一定的刑期之后才能予以减刑,缓刑是在判决宣告时同时宣告的。与假释不同的是,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减刑之后,犯罪行为人还需要在监狱内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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