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弃孩子抚养权需要协商,协商不行则走法律途径。
离婚后,夫妻双方可以就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协商,如果一方要放弃抚养权,而另一方愿意直接抚养子女,又有抚养能力的,可以达成约定。但是如果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子女,即就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合意的,则要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抚养权不是单纯的权利,故如果法院判决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这一方不得放弃抚养权。
2、离婚是可以放弃孩子的抚养权。
前提是另一方同意抚养孩子,如果双方都放弃抚养,可以起诉法院,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抚养权的归属。抚养权的归属根据双方的经济情况、生活条件和有利于孩子健康生活等因素具体分析判定的。是以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前提。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幼儿都是由母亲抚养。
二、申请变更抚养权,要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申请变更抚养权,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如何证明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是否应该变更抚养关系等。
1、 是否应该变更抚养关系
一方实际经济情况或者其他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况发生变化,是决定是否变更抚养关系的因素。双方原来在《离婚协议书》签订时,一方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但随着时间的变化,双方的生活环境、经济能力也发生了改变,原告的情况更为适宜抚养子女。
2、 如何证明一方不尽抚养义务
(1)居住状况改变。例如,双方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已经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将子女交托(外)祖父母进行抚养,或者是已再婚无法同子女共同生活;
(2) 经济能力变化。例如,双方离婚时,约定或者判定抚养子女的一方,在时间推移中经济能力不足以抚养子女,而另一方经济能力较好,足以抚养子女;
(3) 不利于被抚养子女的健康成长。在双方经济能力、居住情况都相当的情况下,被抚养子女的心理因素成为承办法官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如若是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以询问意见。
而且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要正确把握“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从司法实践及相关案例来看,家长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收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经常变更居住地、长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等,都可以作为“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重要证据来考虑。
3、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收集证据:
(1) 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如对方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一般其工资是可以查询确定的;
(2)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3)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4)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5)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不管是婚生子、还是非婚生子,只要男方、或者是女方并不能直接抚养孩子,那么一般就需要协商、或者是起诉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抚养权确定后,若是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也可以变更抚养权的归属,对于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想要变更抚养权的一方,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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