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未涉及的财产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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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遗嘱没有涉及的部分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对遗嘱人所留的财产进行分配,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来继承。其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所以存在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时,那么就优先按照协议中的内容来分配遗产。无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遗嘱未涉及的财产怎么处理

一、遗嘱未涉及的财产怎么处理

遗嘱没有涉及的部分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对遗嘱人所留的财产进行分配,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来继承。其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所以存在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时,那么就优先按照协议中的内容来分配遗产。无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第一顺位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来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而在法定继承中: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但如果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分割遗产时必须注意什么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3、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4、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遗嘱是被继承人单方作出的在其死后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当事人已去世,其立遗嘱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已无法自证。为了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遗嘱体现立遗嘱人处分自己死后遗产的真实意思,对于违反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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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几十年前,她姥爷给她留了一套产房,这涉及到遗嘱问题,请问一下房屋遗嘱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就针对你提出的房屋遗嘱纠纷问题解释如下:
  谢谢法官为我主持公道,让我这下半辈子有了生活保障。当原告张某从法官手中接过18万元的存单时,激动之情溢于言表。而作为案件第三人的赵某也高兴地说:;当初是我不懂法,才会给法官添那么多麻烦,如今房子保...
  谢谢法官为我主持公道,让我这下半辈子有了生活保障。”当原告张某从法官手中接过18万元的存单时,激动之情溢于言表。而作为案件第三人的赵某也高兴地说:;当初是我不懂法,才会给法官添那么多麻烦,如今房子保住了,这18万我给的值。”10月26日上午,尽管窗外已经上演了初冬的寒冷,但是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办公室内却洋溢着暖暖的温情,一起行政诉讼案件通过多方协调,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提起这起案件,还得从原告张某的老公李某开始说起。
  丈夫不忠 前妻休夫 李某和张某是半路夫妻,在张某之前,李某曾有过一段婚姻。20年前,李某经人介绍与前妻赵某相识,当时李某家境贫寒,吃苦耐劳的赵某没有嫌弃李某,毅然嫁给了他,并且俩人通过承包开山产石而发家致富,在村里盖起了两间两层楼房。婚后,赵某生育了一个女儿,而李某忙于工作很少回家照顾妻女。岂料李某能和妻子共患难,却不能享富贵,在自己的生活得到改善后,竟然与一名饭店服务员好上了。 赵某发现丈夫出轨后,试图以重婚罪起诉李某,但是考虑到尚在襁褓中的女儿,为了不让女儿长大后被人嘲笑有个坐牢的父亲,于是打消了起诉重婚的念头。但是,秉性耿直的赵某无法忍受丈夫的背叛,于是向江阴法院起诉离婚,而当时李某为了逃避赵某无休止的吵闹,离家出走躲到了上海。
  丈夫离家 房产错登 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而李某躲在上海不肯露面。1996年,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和赵某离婚,女儿归妻子赵某所有,俩人婚后房产二间二层楼房一人一间,东面的一间二层楼房归李某所有。李某离家出走那年女儿仅三岁,有人劝赵某趁着年轻再嫁,但是赵某担心女儿会被人背后指拖油瓶,受到委屈,于是含辛茹苦独自抚养女儿。 1998年,房管部门对农村房屋进行房产登记,想到丈夫常年不着家,知道他们夫妻离婚的人也不多,于是赵某向登记人员隐瞒了离婚的事实,并将属于前夫李某的一间二层楼房一起登记到了自己名下。
  半路夫妻 相濡以沫 2002年,李某在上海混不下去了,于是又回到了江阴老家。虽然住在法院判决给他的那幢房子里,但是时常受到前妻的冷嘲热讽,让他有一种寄人篱下的感觉。经历了这几年的折腾,李某回到村里时已经一贫如洗,从当初村里有名的小老板变成了普通的打工者,可谓家庭和事业都一无所有。 2003年,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村的张某,当时张某的丈夫已经去世,留给她一个上小学的儿子和一间老房子。张某靠给工厂做饭、打扫卫生维持生计,为人善良,朴实贤惠。为了今后的生活有个依靠,为了再次能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俩人决定登记结婚,成为半路夫妻。而为了耳根清净,李某索性搬到了张某家中生活。结婚后,生活虽然清苦,但是俩人都十分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婚姻,相亲相爱,相敬如宾,李某也把张某的儿子当亲生儿子一样疼爱。然而,幸福的生活总是那么短暂,两年后,李某被检查出患有癌症。 遗嘱赠房 两妻争房 为了给丈夫治病,张某花光了自己的积蓄,还欠下一万余元外债,对丈夫可谓仁至义尽,而当李某想在有生之年回到自己的房屋居住时,却遭到前妻的反对。看到前妻如此冰冷绝情,而现任妻子如此有情有义,2007年1月,李某在弥留之际写下一份遗书,将法院判决给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妻子张某,并请来村主任作为见证人。
  丈夫去世后,张某独自料理了丈夫的丧事,由于自己有房子住,张某便没有立即向丈夫的前妻赵某提出收回房屋。今年年初,村里为了经济建设进行拆迁,赵某的房屋刚好在拆迁的范围之内,按照相关政策,赵某可以拿到一大一小两套安置房。得到这一消息后,张某向赵某提出自己想拿一套小的安置房,并有丈夫的遗嘱作为证据,但是赵某却以;房产证上只有我一个人的名字”为由,断然拒绝了张某的提议。通过查证,张某发现原本属于丈夫的房产确实登记到了其前妻名下,于是一纸诉状将房产登记部门告上法庭。法院经过调查,追加赵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协调 皆大欢喜 法院经过调查后认定,赵某名下的房产中,有一半是属于前夫李某的,而房产登记部门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将属于李某的房产登记到了赵某名下,导致张某的利益受损。为了挽回张某的损失,同时又让赵某能心服口服,法官组织了房屋登记部门,耐心地做三方的协调工作,希望赵某能按照拆迁安置房小户的一半市场价,即22万元现金作为补偿。在协调时,法院还组织了村委、拆迁部门、城市建设指挥部等多家单位共同参与。 最初赵某怎么都想不明白,自己当初和丈夫一起建造的房屋,怎么能凭丈夫的一份遗嘱就被别的女人抢去一半呢,更何况,那么多年来,丈夫从来没有尽过丈夫和父亲的责任。村里人都觉得,让赵某分一半房子出来简直比登天还难。于是法官做赵某工作,让其意识到,当初登记房屋的时候,是赵某的隐瞒,导致了产权错登,如果赵某不能作出补偿,法院将督促房产登记部门启动撤销登记程序。 而原告张某本来也执意要拿回丈夫赠送给自己的房子,但是考虑到丈夫确实有负于前妻,而自己跟丈夫只生活了三年多,于是作出让步,只要求赵某一次性补偿18万元。
   经过法官多次协调,最终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拥有李某名下的一间二层楼房的所有权,自愿将该房归并给赵某,赵某一次性补偿18万元;张某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提出房屋补偿要求;因讼争房屋已列入拆迁范围且正在进行,房产登记部门不再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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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可以未来的财产吗
[律师回复] 对于遗嘱可以未来的财产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特色法治不断地完善下,大家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地增强,立遗嘱成为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常见的法律行为。自书遗嘱是指由当事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日期、处理自己财产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是可以在自书遗嘱中处理自己的财产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在自书遗嘱里写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如何如何处理也没有什么不妥,毕竟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禁止这样的遗嘱措辞的。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是可能会有以下的风险存在:
1、如果遗嘱中把全部的财产都分配给了一个继承人,而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没有分配对应的遗产份额,之后如果就该遗嘱有纠纷的话,从法律层面来说,是可以给该继承人适当分配一定的遗产份额的。
2、“全部财产”在遗嘱生效后可能会有一定的歧义。因为在当事人立遗嘱到遗嘱生效之间有一个时间差,在当事人立遗嘱的时候所说的“全部财产”是否是指当时的全部财产,还是指到遗嘱生效时的所有财产,之后可能会有一定争议。
所以从法律角度来看,在自书遗嘱的时候,尽量还是把自己的财产明细都列明,以免之后相关争议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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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未及时执行遗嘱造成损失由谁承担?
遗嘱执行人未及时执行遗嘱造成损失由此执行人承担,一般情形下,财产所有人在世期间,会指定一个与财产分割没有关系的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的任务就是分配遗产,若是不及时执行,给继承人造成损失,此时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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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遗嘱中把全部的财产都分配给了一个继承人,而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没有分配对应的遗产份额,之后如果就该遗嘱有纠纷的话,从法律层面来说,是可以给该继承人适当分配一定的遗产份额的。
2、“全部财产”在遗嘱生效后可能会有一定的歧义。因为在当事人立遗嘱到遗嘱生效之间有一个时间差,在当事人立遗嘱的时候所说的“全部财产”是否是指当时的全部财产,还是指到遗嘱生效时的所有财产,之后可能会有一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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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涉及的房产没有房产证,可以公证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写遗嘱并申请遗嘱公证。
  在公证时,公证人员会对遗嘱中的房产进行调查。如果经调查得知产权属于遗嘱人的,会出具相应的遗嘱公证书;如果经调查得知产权不属于遗嘱人的,就不会出具遗嘱公证书,会告知要补充什么手续来完善产权的归属问题。
拓展知识:  
一、遗嘱公证的办理条件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与之相抵触。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处分超出个人份额的遗嘱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二、遗嘱公证办理说明
  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生命垂危时立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确认公证.公证员对遗嘱有保密义务.进行遗嘱公证,可向立嘱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处分其财产,对预防和减少纠纷都有积极的作用。  办理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您好,作为一个普通的中国公民还有很多事情不太清楚,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去了解,请问关于遗嘱人怎么撤销遗嘱及变更遗嘱?
[律师回复] 遗嘱具有可撤回性,因此,在遗嘱发生效力前,遗嘱人可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方式有明示方式和推定方式两种。
1、遗嘱变更、撤销的明示方式
  遗嘱变更、撤销的明示方式是指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遗嘱。遗嘱人以明示方式变更、撤销遗嘱的,须以法律规定的设立遗嘱的方式进行。《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白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公证遗嘱的变更、撤销只有到公证机关(原则上到原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后方为有效。
2、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推定方式
  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推定方式是指遗嘱人虽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所设立的遗嘱,但法律根据遗嘱人的行为推定遗嘱人有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意思表示,并实际产生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法律后果,推定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①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推定后立的遗嘱变更或撤销前立的遗嘱(公证遗嘱参见1)。
  
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转、部分移转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③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原遗嘱毁坏后是否又立有新遗嘱不影响推定的效力。
以上就是关于遗嘱人怎么撤销遗嘱及变更遗嘱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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