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属于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1)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大小。如果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小的,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刑法》第13条之规定,不构成犯罪。
(2)是否出于故意。如果不是出于故意实施的,不构成犯罪。
(3)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构成犯罪。如行为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幅度内提高利率吸收公众存款的,不能认为构成犯罪。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包括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客观方面不同等。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财物。
2、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包括用欺骗方法吸收公众存款,还包括利用强迫、利诱等其他方法吸收公众存款;后者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获得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非法占有目的;后者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主体要件不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既可以由自然人,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后者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可能会被认定为涉嫌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罪名成立,那么犯罪行为人是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处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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