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单位是不能够构成侵占罪。要想构成侵占罪,首先主体方面必须是自然人,而且这个自然人,他是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他在这个前提条件下,将他人代为保管的或者是他人的遗埋物占为己有,这种情况才有可能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
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
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
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
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
所以单位是不能够构成侵占罪的,只能够由单位内部的自然人来构成侵占罪,如果当事人帮他人代为保管财物,事后却不想归还,这种情况是可以构成侵占罪的,或者是当事人捡到了他人的东西,或者挖到了埋藏物,而数额涉及到比较大,但是当事人也不想上交国家或者是归还,这种情况也有可能构成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属于侵害公司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之一,如果是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诈骗、盗窃公司财物达到法定的数额的,那么就会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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