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缓刑并不是必须要在户籍所在地,缓刑不是一定要在户籍地,按照规定缓刑的执行一般在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犯罪分子被判处缓刑的,应当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罪犯的居住地,如果罪犯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其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
如果罪犯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都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则应当根据有利于罪犯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二、缓刑的执行人员机关是谁?
一般是公安机关。缓刑的执行一般在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缓刑人员可以不回户籍地,但需要经过考察机关的批准,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若是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那么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完全是可以对此适用缓刑的之后在判决书生效就可以拿着判决书到当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来进行报告的,但是缓刑的执行并不一定就是在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也是可以进行缓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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