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未遂怎么量刑是正确的?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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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金融诈骗未遂正确的量刑方式是首先确定诈骗罪的基础刑,之后在基础刑的基础上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因为如果是行为人实施了金融诈骗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未遂的,那么就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
金融诈骗未遂怎么量刑是正确的?

诈骗罪未遂量刑标准是比对诈骗罪既遂的量刑情况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造成严重的情况的,也可以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的判罚情况是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而定的。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用欺骗方法骗取财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的,也不成立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10条的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行为最突出的特点是,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觉,以致“自愿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诈骗的方法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类。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以欺骗的方法骗回他人久借不还的欠款的,不构成本罪。无论所骗财物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他人所有,或者转归集体非法占有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其实并不是所有的诈骗行为都会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只有在达到法定的立案标准的时候,行为人才会被认定为诈骗罪,一旦被认定为诈骗罪,那么公安机关就会对触犯诈骗罪的犯罪行为人予以立案侦查,之后就会由人民法院对其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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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该类犯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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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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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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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
第四项、
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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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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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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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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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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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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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指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罪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形式肯定了保险诈骗存在的犯罪未遂,从而结束了对此问题争论不休的混乱局面。
理论界对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几种观点:
正确区分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它直接影响着一些保险诈骗案件能否构成犯罪。对此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
有的认为,我国刑法中的保险诈骗罪实质上仅存在既遂形态,只存在罪之是否成立的问题,而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有的认为,在认定该行为时,“主要把握以下特征:……
第三,行为人已实际取得了保险金,或者保险公司也支付了保险金,且达到一定的数额。因此,这种犯罪是一种既遂犯罪”。
有的认为,“从犯罪构成来看,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对保险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并非法获取了保险赔偿金给保险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保险欺诈犯罪……因此,是否取得保险金只是保险欺诈罪与非罪的界限,而不是保险欺诈行为成立与否的条件”。
上述三种观点均否定保险诈骗罪的未遂问题,理论上没有依据,实践中是有害的,不利于对保险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因此,正确认定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应坚持以下原则:根据刑法规定,数额犯以已骗取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为既遂标准,保险诈骗罪也不例外。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较大数额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把财物骗到手,是诈骗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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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如何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指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罪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形式肯定了保险诈骗存在的犯罪未遂,从而结束了对此问题争论不休的混乱局面。
理论界对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几种观点:
正确区分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它直接影响着一些保险诈骗案件能否构成犯罪。对此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
有的认为,我国刑法中的保险诈骗罪实质上仅存在既遂形态,只存在罪之是否成立的问题,而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有的认为,在认定该行为时,“主要把握以下特征:
第三,行为人已实际取得了保险金,或者保险公司也支付了保险金,且达到一定的数额。因此,这种犯罪是一种既遂犯罪”。
有的认为,“从犯罪构成来看,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对保险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并非法获取了保险赔偿金给保险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保险欺诈犯罪因此,是否取得保险金只是保险欺诈罪与非罪的界限,而不是保险欺诈行为成立与否的条件”。
上述三种观点均否定保险诈骗罪的未遂问题,理论上没有依据,实践中是有害的,不利于对保险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因此,正确认定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应坚持以下原则:根据刑法规定,数额犯以已骗取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为既遂标准,保险诈骗罪也不例外。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较大数额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把财物骗到手,是诈骗未遂。
诈骗未遂的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一、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数额较大”,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2、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3、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认定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1996年12月16日颁发实施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有必要对情节严重作明确的认定。
1、诈骗的数额达到巨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规定,对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应定罪处罚,同时将情节严重解释为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即将欲盗窃的财物数额大小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笔者认为应将欲诈骗的财物数额达到巨大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社会危害性较大如以贩卖毒品的手段进行诈骗,实践中的类似犯罪往往因诈骗不成而引发其他、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所以这类诈骗未遂的情节是严重的;又如惯犯或流窜作案等危害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情形。
3、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的,属于特别严重情节之一,因此将此项列为诈骗未遂应追究的情形,是完全必要的,因为这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大,如不及时打击,将会导致下一个诈骗案的发生。
4、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未遂虽未造成实际的财物损失,但也极有可能导致损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的后果,这种情形并不能因为没有造成财物损失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应根据造成的被害人的人身损害程度,对其予以定罪量刑,应列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诈骗罪未遂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诈骗罪未遂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以诈骗罪定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奸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诈骗罪未遂的量刑标准会根据诈骗罪既遂犯的量刑标准有一定的减轻处理。诈骗罪未遂虽然并未造成受害人的损失,但行为实施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符合一定的条件,也应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诈骗人员诈骗的是救灾、医疗款的,会构成量刑标准中的有严重情节,会被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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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定盗窃罪既遂与未遂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正确认定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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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确定串通投标罪既遂的既遂罪量数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串通投标罪既遂标准怎么确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本罪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处断为宜。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串通投标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1)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即招标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其标底的行为; (2)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即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 (3)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即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 (4)招标实行差别对待。即招标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或者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 (5)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即招标者允许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参加投标,并让其中标; (6)投标者贿赂获密。即投标者通过贿赂手段,在公开开标之前,从招标者处获取投标者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的行为; (7)投标者给招标者标外补偿。即投标人有意与招标人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人以额外补偿; (8)招标者给投标者标外偿金。即招标者与某投标者商定,在公开投标时,故意抬高标价,使标价高于通常价,而致其他投标者上当吃亏。高价定标后,招标者按约定给故意抬高标价的投标者一定的偿金。
金融票据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l、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参照《解释》规定:是指个人诈骗数额达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金额达30万元以上。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进行票据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进行票据诈骗、恶习不改的;因其诈骗造成受害人巨大经济损失的;诈骗票据款项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等等。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个人诈骗数额达到l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达到l00万元以上的,参照《解释》规定,即可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票据诈骗为常业的,因其诈骗造成他人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的,属于惯犯、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严重情节的,等等。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就是我们关于是怎样的法律解答,从上文可知,金融票据诈骗罪的主体可能是单位,也可能是个人,但不论主体是谁,只要他犯了罪,将会受到我国刑事法律严惩。如果你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你随时咨询我们,我们将尽快为您具体介绍。合同诈骗罪的标准是什么多少钱能构成诈骗罪诈骗罪多少可以立案
应该如何解释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什么是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该类犯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
第四项、
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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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定盗窃罪既遂与未遂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正确认定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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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该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该怎么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指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罪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形式肯定了保险诈骗存在的犯罪未遂,从而结束了对此问题争论不休的混乱局面。
理论界对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几种观点:
正确区分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它直接影响着一些保险诈骗案件能否构成犯罪。对此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
有的认为,我国刑法中的保险诈骗罪实质上仅存在既遂形态,只存在罪之是否成立的问题,而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有的认为,在认定该行为时,“主要把握以下特征:……
第三,行为人已实际取得了保险金,或者保险公司也支付了保险金,且达到一定的数额。因此,这种犯罪是一种既遂犯罪”。
有的认为,“从犯罪构成来看,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对保险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并非法获取了保险赔偿金给保险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保险欺诈犯罪……因此,是否取得保险金只是保险欺诈罪与非罪的界限,而不是保险欺诈行为成立与否的条件”。
上述三种观点均否定保险诈骗罪的未遂问题,理论上没有依据,实践中是有害的,不利于对保险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因此,正确认定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应坚持以下原则:根据刑法规定,数额犯以已骗取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为既遂标准,保险诈骗罪也不例外。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较大数额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把财物骗到手,是诈骗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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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能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指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罪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形式肯定了保险诈骗存在的犯罪未遂,从而结束了对此问题争论不休的混乱局面。
理论界对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几种观点:
正确区分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它直接影响着一些保险诈骗案件能否构成犯罪。对此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
有的认为,我国刑法中的保险诈骗罪实质上仅存在既遂形态,只存在罪之是否成立的问题,而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有的认为,在认定该行为时,“主要把握以下特征:……
第三,行为人已实际取得了保险金,或者保险公司也支付了保险金,且达到一定的数额。因此,这种犯罪是一种既遂犯罪”。
有的认为,“从犯罪构成来看,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对保险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并非法获取了保险赔偿金给保险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保险欺诈犯罪……因此,是否取得保险金只是保险欺诈罪与非罪的界限,而不是保险欺诈行为成立与否的条件”。
上述三种观点均否定保险诈骗罪的未遂问题,理论上没有依据,实践中是有害的,不利于对保险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因此,正确认定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应坚持以下原则:根据刑法规定,数额犯以已骗取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为既遂标准,保险诈骗罪也不例外。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较大数额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把财物骗到手,是诈骗未遂。
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要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要如何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指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罪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形式肯定了保险诈骗存在的犯罪未遂,从而结束了对此问题争论不休的混乱局面。
理论界对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几种观点:
正确区分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它直接影响着一些保险诈骗案件能否构成犯罪。对此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
有的认为,我国刑法中的保险诈骗罪实质上仅存在既遂形态,只存在罪之是否成立的问题,而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有的认为,在认定该行为时,“主要把握以下特征:……
第三,行为人已实际取得了保险金,或者保险公司也支付了保险金,且达到一定的数额。因此,这种犯罪是一种既遂犯罪”。
有的认为,“从犯罪构成来看,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对保险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并非法获取了保险赔偿金给保险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保险欺诈犯罪……因此,是否取得保险金只是保险欺诈罪与非罪的界限,而不是保险欺诈行为成立与否的条件”。
上述三种观点均否定保险诈骗罪的未遂问题,理论上没有依据,实践中是有害的,不利于对保险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因此,正确认定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应坚持以下原则:根据刑法规定,数额犯以已骗取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为既遂标准,保险诈骗罪也不例外。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较大数额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把财物骗到手,是诈骗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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