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被信用卡诈骗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信用卡诈骗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侦查结束后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1、客体要件。
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相关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
2、客观要件。
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各种非法手段制造的信用卡,伪造的信用卡,由伪造者自己使用或出售给他人使用的均可构成本罪。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信用卡超过有效期限而自动失效,持卡人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该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的,因挂失而使用信用卡继续透支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
信用卡必须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
4、恶意透支。
透支是指客户在银行帐户上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银行批准,短期使用超过其帐上金额度款项的行为。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款项,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的行为是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管理的规定,只要银行遭受到信用卡诈骗的,那么就需要立即的报警处理,从而对此案件立案侦查,构成犯罪者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一般在处罚时就会按犯罪的结果来进行判定,轻者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重者是可以按无期徒刑来进行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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