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型诈骗罪的认定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以及客观实施的行为来确定,如果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该笔贷款的目的,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欺骗手段,骗取了相关的贷款,达到数额较大的情形时,就会被认定为犯罪。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
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这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
(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2)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的故意,不应以本罪处理。
(3)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如果行为仅仅口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帐,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4)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其实贷款诈骗罪也属于诈骗犯罪中的一种类型,只不过触犯贷款诈骗罪的犯罪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的是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发放的贷款的行为,其实贷款诈骗的行为并不一定会被认定为犯罪,只有在犯罪行为人贷款诈骗的数额达到标准时,才会被认定为犯罪。
其实诈骗行为方式包括多种,例如利用借款来诈骗、电信诈骗等等,只要是行为人实施的诈骗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且达到了法定的立案标准的,那么就会被认定为犯罪,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会被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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