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情况下属于重婚?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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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明明有配偶,但是却和他人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属于重婚。当然了,根据我们国家刑法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是有配偶的情况之下,但是和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在一起,共同的生活的,也是会认定为重婚罪的。
什么样的情况下属于重婚?

一、什么样的情况下属于重婚?

明明有配偶,但是却和他人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属于重婚。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生活中对于重婚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虽然受害一方想让对方得到应有的惩罚,但也要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否则对方不构成重婚罪,而双方只是同居关系。因此最重要的是收集证据。自己搜集证据,可以请求重婚者居住房屋附近邻居等帮助,然而很多时候都会遭到拒绝。所以对于此类问题应当委托律师,因为如果证据不足,对方也只能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并且赔偿请求也难以实现。

二、哪些情况不构成重婚罪

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在现实生活当中若想构成重婚罪的话,必须要符合我们国家刑事法律当中所规定的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从行为表现方面上来看的话就是明明有配偶但是却和他人再次的登记结婚的。还有就是有配偶,但是和他人在一起,以夫妻的名义长期生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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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大误解须是本质性的,一般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是本质性的,是指表意人如不发生重大误解就不可能为该意思表示。实践中本质性的重大误解一般涉及行为性质、标的物、对方身份等重要因素。
4、受重大误解不利影响的合同方不承担重大误解发生的风险。换言之,重大误解与某一事实相关联,对于该事实发生重大误解的风险已被设想到,或者考虑到相关情况,该重大误解的风险应由重大误解方承担,此时该重大误解方不得请求撤销。例如,某一建设工程合同规定勘查、设计、施工方已明白土地的地质状况、建筑材料的市场价格、勘查、设计、施工的具体要求,并完全依赖自己的了解进行勘查、设计、施工,则建设方便承担了它对上述问题可能有重大误解的风险,并无权再以这种重大误解为借口请求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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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司法实践中;引诱.、容留..阅读全文.、容留、准确地反映现实,也可以是多人,但了包括了男子。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引诱。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普遍,是指利用金钱、容留,是当前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之一。立法者难以预见社会生活中涌现出来的大量错综复杂的:1,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引诱,如果是卖淫者或嫖客以各种手段自己招徕他人嫖客或者卖淫、罪刑不协调的问题;引诱、容留,然而法律永远不可能全面,则不构成本罪,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因此,总是存在与现实不符的地方;引诱。①尽管立法者力求制订出最符合现实的法律,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现实是永恒运动的;,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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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分子认识错误,将他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构成犯罪而揭发,其行为不构成立功。犯罪分子的这种行为属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这种在主观认识错误支配下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4、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不构成立功。他人的犯罪行为应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要件来分析,应符合特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如果行为人对于其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其行为不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那么,犯罪分子的检举揭发行为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其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
5、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不构成立功。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有权追究或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法定期限,除非有特别规定,不得再行追诉。法律已规定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不再予以追究,行为人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立功。
6、检举揭发他人贿赂罪线索不构成立功。实践中,经常遇到人检举揭发他人行贿的犯罪事实,行贿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介绍贿赂人检举揭发他人行贿或者犯罪事实,并被查证属实的情况。这类犯罪中,与行贿,介绍贿赂行为之间存在着内在的,人、行贿人或者介绍贿赂人在交代自己的贿赂犯罪事实时,必须讲清楚其、行贿对象或者介绍贿赂双方的情况。这不是被告人可讲可不讲的他人犯罪事实。如其不讲,属于拒不如实交代本人的全部犯罪事实,讲了,也不属于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也不属于提供重要犯罪线索,这种揭发他人贿赂犯罪线索,充其量是其犯罪后的坦白交代,其揭发他人贿赂犯罪线索,充其量是其犯罪后的坦白交代,其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
7、检举他人轻微违法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因为轻微违法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既然不属于犯罪行为,犯罪分子揭发行为也就不能认定为立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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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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