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怎么办理?
1、个体工商户想要被核定征收,可以向当地的税务局提出申请。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 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2、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二、设立个体工商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设立个体工商户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申请人具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并且有可以经营的场所;所经营的范围是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的,且按照规定到工商局进行了工商登记的。需要的材料和相关的办理流程需要到当地的工商局详细咨询。
2、个体工商户注册需要文件
(2)职业证明(退、离休证明,退职证明,下岗职工证明〈复印件〉,失业人员出具社区管委会证明);
(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属公有产权的出具产权单位证明,私有房产出具私有产权证〈复印件〉,出租的出具双方租赁协议书及出租产权证〈复印件〉);
(4)个人合伙经营的,出具合伙协议书;
(5)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有关技术行业证件等。
不管是否是个体工商户,都只有是满足了一定的条件之后,才可以提出核定征收的申请。且提出申请的时候,最好就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明自己已经满足了核定征收条件的材料。如果无法提交相应的材料,那么无疑核定征收申请不会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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