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了两次寻衅滋事行为,不一定会被认定为犯罪了。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2、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一般会被认定为犯了寻衅滋事罪: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中情节严重?
1、若是存在以下情形,则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中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不管是第几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若是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导致的后果严重,那么就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犯了寻衅滋事罪。而对于罪名成立的情形,犯罪分子若是不想被处罚,可以在法院审理寻衅滋事案件期间,提交相关证明自己不应当被处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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