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取保候审要提供的材料有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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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办理取保候审要提供的材料有几种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办理取保候审要提供的材料有几种

一、办理取保候审要提供的材料有几种

办理取保候审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律师申请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3、取保候审申请书;

4、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

取保候审通常是对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及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如果案件被移送到检察院或者法院,是有可能被检察院、法院收监的,如果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检察院、法院会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管哪个阶段做出的取保候审决定,都是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一般是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派出所负责具体执行。

二、取保候审之后是否一定能适用缓刑

取保候审之后,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审判阶段都可能出现对嫌疑人有利的结果。

是否考虑适用缓刑是在检察院阶段和法院阶段考虑的情形。最终是否适用缓刑虽然是开庭之后由合议庭做出的,但检察院可以提出是否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如果在检察院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话,检察院在量刑建议书中可以载明适用缓刑的建议。对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法院通常会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所以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时候,我们的重点就是争取一个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对于前期取保候审的案件,不论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最终判决中适用缓刑的概率是比较高的,但也不排除合议庭不同意适用缓刑,在判决之后又收监的情形。

取保候审不代表没事了。取保候审不是案结事了,如果是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取保候审,那么就意味着这个案件在一般情况下,会移送至检察院。检察院会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决定是起诉还是不起诉。

对于办理取保候审要提供的材料有几种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搜索查看本网站其他相关知识,或者咨询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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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审不提供证据材料怎么处理
申请再审时当事人不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处理,或者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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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二、什么是再审新的证据
(一)、再审“新的证据”:包括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原审庭审结束前发现但无法收集/原鉴定或勘验者推翻原结论等三种情形。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是指新发现的原先就已形成的证据[新发现的旧证据]。
(1)即使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的证据,如果是由于客观事实致使当事人无法在原审时就知道该证据存在的,从而根本不可能在原审中提出,且因此类新证据的出现,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裁定再审;
(2)如当事人以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申请再审:
A.一般情况下不宜裁定再审;
B.如果属于新的事实,可以通过另行的方式解决。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主要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即使知道该证据存在也无法获得该证据,但只要获得该证据就可以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程度。
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所谓“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是指同一家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根据同样的检材,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推翻自己原先作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情形。
(二)、再审视为“新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现阶段再审“新的证据”的适度扩张/对证据失权制度是个冲击]。
1.该证据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重要证据:
A.该证据应当是在原审过程中已经向法庭提供的;
B.该证据是重要证据[主要证据],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具有足够证明力且必不可少的证据。
2.该证据在原审中未予质证;
3.原裁判中没有将该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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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审不提供证据材料怎么处理
申请再审时当事人不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处理,或者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二、什么是再审新的证据
(一)、再审“新的证据”:包括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原审庭审结束前发现但无法收集/原鉴定或勘验者推翻原结论等三种情形。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是指新发现的原先就已形成的证据[新发现的旧证据]。
(1)即使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的证据,如果是由于客观事实致使当事人无法在原审时就知道该证据存在的,从而根本不可能在原审中提出,且因此类新证据的出现,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裁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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