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房产过户年限要求有限制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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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遗产房产过户年限要求有限制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遗产房产过户年限要求有限制吗?

一、遗产房产过户年限要求有限制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作为遗产被继承的,过户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但如果产生继承纠纷的,会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为3年,为了避免纠纷,继承房屋后应该尽快办理过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处理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房产继承过户新流程的规定有哪些

(一)房屋评估:

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

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二)继承公证:

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

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

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三)房屋测绘:

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四)继承登记:

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

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

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五)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

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

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综合上面所说的,遗产房产如果要过户只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就可以实施,这一般是不会存在任何的时间限制,但为了避免之后引起纠纷,最好在继承房子之后尽快的办理,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可以多咨询一下,这样才能避免自己的利益受损。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这个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通过搜索查看我们网站的其他内容来进行了解,也可以提交您的问题,请律师来帮您解答。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遗产房产过户年限要求有限制吗?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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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遗产房产过户年限要求有限制吗,房产继承过户新流程的规定有哪些?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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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遗嘱继承有时间限制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老父死后留下房产,归4兄妹共有。一子将房产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时过多年,其余兄妹才想起要夺回房产,这份迟到的诉求能实现么日前,北塘受理了这起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曹老汉夫妇去世了,留下一处房产归4个子女共同所有。然而,老汉的小儿子曹建通过居委开具房屋证明书,将房屋列在了自己名下。曹建去世后,他的女儿小红和女婿小刘在公证处将属于父亲所有的房屋进行继承公证,诉争房产就又登记到了女儿和女婿的名下。直到2月,曹老汉的其余3个子女才得知他们的弟弟曹建和侄女小红的侵权行为,诉至要求确认他们兄妹4人为房屋共有人。
曹建的女儿在答辩时称,房屋是其父亲用地皮换来的,是父亲的财产。爷爷奶奶已去世28年之久,从未听说原告要求分割房产,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要求驳回曹老汉其余3个子女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诉争房屋原本共有4造,当年曹老汉兄弟2人各有1造,,曹建有幸获批一处建房用地基,便和大伯签订协议,用地基和大伯的那造房屋交换。次年11月,曹建又与左邻右舍达成合墙协议,并提交房屋证明书,申领房产证。领取了产权证,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曹建去世后,女儿和女婿通过继承权公证,取得了诉争房屋,随后领取了房产证。
认为,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房产管理部门颁发产权证是物权公示行为。曹建于领取房产证,此时原告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但并未在两年有效期内主张权利。,诉争房产再行公示登记,所有权人变更为曹建的女儿、女婿,原告同样没有在法定期间主张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讼主张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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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产过户年限要求有限制吗?
遗产房产过户年限要求是没有限制的,只要符合条件随时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因过户产生纠纷的,那么就会存在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保护自己民事权利的时效为三年,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就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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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无限防卫的限制要求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行使无限防卫权必须是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行凶、、抢劫、、绑架等。非法侵害行为侵犯的客体是防卫人自身或者第三人的人身安全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性的权利以及人身自由等。然而在人所享有的各类权利中,人身安全权利是最重要的,它是其他权利得以存在的前提,试想,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的人身安全都无法保证的话,还谈什么别的呢?况且侵害人身安全的行为往往具有突发性、即时性和紧迫性的特点。法律只有对这种权利受到侵犯时作出更及时、更直接的保障性规定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所包含的伸张正义、的精神。所以,只有在这类权利受到侵害时才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除此之外的非危及人身安全的侵犯财产权利和公民其他权利的犯罪,用非暴力的方法侵犯一般人身权利的犯罪如侮辱诽谤罪等,以及非危及人身安全的一般暴力犯罪,均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
2、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必须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
首先,暴力犯罪行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客观存在,行为人对他人实施了侵害行为,而非无限防卫人主观臆断的行为,否则就是假想防卫;
其次,暴力犯罪必须正在进行,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均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什么是“正在进行”?一般应理解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施,但同时还包括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直接面临不可避免的某些状态,因为有些危险的暴力犯罪行为虽然还未曾着手实施,但已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根据当时的实施情况,可以认为这种威胁已经迫在眉睫,如不实施防卫则会造成严重后果。比如,如果乙拿枪欲枪击甲,拿枪行为并不是行为的着手,可在这种紧迫的情况下,甲若不及时地主动地实施防卫,势必会错过防卫的最佳时机,难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如果要求任何时候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都要等到其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施才实施防卫,则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所以,我认为对于暴力犯罪的实施迫在眉睫,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形,也应当认定为“正在进行”。当然,对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从严把握。
3、行使无限防卫权时,防卫人必须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意图。从正当防卫的理论上看,正当防卫之所以被认为是排除犯罪性的正当行为,不仅因为正当防卫在客观上保护了社会利益,而且还在于防卫人在主观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和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行使无限防卫权也不例外,它要求,一方面防卫人已经认识到行凶、、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存在。如果不对之实施防卫,自身的人身安全则会受到严重损害;另一方面,防卫人在主观上应具有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所以,在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出于故意伤害对方的心理实施侵害但客观上与防卫效果巧合以及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防卫意图转化为犯罪意图的情况下,致人伤害或死亡的,由于缺乏主观条件的正当性,不能认为是行使无限防卫权。
以上明确了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条件,但在实践中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问题应该加以注意。
(1)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能否行使无限防卫权?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对这类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能否行使无限防卫权,我认为应该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从客观上看,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对社会同样具有巨大的危害性,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同样具有侵害性。因此,不能完全排除无限防卫人的无限防卫权。然而,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暴力侵害行为,毕竟不同于有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其行为本身在刑法上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我认为如果防卫人确实不知道侵害人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是精神病人而实施了无限防卫,应当认定为是正当防卫。反之,如果防卫人是明知对方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不应当允许进行无限防卫,应尽可能采取其他方法躲避侵害,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被允许实施无限防卫权。
(2)相互斗殴中能否行使无限防卫权?
在司法实践中,对在相互斗殴行为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能否行使无限防卫权的问题认识不
一,存在很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是相互斗殴均属于不法侵害,不存在一方合法一方非法的问题,当然也就无正当防卫可言;另一种意见认为,相互斗殴也有前因后果,先动手的为不法,后还击的为合法;第三种情况认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即从因果关系、情节发展、性质转化等方面来分析。[9]我的观点是不管相互斗殴的起因如何,相互斗殴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行为人双方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双方的行为均缺乏防卫意图的正当性。因此,相互斗殴中不存在正当防卫,更不允许行使无限防卫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相互斗殴结束后,一方出于报复或其他不正当目的,又重新主动侵害对方,而对方不愿再斗,退避不予还手,若是主动报复一方的行为已严重危及对方的人身安全时,被侵害方被迫进行反击,此时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转变,不能再作为相互斗殴对待,被侵害方应当被允许行使无限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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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遗产过户有时间限制吗
遗产过户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但是遗产人在知道自己有遗产继承的时候,是需要在两个月之内办理进行做决定,不管享有继承还是放弃继承都是要明确回复的,如果两个月之内没有明确回复的,会按照放弃继承权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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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房产过户有时间限制吗
遗赠遗产过户无明确时限,受赠者表达接受意愿即确立所有权,产权变更通过注册手续实现。受遗赠人应自得知遗赠之日起半年内书面声明接受或放弃,否则视为放弃。继承和遗赠涉及的不动产登记,需提供死亡证明、遗嘱或法定继承人关系材料,并可辅以公正资料或有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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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小陈的爷爷和奶奶生前共有一个儿子和两个女儿,由于小陈的奶奶去世早,家里的孩子都是由爷爷一手抚养长大。2006年7月,小陈的爷爷和小陈因拆迁分得一套房屋,产权人为小陈的爷爷和小陈两个人。2007年9月小陈的爷爷因病去世。去世后,小陈与两个姑姑就爷爷所留下的这二分之一房产起了争执。小陈拿出了爷爷生前2006年8月立下的由律师见证的遗嘱,遗嘱上爷爷明确将二分之一房产赠与小陈。而两个姑姑则认为小陈爷爷自2005年就因中风反复住院治疗,而且这种病情直到过世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由于不能就爷爷部分的遗产达成一致,小陈将自己的姑姑和父亲告上了法庭。小陈要求判决自己和爷爷共有的该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理由就是爷爷留下的遗嘱明确二分之一的房产赠与给自己。在庭审中,两个姑姑出具了在拆迁时对爷爷所作的精神状态鉴定和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的鉴定书,该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为爷爷患有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律师分析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结合本案,小陈的爷爷虽然立有所谓的遗嘱,但是由于在立遗嘱的期间小陈的爷爷是处于患病状态。特别是鉴定书所依据的材料为小陈的爷爷自2005年的病史资料、出院记录及爷爷的保姆对爷爷日常生活的一贯表现之陈述、显然爷爷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状态,可见爷爷在立遗嘱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该遗嘱应归为无效。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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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遗嘱房产过户时间有限制吗
有遗嘱的情况下对房产的过户就有时间限制,《民法典》当中规定的,应该从被继承人去世以后的两个月之内完成对房产的过户。但是继承房产的姑姑需要对遗嘱进行公证,公证之前得先对基层的这套房子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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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立案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立案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立案标准: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或者时间连续超过24小时以上。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用各种各样方法、手段等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情节较轻者,不会够成刑事处罚的行为。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方面有个人为行为而不受他人的约束,不受国家机关或者警察局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罪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认定非法拘禁罪时,在客观方面拘禁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即指违背他人意志,强行使他人处于被管束之中。主要表现为使用足以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如实施绑架、关押、禁闭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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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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