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代位性是什么意思,物上代位权的性质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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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性是什么意思,物上代位权的性质是什么?

一、物上代位性是什么意思

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担保物因他人之侵害而灭失、毁损时,债务人所得之赔偿金应作为代位物继续为债权之担保,债权人得对该代位物优先取偿。

对于债务人转让担保物所得价款以及担保物因有损坏、贬值之虞而提前处分所得之价款或担保人另行提供的担保物,债权人亦同样有物上代位权。

我国《民法典》规定,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二、物上代位权的性质是什么

对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的性质,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见解。

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的本质为价值权,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只不过是抵押权效力的延长,而不是新设立的权利,此为抵押权延长说。

抵押权延长说是以价值说或公平说为理论依据的,是价值权说或公平说的当然结论。

另一种观点认为,抵押物的物上代位性是在该抵押物的变形物请求权之上新成立的一种债权质权,该质权的次序与原来的抵押权的次序相同,此为质权说。

债权质权说还可以细分为法定债权质权说与默示债权质权说。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无论解读为原抵押权的延长,还是新成立的质权,均不是问题的实质。

在对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一种担保物权的共识之下,重要的是确定一个符合担保物权标的物的基本特征,并便于该权利实现的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标的物。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情形多种多样,抵押物灭失、毁损所产生的替代物可能是金钱(如赔偿金、保险金),亦可能是其他形态的物。

综上所述,在抵押担保的时候,抵押人会提供一个抵押物,当无法清偿债务的时候,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而当抵押物发生损毁获得赔偿时,抵押权人对赔偿金有优先求偿权,这也就是物上代位权的体现及概念。

物上代位权应该是抵押权的延伸。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物上代位性是什么意思,物上代位权的性质是什么?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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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性是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损毁、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对于债务人转让担保物所得价款以及担保物因有损坏、贬值之虞而提前处分所得之价款或担保人另行提供的担保物,债权人亦同样有物上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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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动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是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动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是如何的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质权的客体是质物,质物灭失后,质权也就丧失了其所指向的对象。如果质物全部灭失,则就该质物产生的质权全部消灭;如果质物部分灭失,则就该质物灭失部分而发生的质权归于消灭,而动产质权仍然存续于质物的剩余部分。若质物由于质权人怠于妥善保管而灭失,质权人应向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若质物的灭失不能归咎于质权人,而是由于质物本身的内在缺陷,且依质权人作为善良保管人的注意仍不能发现并有效地预防,则出质人应向质权人给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若质物之灭失归咎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则侵权人应向质权人给付赔偿金。质权人因质物的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既然质权人因质物的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亦作为质物的一种形态,故质权人对此等赔偿金依旧享有动产质权。此即为动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动产质权的设立的五个注意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动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是能怎么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动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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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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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怎么理解质权的物上代位权
[律师回复] 对于能怎么理解质权的物上代位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定义: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概述: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物上代位一般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所谓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殊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由于推定全损是保险标的并未完全损毁或灭失,即还有残值,而失踪可能是被他人非法占有,并非物质上的灭失,日后或许能够得到索还,所以保险人在按全损支付保险赔款后,理应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由此而获得额外的收益。
二、质权
1、定义: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2、特征: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
(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2)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不予支持。(注意:质押与抵押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是否转移占有。质押为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而抵押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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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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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财产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毁损、灭失时,担保人所获得的损害赔偿金。但是,如果担保财产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导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的,根据本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质权人、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或者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留置权人向出质人或者债务人支付的损害赔偿金不能作为担保财产的代位物。第
二,保险金。担保人对担保财产保险的,因保险事故发生而致使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时,担保人可以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可以作为代位物。第
三,补偿金。这里的补偿金主要指担保财产被国家征收时,担保人从国家得到的补偿金。本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例如城市居民将自己的房屋向银行做了抵押贷款,如果房屋被国家征收的,其所得的补偿金应当作为抵押物的代位物。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人所得的损害赔偿金、保险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在因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产生代位物的时候,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担保物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担保物权人当然可以立即在代位物上实现自己的优先受偿权;另一种情况是担保物权人的债权还没有到期。在这种情况下,代位物虽说是特定的,但毕竟已经货币化,担保物权人对其进行控制的可能性降低,其到期实现债权的可能性也会降低,为保障担保物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物权人可以提前在代位物上实现自己的债权;如果担保物权人还希望保留自己的期限利益,也可以不立即在代位物上实现担保物权,而等到债权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再在代位物上优先受偿。担保人可以自己或者应担保物权人的要求向提存机构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担保物权的效力虽及于担保财产的代位物,但在某些情况下,代位物的给付牵涉到第三人,例如,对担保财产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人。担保物权人是否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支付损害赔偿金、保险金或者补偿金?有一种意见认为,为确保担保物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如果债务确已经到期,担保物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该代位物,但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务没有到期,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向提存机关提存该损害赔偿金、保险金或者补偿金。当然,如果担保物权人不能及时请求第三人提存的,担保物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提存;担保人拒绝提存的,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损害赔偿金、保险金或者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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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性质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户籍性质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按国家规定,早期,我国户口性质只有两种:
一、农业户口;
二、非农户口。
农业户口比较庞大,也比较单一。
而非农户口虽然少,但成份复杂。
非农户口包括:城镇户口(居民户口)、农村居民户口、集体户口等。
这些带户口的,可以说都是户口性质,只是大分类性质和小分类性质的区别。
户口性质或户籍性质分为: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城镇户口)。
计划经济时代划分为农业户口、非农户口。现随着经济的发展,有的省市已取消了农业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二者的区别有:
“农户”和“非农户”以前是在吃商品粮上在区别,现在是没有了,或者说是区别几乎没有了。
社会保险方面,这两者的区别也不大。总体只和城市间的区别有关,在一个城市则没什么大区别。
劳动就业方面,城镇也不是包工作的,但有个劳动再就业,政府在这方面的投入应该是比农村好点,农村如果有新技术示范区的,当然在这方面也会加大农民的技能培训的,但就是不象城市这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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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性质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户口性质是什么意思问题解答如下, 按国家规定,早期,我国户口性质只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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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户口比较庞大,也比较单一。
而非农户口虽然少,但成份复杂。
非农户口包括:城镇户口(居民户口)、农村居民户口、集体户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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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和“非农户”以前是在吃商品粮上在区别,现在是没有了,或者说是区别几乎没有了。
社会保险方面,这两者的区别也不大。总体只和城市间的区别有关,在一个城市则没什么大区别。
劳动就业方面,城镇也不是包工作的,但有个劳动再就业,政府在这方面的投入应该是比农村好点,农村如果有新技术示范区的,当然在这方面也会加大农民的技能培训的,但就是不象城市这么系统。
农村的有土地,城市非农户没有,但有一个失业金。
总之,农户与非农户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商品粮的因素),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区别不是很大,也可以说基本上没有区别。
户口性质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国家规定,早期,我国户口性质只有两种: 一、农业户口; 二、非农户口。 农业户口比较庞大,也比较单一。 而非农户口虽然少,但成份复杂。 非农户口包括:城镇户口(居民户口)、农村居民户口、集体户口等。 这些带户口的,可以说都是户口性质,只是大分类性质和小分类性质的区别。 户口性质或户籍性质分为: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城镇户口)。 计划经济时代划分为农业户口、非农户口。现随着经济的发展,有的省市已取消了农业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二者的区别有: “农户”和“非农户”以前是在吃商品粮上在区别,现在是没有了,或者说是区别几乎没有了。 社会保险方面,这两者的区别也不大。总体只和城市间的区别有关,在一个城市则没什么大区别。 劳动就业方面,城镇也不是包工作的,但有个劳动再就业,政府在这方面的投入应该是比农村好点,农村如果有新技术示范区的,当然在这方面也会加大农民的技能培训的,但就是不象城市这么系统。 农村的有土地,城市非农户没有,但有一个失业金。 总之,农户与非农户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商品粮的因素),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区别不是很大,也可以说基本上没有区别。
户籍性质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国家规定,早期,我国户口性质只有两种: 一、农业户口; 二、非农户口。 农业户口比较庞大,也比较单一。 而非农户口虽然少,但成份复杂。 非农户口包括:城镇户口(居民户口)、农村居民户口、集体户口等。 这些带户口的,可以说都是户口性质,只是大分类性质和小分类性质的区别。 户口性质或户籍性质分为: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城镇户口)。 计划经济时代划分为农业户口、非农户口。现随着经济的发展,有的省市已取消了农业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二者的区别有: “农户”和“非农户”以前是在吃商品粮上在区别,现在是没有了,或者说是区别几乎没有了。 社会保险方面,这两者的区别也不大。总体只和城市间的区别有关,在一个城市则没什么大区别。 劳动就业方面,城镇也不是包工作的,但有个劳动再就业,政府在这方面的投入应该是比农村好点,农村如果有新技术示范区的,当然在这方面也会加大农民的技能培训的,但就是不象城市这么系统。 农村的有土地,城市非农户没有,但有一个失业金。 总之,农户与非农户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商品粮的因素),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区别不是很大,也可以说基本上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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