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县指的是县里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3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监视居住的县指的是县里吗的问题带来帮助。
监视居住的县指的是县里吗

一、监视居住的县指的是县里吗

不是,当然是指房屋。一般为犯罪嫌疑人的住处

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一)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在监视居住期间,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三)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

(一)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监视居住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的住所执行,如果没有固定住所的话,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也是属于强制措施的一种,一般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并且在监视居住的期间必须要符合规定。否则可以立即逮捕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监视居住的县指的是县里吗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3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4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监视居住的县指的是县里吗
一键咨询
  •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05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568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57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48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57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48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3****64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384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38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2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43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128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465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14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11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监视居住的县指的是县里吗
监视居住的县指的是房屋,不是指的县城,监视居住指的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如果不能够适用于取保候审的话,那么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而监视居住是有时间限制的,最长不能够超过6个月。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们家里有一个亲戚现在因为犯了受贿罪被指定监视居住了,指定监视居住场所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刑诉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七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保证安全。
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九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指定监视居住在哪里
检察机关应当指定除场所、专门办案场所之外的场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要便于监视、管理,符合办案安全要求,并具备正常的休息和生活条件。一是指定临时监视居住场所。二是建立固定监视居住场所。
10w+浏览
今天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指定监视居住。想知道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怎么申请指定监视居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六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4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般住哪里
检察机关应当指定除场所、专门办案场所之外的场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要便于监视、管理,符合办案安全要求,并具备正常的休息和生活条件。一是指定临时监视居住场所。二是建立固定监视居住场所。
10w+浏览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般住哪里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般住哪里的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适用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分为两种情形:

一,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二,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条件,具备5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由此,监视居住替代逮捕措施的主要依据有三个方面:
1、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因素,实行羁押违背人道主义原则;
2、基于案件的特殊性,采取监视居住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3、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实行监视居住。
第一个方面体现对有特殊情况的人的关照和对人权的保障,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两个方面体现出及时惩罚犯罪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要求。
(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是指具备适用监视居住必备条件的同时,要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必须满足的额外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条件欠缺,没有固定的住处,使得客观上不能执行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一种补充办法;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客观上可以执行监视居住,但是,涉及到三种性质严重的案件,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碍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顺利开展侦查活动的必要办法。正是存在归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客观原因与侧重于追求侦查活动效率的主观目的之根本区别,对后者设定了更加严格的适用程序,即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防止以有利于开展侦查活动为名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684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指定住所监视居住的前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指定住所监视居住的条件:
一、适用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分为两种情形:

一,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二,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条件,具备5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由此,监视居住替代逮捕措施的主要依据有三个方面:一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因素,实行羁押违背人道主义原则;二是基于案件的特殊性,采取监视居住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三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实行监视居住。
第一个方面体现对有特殊情况的人的关照和对人权的保障,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两个方面体现出及时惩罚犯罪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要求。
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是指具备适用监视居住必备条件的同时,要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必须满足的额外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条件欠缺,没有固定的住处,使得客观上不能执行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一种补充办法;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客观上可以执行监视居住,但是,涉及到三种性质严重的案件,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碍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顺利开展侦查活动的必要办法。正是存在归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客观原因与侧重于追求侦查活动效率的主观目的之根本区别,对后者设定了更加严格的适用程序,即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防止以有利于开展侦查活动为名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指定住所监视居住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指定住所监视居住的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指定住所监视居住的条件:
一、适用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分为两种情形:

一,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二,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条件,具备5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由此,监视居住替代逮捕措施的主要依据有三个方面:一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因素,实行羁押违背人道主义原则;二是基于案件的特殊性,采取监视居住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三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实行监视居住。
第一个方面体现对有特殊情况的人的关照和对人权的保障,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两个方面体现出及时惩罚犯罪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要求。
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是指具备适用监视居住必备条件的同时,要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必须满足的额外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条件欠缺,没有固定的住处,使得客观上不能执行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一种补充办法;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客观上可以执行监视居住,但是,涉及到三种性质严重的案件,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碍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顺利开展侦查活动的必要办法。正是存在归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客观原因与侧重于追求侦查活动效率的主观目的之根本区别,对后者设定了更加严格的适用程序,即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防止以有利于开展侦查活动为名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4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般住哪里
检察机关应当指定除场所、专门办案场所之外的场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要便于监视、管理,符合办案安全要求,并具备正常的休息和生活条件。一是指定临时监视居住场所。二是建立固定监视居住场所。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朋友因为伤害罪被受害者起诉到法院去了,但是因为有精神疾病被监视居住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情形是重大贿赂犯罪,衡量“重大”与否的标准有3个,贿赂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第二种情形是嫌疑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
存在问题编辑
当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在适用中,主要存在以下两大问题:
1.存在“变相用”的问题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前提是“存在有碍侦查的情形”。而基层办案部门普遍把这项措施作为破解“侦查时限瓶颈”难题的制胜法宝,大家都尝到了“甜头”,能用就用。可以说,出发点就错了。在这样错误的逻辑起点上,大用、特用、甚至变相用的问题就出现了。
这也是当前理论界持“废除”观点的专家、学者们比较关注的焦点问题,一种比较尖锐的批评声音是:侦查部门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与拘留、逮捕相比,嫌疑人被讯问期间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有专家、学者甚至提出了两条修改法律的建议:一是犯罪嫌疑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时,本人或其家属有在当地选择租房的权利;二是嫌疑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侦查部门传唤、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应予规范,特别是禁止以谈话的方式变相讯问犯罪嫌疑人。
2.存在“刻意用”的问题
因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标准规定比较粗糙,办案部门为了达到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目的,存在“主观创造条件”的现象。
比如,在实际办案工作中,“50万元”的标准有很大弹性,这个数额究竟是举报人举报的数额、还是侦查人员认为可能涉嫌贿赂的数额、还是最终侦查界定的数额,不够明确,这就为办案部门主观创造条件提供了机会。另外,为了达到“嫌疑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的条件,检察机关还可能刻意采取“指定管辖”的方式,促成异地办案,进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84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指定监视居住找不到人
[律师回复] 一是于法无据。我国法律规定的监视居住,是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限制在其居住的场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未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在指定的居所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尚有一定的人身自由。而如上文所述的监视居住,却完全限制或剥夺了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自由,显然与法律不符。二是增加了办案单位的负担。前文所述的监视居住,办案单位要指派专门人员进行二十四小时看管,有时甚至还要采取必要的加戴械具(如手铐、脚镣)的措施,被监视居住的对象基本没有活动的空间和余地,由此可见这样的监视居住已完全背离了法律所规定的监视居住的含义。三是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由于被监视居住的对象是在公安机关所指定的居所(往往是刑侦部门的办案点或当地的派出所),一方面因无提审手续及程序的限制使侦查人员可以随意提审或任意延长审讯时间,同时还可能由于被监视居住对象的不老实会招致办案人员的打骂或者刑讯另一方面,因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被监视居住的天数可以折抵刑期,故而被监视居住对象被监视居住的时间有时难以抵算刑期。出现上述弊端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法律对于异地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尚不够规范。故笔者建议对异地监视居住应加以规范。 首先应加强对异地监视居住的审批,明确适用范围,并对异地监视居住所应采用的形式加以明确 其次要限制异地监视居住的时间再次应明确规定对于因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而完全丧失人身自由的,被监视居住的天数应在罪犯的刑期中予以扣除,以确实保障被监视居住对象的合法权益。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1、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是指具备适用监视居住必备条件的同时,要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必须满足的额外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第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条件欠缺,没有固定的住处,使得客观上不能执行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一种补充办法;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客观上可以执行监视居住,但是,涉及到三种性质严重的案件,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碍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顺利开展侦查活动的必要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强制措施 > 监视居住的县指的是县里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