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构成传播性病罪,并不需要以传播性病为目的。即使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因而在卖淫嫖娼时,为防止性病传播而采取避免传播的措施,仍然应认出具有本罪的故意,从而构成本罪。
应当注意:由于法律规定,对卖淫、嫖娼的要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要进行强制医疗。因此,被判处刑罚的人,如果性病在判决时仍未痊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1款第1项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规定,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人,可以判处缓刑,以利于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传播性病罪的既未遂问题
传播性病罪的完成形态,即传播性病罪的既遂,是指传播性病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本罪是行为犯。行为犯构成既遂,按照法律的要求,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行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就本罪而言,既遂。
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就构成犯罪关于传播性病罪的未遂。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具体到传播性病罪,由于本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并且已经着手实行卖淫、嫖娼行为的,就构成本罪的既遂,因而本罪不存在能犯未遂的情形,只存在不能犯未遂。本罪的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是否患有严重性病发生了错误认识,将自己患有的其他疾病误以为是严重性病,或者将自己患有的一般性质的性病误以为是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此种情形下因不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而不认定为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是抽象的危险犯,故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传播性病的故意,即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性病的传播。如果行为人具有传染性病的意图而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但客观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的,仍应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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