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股权继承时,哪种权利能继承,哪种不能继承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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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在进行股权继承时,哪种权利能继承,哪种不能继承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在进行股权继承时,哪种权利能继承,哪种不能继承

民法典·继承编》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由此可知,通常来讲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均可作为遗产继承

股权继承的特殊性在于,股权并非单一性质的权利,其既包括股东的财产权,还包括股东的身份权。

那么当继承发生时,当事人继承的是股东资格还是仅继承财产权利呢?我们来具体探讨下这个问题。

一、股权继承:

两种利益的冲突按照通说观点,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东之间的信任和合作是有限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础,股东们聚到一起开公司,不只看中各自投了多少钱,更是看中各位的能力、人品,因此法律应当对这种人合性进行保护。

而在股权继承中,如果继承人连同股东资格一并继承,实际上继承的是对公司的控制权,这有可能影响部分群体的利益,导致矛盾冲突。

此外由于继承人的经验、能力、人品无法得到保证,老股东一般不愿意继承人获得股东资格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由此在股权继承问题上,保护继承权,允许继承人获得股东资格,势必与保护公司的人合性之间形成一种利益冲突。

二、公司法

优先尊重股东真实意愿针对上述矛盾,法律在继承权与公司人合性之间作出一种平衡性的制度调整。

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在股权继承问题上,法律确定了如下顺序:

(一)优先尊重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愿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只要该规定符合法律法规,不存在无效、可撤销等情形,涉及到股权继承问题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实务中,公司章程针对股权继承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允许股权概括继承(既继承财产权又继承股东身份权);

②不允许继承股东资格,仅允许继承财产权;

③禁止继承股权,原股东过世的,公司办理减资手续/回购股权等。

(二)公司章程没有其他规定的,股权可概括继承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认为,只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公司作出股东会议决议,才能确认继承人具有公司的股东身份,但这种观点对于法条的理解存在偏差。

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在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没有做出任何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股东资格,不需要股东会议决议同意。

综上,在股权继承中,如果公司章程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合法继承人既可继承财产权,也可继承股东的身份权。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在进行股权继承时,哪种权利能继承,哪种不能继承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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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人向公司提出申请。继承人持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股权资格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社会关系证明及相关社会亲属关系证明、股权继承公证书、交与公司,向公司提出股权继承的申请。
2、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对继承人提出的申请及所提供证明材料作实质性的审查,特别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多个继承人继承及出资瑕疵时的继承情况要认真审查,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合法,提出修改意见,作出同意继承、不同意继承的决定,并及时反馈给继承人。继承人可进行补充、修改、依。
3、同意继承的,召开股东会议,作出变更股东的决议,并对章程进行修改。(重新制定或修正),该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经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即对公司内部产生效力,应当视为新股东的身份得到公司内部的认可。
4、办理变更登记。股权继承,要对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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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是什么?股权怎么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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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继承是什么?
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公司法新增条款第76条对股权继承做出明确规定。该条款包括两层含义: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并非只对财产权的继承;
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排除对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
股权的合法继承会导致公司股东的变更,这对有限责任公司会产生深刻影响。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设立的,如法律不加限制的允许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会导致因新旧股东的不合而产生纠纷或者突破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等。
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其资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继承的障碍问题,这也是我国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权继承而没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份继承的原因。
二、股权如何继承?
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权继承纯属普通财产权利的继承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继承人依法取得股权,包括股东资格和股权的价值。但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可以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作出必要限制,包括授权其他股东或者公司以公允价格收购继承人继承的股权。但在章程条款没有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继承人有权继承股权和股东资格自身。
理由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虽有人合性,更具有资合性,其人合性远不如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色彩强烈。实践中,人们经常过分强调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强调不足,甚至以人合性否定资合性,不免有以偏概全之嫌。如果投资者非常偏好投资者间的人合性,大可不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合伙企业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既然选择了有限责任公司,就等于承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不再具有绝对的人合性。当然,倘若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强调股东之间的高度人合性,法律亦应尊重。
倘若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并未强调股东之间的高度人合性,作为继承人的新股东即使得不到老股东的认同,也纯属股东之间的纠纷问题。法官不能因为潜在的股东纠纷而否认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果由于股权继承而出现新股东(继承人)与老股东水火不容的境地,新老股东可以采取一方出局的方式消弭纷争。那么,谁该出局呢?笔者认为,股东和法官应当摒弃继承人礼让老股东的思维,树立小股东礼让大股东、大股东兼顾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由大股东以公允价格购买新股东的股权。之所以如此,乃由于大股东不仅比小股东的持股比例高,而且大股东的投资利益和投资风险也比小股东高。
继承人虽可取得股东资格,但并不能自然取得被继承人生前在公司担任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因为,公司的高管职位要么由股东会任免,要么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不能世袭。不过,如果继承人取得了公司中的控制股份,或者其经营才干和人格魅力博得了大多数股东的普遍认同和支持,也有机会荣登公司高管宝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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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股东协议,未出资,能否继承股东权利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某人愿意投资入股一家公司,在双方签订投资协议后,其并未足额将出资实际注入公司。导致公司未对其办理股东登记,那么此人并非公司股东,也就不能享有股东权利。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必须登记在公司章程中。变更股东时,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所以,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资格的取得以登记为要件。但所签投资协议是有效的,各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实现出资足额缴纳和股东登记手续的办理。否则各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约定履行的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股东去世后继承人如何继承股权
[律师回复] 对于股东去世后继承人如何继承股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以案说法:
被继承人梁某7月因病去世,其生前是柳江县某化工企业的股东,继承人对股权继承分配产生了分歧,梁某的儿子便将其他继承人(本案被告)及某化工企业(本案
第三人)至了。
审理及案件处理结果:
一 、核实本案原、被告与死者梁某的关系,以确定诉讼主体的资格情况。经查实,韦某系梁某的配偶,二者共生育了两个孩子,分别为本案原告梁一和被告梁二;梁某的父亲梁父于4月死亡,梁父与梁母共生育有五个子女,分别为本案被继承人梁某、梁
A、梁
B、梁
C、梁D;梁某的爷爷奶奶均在上世纪40年代死亡。
二、核实本案遗产情况。死者梁某生前持有某化工企业价值百万的股权,原、被告均认可梁某及梁父生前未就本案原告所的财产留下遗嘱,认可股权遗产属于梁某生前个人财产,第三人亦认可梁某享有其公司的百万股权,并称公司章程没有股东资格不能继承的特别规定。
三、处理结果。因本案是遗产继承案件,解决家庭矛盾息诉是维护社会和谐家庭和谐的根本,为此主办法官深入的对当事人做了调解工作,最后本案以原告继承所有股权,对其他继承人案外自行补偿现金的方式调解结案。
法律分析:
1、关于股权继承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没有对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继承作出规定,因此,法定继承人都有权继承该公司股东梁某的股东资格。
2、关于确定法定继承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遗嘱和的,确定
第一顺序继承人来按比例继承。梁某去世后其妻子韦某、梁某的父亲梁父、梁某的母亲梁母、梁某的两个子女,梁一和梁二。另梁父在本案被继承人梁某去世后,遗产继承前死亡,所以对梁某父亲的份额产生了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问题。关于转继承,梁某的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转继承权,因梁某的爷爷、奶奶分别于上世纪40年代、60年代死亡,所以不产生继承问题,而梁母及被继承人本人及四兄妹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即转继承人分别为:梁母、梁某、梁
A、梁
B、梁
C、梁D。关于代位继承,梁某的子女梁
一、梁二对于梁某父亲继承梁某财产的份额享有代位继承权,所以代位继承人为梁
一、梁二。综上,本案适格的继承人分别是:梁母、韦某、梁
一、梁
二、梁
A、梁
B、梁
C、梁D。份额分别为:梁母继承股权份额的7/30;韦某继承股权份额的1/5;梁
一、梁二分别继承股权份额的13/60;梁
A、梁
B、梁
C、梁D分别继承股权份额的1/3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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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形态中财产份额的可转让性分析
股份责任公司的自由转让模式。一般认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具有比较强的可转让性,这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公司,公司的信用不依赖公司股东个人的信用。从而,股东的资格可以随着股权的转让而转让,即,拥有股份的人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就能够行使公司股东的各项权利——主要是表决权,来表达自己的意愿。但是要注意,即使是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自由也不是绝对的,比如,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和小股东的利益,具有一定职位或者“身份”的人——主要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是受限制的。而且,即使是不具有一定职位的人,在涉及一定份额的股份的转让的时候,法律也会对其作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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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继承人法定继承要进行继承公证吗?我的一个朋友最近需要继承一笔遗产,需要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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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定继承必须公正的
  
二、 法定继承人
  
1、配偶。夫妻关系自办理婚姻登记之日起成立。 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形成“事实婚姻”的人相应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必要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尚未出生的胎儿(遗腹子),在遗产分割是应当为其保留继承份额;出嫁的女儿有同等的继承权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三、 法定继承公证须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证书及委托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
  
4.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5.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如系第二顺序法定继承,则还应提供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以及该法定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7.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除亲自到公证机构为意思表示之外,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
  
四、法定继承程序及所需要的证明材料
  
1、 申请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均可提出公证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1) 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的代理权证
  明(如经公证的委托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其代理人的监护权证明等);
  
(2) 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3)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 被继承的遗产的权属证明;
  
(5) 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6) 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证明,无第一
  顺序继承人或被一顺序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权的还应提供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情况证明;
  
(7) 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的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8) 其它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证明。
  
2、 受理
  
(1)、不动产的继承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动产的继承由继承人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实施继承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
  
(2)、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达成合意,遗产的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
  
(3)、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无疑义。
  
3、 告知
  可以采用格式告知或其它方式告知公证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及承办的公证员。在告知内容中需特别注明继承人在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后有偿还被继承人未偿还债务的义务,偿还债务以继承的遗产为限;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完毕后无权再主张继承权。
  
4、 制作谈话笔录
  笔录要点:
(1).申请人的身份
  
(2).申请事项的内容
  
(3).被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遗产取得来源,被继承人生前与谁共同生活,生活费用的来源,是否存在应当取消继承人继承权的情况,遗产何时以何时方式取得,是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还是与他人共有,是否属于合伙财产
  
5、被继承人的亲属情况
  婚姻情况:几段婚史的始止时间,原配偶的姓名及婚姻终止的原因,现配偶姓名,现配偶及原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情况,现配偶及原配偶在与被继承结婚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情况;
  子女情况:婚生、非婚生、养、继子女的人数和姓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的子女情况,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的配偶是否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遗产处理前被继承人死亡后死亡的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是否存在未出生的胎儿;
  父母情况:生(养)父母姓名,父母的婚姻情况,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自愿放弃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祖父母与外祖父母情况,兄弟姐妹共有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仍然存活的兄弟姐妹人数及姓名
  
(1).是否存在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2)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有遗嘱、债务,是否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3).申请继承的遗产权利是否受到限制(如抵押、质押、留置、查封、扣押等)
  
(4).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意见
  
(5).对告知内容的确认及是否要求公证员回避
  
(6)其它公证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内容。
  
6、 调查核实
  核实重点:
  
(1)、被继承人是否死亡,死亡时间是否确定;
  
(2)、遗产权属有无争议;
  
(3)、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涉及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转继承人与被代位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亲属情况;
  
(4)、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是否尽应尽义务,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的配偶是否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5)、继承人是否有丧失继承权的事由;
  
(6)、.是否有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核实途径: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查阅人事档案、工会会员档案)、继承人所在单位、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被继承人住所的物业管理人员、被继承人生前的邻居、与被继承的遗产无利益关系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如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对其情况进行说明)、其他知情人。
  
7、 审批和出证
  符合《公证法》第三十条及《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的可以出具公证书。
  办理继承权公证所依据的是继承人的合意,但应注意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要注意保护弱势群体,例如继承人中有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或者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监护人无权代表其作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其它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及盲聋哑等患残疾的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告知后果,并在避开其它继承人的情况下单独询问,确认该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该继承人称放弃继承权后其他继承人承诺会给予经济补偿的,应当引导继承人共同继承,然后继承人将继承的财产再转让给其它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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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可以继承公司股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多数认为股权的可继承性。如德国《有限公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股权可转让并可继承。但是,因继承而发生股权转让时,新股东能否当然取得原股东在公司中法律地位《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各国公司法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如英国公司法规定已故股东的私人代表只有在重新申请并登记注册后,才能取得股东的地位。法国《商事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股东通过继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间清算共同财产时自由转移,并在夫妻之间以及直系尊亲属或直系卑亲属之间自由转移。但是,章程可以规定,配偶、继承人、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只有在章程规定的条件获得同意后,才可成为股东。也就是说,除非章程有规定,股东的继承人因继受出资即可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章程授权董事决定是否登记被转让股权的自由裁量权,那么董事可以拒绝某项股权转让。
二、有多个继承人股权怎么继承继承事实发生后,被继承人生前未就股权继承作遗嘱或遗赠等处理的,按法定继承办理,这样就可能出现多个继承人的股权继承情况。那么多个继承人是按法定继承的份额各自取得股东资格还是多个继承人作为一个整体取得一个股东资格,他们的股东权又该如何行使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资合与人合性质兼有的企业法人,是基于股东间的信任与依赖组建的,若一个股东的死亡,由多个继承人按继承股份各自取得股东资格,相互间不熟悉、不了解,破坏了股东间的相互信任、相互依赖关系,容易引起公司经营决策上和利益分配上的分歧和矛盾,影响公司的事业发展,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质相违背。因此,由多个继承人作为一个整体取得一个股东资格的继承方式是符合公司立法初衷的。多个继承人取得一个股东资格的前提下,多个继承人间可以通过股份转让、赠送、放弃等形式把自己的继承份额转移集中到一个继承人,该继承人与一个继承人的继承方式一样,取得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若多个继承人不转让、不赠送、不放弃的,多个继承人宜作为一个继承共同体,取得股东资格。继承共同体推荐一个继承人为代理人,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于公司的经营决策等,继承共同体内部就讨论的问题形成一致的意见,交由继承人代理人在股东会议上讨论,股东会以继承人代理人的意见作为继承共同体的意见。各继承人由于不具有股东资格而无权参与公司股东会,也不能直接向公司股东会表达个人意见。各继承人应行使所继承股权而获得的利益和风险,由各继承人共同享有和共同承担。继承共同体各继承人间的利益冲突等均于公司无关。一般情况下是股权是可以继承的。虽然股权可以继承,但是由于股权的继承还会涉及到公司的利益,因此,对于股权的继承也就很容易发生纠纷,有的是继承人之间对于股权的争夺纠纷,有的是公司管理人员和继承人之间的股权纠纷。
股份可以继承吗,我爸的股份让准备我继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可以,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
《公司法》第71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两种情形,即对外转让和对内转让。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照常识和交易习惯,在公司原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因股权继承而成为公司股东时,事实上股权是由死亡的股东转移给了继承人,需要指出的是原股东因死亡而事实上不再享有基于股权的表决权、决策权等股东权利,而仅仅在已死亡而未完成继承的时间内保留了股权的财产权属性。
当自然人股东已经死亡时,基于股权的权利属性中事实上已经剔除了其作为公司股东而享有的表决权、决策权等参与公司运行管理的权利,但是却仍然享有财产权。这就说明了继承人继承股权并享有股东资格的过程,并非一次完成的,而是
首先享有了合法继承股份财产属性的权利,
其次恢复和继承股份的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
1、《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由此可以看出在原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
首先是负有通知义务,需要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其次无论股东是否同意其都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样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不被影响和损害。
2、股东资格的确认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这说明成为公司股东、具有股东资格,不仅仅需要履行出资义务,而且要经过必要的登记程序,办理股东登记手续,可以看出在股权继承中,已经死亡的自然人股东基于股份而享有的表决权、决策权等股东权利在丧失后恢复前存在一个变更登记的阶段,而继承人在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前也仅仅是享有仅具有财产属性的股份,其中并不包含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
3、对《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理解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可以”表明继承股东资格作为继承人的一项权利,理解为继承人有权拒绝、放弃或主张成为股东,并非法律强制规定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继承人应当成为公司股东。另外《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做了限制规定,如果继承人当然地成为公司股东,从法理和立法原意上都是难以说通的。
因此,在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到成为公司股东之间,应当还包含了公司内部其他股东对股权继承这种股权转让行为的表决同意以及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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