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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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浙江省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浙江省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

浙江省关于浙江省盗窃罪司法解释,参考以下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盗窃刑事案件的办理,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办理此类案件相关问题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多次盗窃

“多次盗窃”是指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但数额累计未达到较大以上的情形。

1、“次”的认定。一般情况下,对基于同一概括的盗窃故意,在同一时间段内于相对固定的区域连续实施的盗窃行为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行为。比如,同个晚上在同一条或相接壤的马路上连续盗窃多辆汽车内的物品的,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同个晚上在同一个小区内连续盗窃多辆自行车的,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

多次盗窃中存在盗窃未遂的,不影响次数的认定。

2、已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可以计入“多次盗窃”的次数之内;因“多次盗窃”被判处刑罚的,对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不予撤销,但行政拘留和罚款应予折抵。

“多次盗窃”不包括已受刑事处罚的盗窃犯罪行为

3、虽有多次偷盗行为,但仅为充饥或保暖而偷盗少量食物、衣物,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视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关于入户盗窃

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居家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居所而实施盗窃的行为。

1、“入户”的非法性

(1)行为人“入户”必须基于非法的目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盗窃以外的非法目的入户的,是否作为入户盗窃处理应视情而定。为了实施抢劫、强奸、诈骗等行为而入户的,在实施了相应犯罪行为后又临时起意在户内盗窃财物的,应分别以抢劫、强奸、诈骗定罪,并与盗窃(非入户盗窃)并罚;非法入户后未实施预谋的犯罪,临时改变犯意实施盗窃的,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2)“入户”以行为人身体的全部进入户内为前提。如果只是在门窗外利用竹竿或其他工具伸进户内实施盗窃的,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

2、“户”的界定

(1)“供他人居家生活”不仅包括以婚姻或血缘关系维系的家庭生活,也包括单独一人和基于同事、朋友等亲密关系维系的居家生活。

房屋因居住者外出等原因暂时无人居住,如果屋内供居家生活的设备基本齐全,且居住者仍会定期不定期回来居住的,该房屋仍应视为“供他人居家生活”。

(2)“与外界相对隔离”是指对户采取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用房门或院墙将户与外界隔离,以警示他人不能随意进入。

非共同租住者非法进入合租房实施盗窃,不论是进入客厅、厨房等内部公共区域还是进入各租住者的房间,均属于入户盗窃。合租者在租房内盗窃其他租住者财物的,如果是在客厅、厨房等内部公共区域盗窃的,不作为入户盗窃处理;如果是进入其他租住者的房间盗窃的,则应视为入户盗窃。

(3)对“户”的认识,以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为标准。对“屋店合一”等经营与生活混同的场所,若是在营业时间之外秘密进入该场所盗窃的,应当视为入户盗窃。对“前店后房”、“下店上房”等经营与生活紧密相邻的场所,只要经营场所与生活场所之间设置有一定的隔离措施,行为人秘密进入生活场所实施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反之,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是他人生活居住的房屋而入内盗窃,但客观上该房屋为存放货物的仓库的,则不作为入户盗窃处理。

三、关于携带凶器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是指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器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实施盗窃或者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进行盗窃的行为。

认定“携带凶器盗窃”,要求行为人着手实施盗窃行为时须将携带的凶器置于现实的支配范围之内,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为实施盗窃而携带了凶器,但将凶器放在车上或其他地方而未置于可直接支配范围内的,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四、关于扒窃

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

1、公共场所是指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开放,满足公众社会活动需求的场所,比如公园、商场、电影院、网吧等。在特定时间内为举办某项社会活动而面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场所,在社会活动举办期间可以视为公共场所。比如学校举办面向公众的书画展览,展览期间的展览区域可视为公共场所。

2、随身携带包括两种情形:

(1)财物与所有人(或占有人,下同)身体有直接接触,呈现贴身保管状态,比如将钱包放置于衣服口袋内或将背包背在身上。

(2)财物放置在所有人身边能够紧密控制的位置,所有人无须移动身体或使用媒介就可以随时对财物进行支配,比如将电脑、手机、背包放置于座位旁边触手可及的地方。

3、扒窃少量财物,但系初犯、偶犯的,可以视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五、关于盗窃既未遂

1、盗窃犯罪一般以财物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且已处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为既遂标准。仅使所有人对财物失去控制而行为人尚未实际控制财物,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2、行为人是否实际占有和控制财物要根据盗窃的具体方式、对象、场所等情形分别认定。比如,进入室内或户内实施盗窃的,一般应以窃得财物并离开房屋为既遂。在超市中盗窃的,一般应以将财物带离收银台或超市设置的防盗报警器所在位置为既遂。在工矿企业盗窃的,要根据被盗物品种类分别认定既遂标准;若是盗窃可随身隐藏的小件物品的,以将物品带离存放地点为既遂;若是盗窃大件物品的,要看工矿企业是否设置门卫,未设置门卫的,一般以将大件物品带离存放地点为既遂,设置了门卫的,一般应以将大件物品带离门卫看守范围为既遂。盗窃车辆的,若车辆存放处无人看管的,一般应以将车辆驶离停放地点为既遂;若车辆存放处有人看管的,一般应以将车辆驶离看管人看管范围为既遂。

3、视频监控下盗窃行为的既未遂认定。若盗窃行为进行当时被财物所有人通过视频监控发现,行为人被当场抓获并追回赃物的,视频监控可视为财物所有人对被盗财物控制权的延伸,被盗财物仍处于所有人的控制之下,该盗窃行为可认定为未遂;若是其他人通过视频监控发现盗窃行为并抓获行为人,且行为人已经窃得财物的,则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若盗窃现场虽然属于监控范围,但无人通过视频监控发现盗窃行为,只是在事后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寻找作案线索时发现盗窃行为的,此时盗窃行为已实施终了,应认定为既遂。

4、盗窃未遂,但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不仅指以客观上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也包括以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数额巨大但客观上并未达到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巨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我省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本数)掌握: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未遂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盗窃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六、关于盗窃数额的累计

1、单次盗窃达到入罪标准,且仍在追诉时效内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2、单次盗窃未达到入罪标准,但发生在两年内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七、其他规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浙江省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通过搜索查看我们网站的其他内容来进行了解,也可以提交您的问题,请律师来帮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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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浙江省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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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是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盗窃刑事案件的办理,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就办理此类案件相关问题制定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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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浙江省,朋友因赌博欠下高利贷,无奈之下去偷了一家超市营业款3600元,咨询一下浙江省盗窃罪怎么判的
[律师回复]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以上就是关于浙江省盗窃罪怎么判的解答,谢谢采纳
你好,我朋友最近因为犯法,被拘留了,我们对这方面不是很懂很是担心他,请问浙江省盗窃罪标准,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一、盗窃罪的数额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二、盗窃罪应当如何处罚
(1)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6)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
(7)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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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对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相关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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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盗窃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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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不学好,不上课和朋友出去上网,没钱了居然去服装店偷钱,问下有没有浙江省盗窃罪量刑标准2015年的文件?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浙江省盗窃罪量刑标准2015问题的回答,可以参见如下。
1.刑法第115条第一款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⑵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
⑶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2.刑法第115条第二款 【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⑵造成10户以上不满30户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⑶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不满10公顷,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不满20公顷的;
⑷情节较轻的其他情形。
3.刑法第119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
⑶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⑸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4.刑法第119条第一款【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
⑶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⑸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⑹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5.刑法第125条第二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的;
⑵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⑶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⑷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⑵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6.刑法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⑵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⑶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7.刑法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⑴携带枪支1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1枚以上的;
⑵携带爆炸装置1套以上的;
⑶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000克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20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⑷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⑸携带管制刀具20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⑹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⑺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8.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不满5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⑵造成死亡3人以上不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⑶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的;
⑷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⑵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⑶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
⑷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⑴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⑵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⑷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⑸超载50%以上驾驶的;
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9.刑法第133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处拘役,并处罚金。
⑴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
⑵无驾驶资格而追逐竞驶的;
⑶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辆追逐竞驶的;
⑷以超过限速50%的速度追逐竞驶的;
⑸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⑹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
⑺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众恐慌的;
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辆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辆号牌追逐竞驶的;
⑼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又追逐竞驶的;
⑽情节恶劣的其他情形。

10.刑法第134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⑶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2人以上不满5人的;
⑷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⑸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⑹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
⑶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5人以上的;
⑷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⑸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⑹情节特别恶劣的其他情形。

1
1.刑法第134条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⑶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2人以上不满5人的;
⑷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⑸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⑹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⑴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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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关于醉驾司法解释是什么?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平常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对于x浙江省高院关于醉驾司法解释是什么?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可以通过文章中的内容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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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你好,我在研究盗窃罪的概率发生与量刑之间的联系,请问下浙江省盗窃罪的量刑标准2017年详情
[律师回复] 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15条,于4月4日起施行。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在医院盗窃救命钱,从重处罚
对于盗窃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不构成犯罪而确有处罚必要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为浙江省盗窃罪的量刑标准2017年详情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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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幅度较轻的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下同)。
2、情节严重的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具有其他情形的
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根据《解释》第9条第3款规定:“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并具有该解释第6条第3项第
1、
3、
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以上是对浙江省盗窃罪量刑标准2017年怎么规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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