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缓刑教师不应该开除公职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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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过失犯罪缓刑教师不应该开除公职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过失犯罪缓刑教师不应该开除公职

虚假债权转让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虚假债权转让是不构成虚假诉讼,必须是存在着诉讼行为,它才是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我们国家所规定的虚假诉讼,所以它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捏造事实的方式来提起民事方面的诉讼,损害到他人利益。

一、过失犯罪缓刑教师不应该开除公职?

一般情况下教师被判缓刑是会开除公职的,具体的要看教师所在学校的意见。《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脱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适用缓刑的对象:

(一)被判处拘役,或者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说明,罪行比较轻微。判处重刑的罪犯,不能缓刑。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不能适用缓刑的有:

1、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不适用缓刑。

2、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三条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一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2)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3)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4)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二、缓刑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谁决定逮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样也是由检察院来进行决定逮捕;但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提请,只要检察院在确定了之后那么就意味着此案件的证据基本上齐全,最后就可以直接进入到审判的阶段。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叁)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三、过失犯罪的特征有哪些?

(1)在认识因素上,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但实际上并未预见到,或只是预见到在他看来并非现实的可能性。

(2)在意志因素上,表现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排斥、反对的心理状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的主观错误心理支配下的过失行为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3)在主观恶性上,过失犯罪远小于故意犯罪

因为过失犯罪的恶意性较小,所以,学校不开除当事人公职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着的,不过,学校如果做出开除公职的决定的话,当然也不违法。如果没有被开除公职,在缓刑期间也有严格遵守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可以不用服刑。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过失犯罪缓刑教师不应该开除公职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通过搜索查看我们网站的其他内容来进行了解,也可以提交您的问题,请律师来帮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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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役缓期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期不执行,因此,缓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再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除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再次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 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缓刑实用的上述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缓刑,正确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对正在准备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慑力,充分发挥刑法的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
缓刑在法理上不存在“争取”的说法,必须严格按照案件情况以上述适用条件来决定,但如果是存在可缓可不缓的临近点,有些工作就需要做了。
二、缓刑如何执行
缓刑的执行程序是:由法院宣告缓刑后交有关机关执行。由于各国司法机关的体制和缓刑的内容不同,执行的机关也有区别。主要有二类。一类是原审法院或其委托的其他法院负责缓刑的执行。法院内设专门的执行法官或缓刑监督官,罪犯应定期与缓刑监督法官联系,报告情况,这一类占绝大多数。另一类是由特设的保护观察机关执行,由原审法院指导。美国、日本等少数国家设有这样的机关。此外,我国的缓刑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宣告缓刑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人民法院应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宣告缓刑时,应同时宣告缓刑的考验期。根据我国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对犯罪人已先行羁押,羁押的期间也不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的时间之内,更不能将先行羁押的期间折抵缓刑考验的时间。
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罪犯参加劳动,应同工同酬。如果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应执行。
缓刑有条件地变更有两种情况,一是罪犯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不再犯罪,可以在缓刑期满后不再执行原判或者缩短缓刑考验期。二是罪犯在缓刑期内又犯新罪,则应由法院撤销缓刑,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处以新的刑罚。
此外,根据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害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这是一种特殊的缓刑规定,是在特定情况下对特定的对象缓刑执行的特殊处理制度,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
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主要有两个,即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以及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而被判拘役的犯罪分子已经符合第一个条件,要是对其实施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的话,那么其就会同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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