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害犯和危险犯的区别在于是否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实害犯是以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危险犯是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它们是因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或者侵害的对象特殊而受到刑罚处罚。行为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即使结果没有发生,也可能构成犯罪,如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二、危险犯的区分
1、具体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中的具体危险使法益侵害的可能具体地达到现实化的程度,这种危险属于构成要件的内容。作为构成要件,具体危险是否存在需要司法官员加以证明与确认,而不能进行某种程度的假定或者抽象,所以,具体危险是司法认定的危险。
具体危险不是一般人的危险感觉,也不是一般人对当时情况所进行的大致判断。对具体危险的证明和判断,应当由司法官员以及其他有专门知识或专业认识能力的人,以行为当时的各种具体情况以及已经判明的因果关系为根据,认定行为是否具有发生侵害法益的可能性。
2、抽象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是指行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抽象危险不属于构成要件,只是认定行为可罚的实质违法根据,是立法者拟制或者说立法上推定的危险,其危险及其程度是立法者的判断,法官只要证明危险不是想象的或臆断的(迷信犯),就可以认定危险的存在,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具备可罚的实质违法性。
虽然抽象危险是立法上推定的危险,但在认定抽象危险是否存在时,法官的判断仍然是必要的,由此才能确定有无立法者推定的危险。
危险犯的重点是嫌疑人的行为对他人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比如说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就算嫌疑人属于没有危害照样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实害犯不同,实害犯需要嫌疑人对客体造成了实际的伤害才能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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