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鉴定室羁押期限的规定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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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精神病鉴定室羁押期限的规定是哪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精神病鉴定室羁押期限的规定是哪些?

一、精神病鉴定羁押期限的规定是哪些?

给精神病人做鉴定是侦查的程序之一,所以对精神病人做精神鉴定,不会重新计算羁押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二、精神病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遇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鉴定。

2.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提交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身份证);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新的收费标准。

5.中心在接受鉴定委托或鉴定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后,应当向委托机关或申请单位出具《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不予受理:

1)以个人名义申请鉴定的;

2)不能按本规定提交材料和交纳鉴定费,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但因案件特殊无法收集到有关材料,经委托机关详细说明正当理由,由专家研究是否受理委托鉴定)。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是十分的严格的,依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而对精神病人进行鉴定,并不是另有重要罪行的情形,所以不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对于精神病鉴定室羁押期限的规定是哪些?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搜索查看本网站其他相关知识,或者咨询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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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羁押人员如何申请精神疾病鉴定,费用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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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内容有哪些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采用精神病学原理和方法,按照法定程序,对涉案当事人在案发当时的精神状态进行评定,并提出当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的意见如果患有精神疾病,还需确定在发生危害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并提出是否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资格,即刑事责任能力的意见其目的是提供专家证言为法庭审判服务。自1980年我国《刑法》颁布以来30年间,全国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所鉴定的案例不下百万,其中95以上案例的鉴定结论为司法部门所接受,对我国司法部门公正执法作出了重要贡献。近些年来,据媒体报道,有极少数主审法官拒绝接受刑事被告亲属和其律师要求对被告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尽管申请人提供了被告有精神异常的迹象,甚至庭审时被告表现出明显精神异常。就全国范围而言,这一现象虽属个别地区个别案例,但涉及正确认识和正确对待刑事案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问题,值得关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将司法鉴定的启动权赋予法官,但接受刑事被告的亲属及其辩护律师的合理申请,委派或指定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为被告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实施司法公平正义的需要。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律赋予被告方以充分辩护权。被告方申请司法鉴定,要求专家为被告在案发当时的精神状态提供证言这是一种提供科学证据的方式。拒绝司法鉴定的申请,便是拒绝专家提供证据,这对被告来说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二、主审法官拒绝为被告进行精神疾病司鉴定的理由
1、认为被告方提出申请鉴定的理由不充分。
2、法官们认为在他们与被告接触过程中,被告言谈举止正常,没有发现精神不正常而拒绝司法鉴定。须知,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案发当时被告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其危害行为的辨认能和控制能力,而不只是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的精神状态。这需要详细收集被告在案发前、案发当时以及案发后,包括在看守所、在审讯过程中、在鉴定过程中的精神状态资料,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才能
最后得出可靠的鉴定结论。在刑事案件中,有的被告,只是在案发当时有短暂精神异常,案件审理时已经恢复常态有的被告在案发当时精神状态是正常的,而是在关押过程中才出现精神病态就大多数案件而言,往往是被告在案发前早已精神不正常,或已经过住院治疗,但治疗不彻底,不仅案发时处于精神病态之中,被关押后精神症状仍然明显。即使如此,在长时间的患病期间,精神病人的症状会有明显波动,有时症状加剧,行为异常非常突出,有时症状缓解,几乎接近常人。还有一部分偏执型精神病人,精神症状主要局限于他的被害妄想,而在日常待人接物、言谈举止方面看不出有明显异常。面对如此复杂的精神疾病,即使是精神病学专家也需要掌握全部详细资料,才能做出可靠结论。主审法官只凭案件审理时短暂的接触,便认为被告精神正常而拒绝通过正规的、科学的司法鉴定程序,对被告的精神状态进行确认,岂是严谨执法、司法公正的态度
3、认为被告杀害多人,手段残忍,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即使是精神病人,也该杀,没有必要进行司法鉴定。这是旧的司法理念在作怪。遵循的是“以血还血”的报复主义。不顾精神病人因病致残、因病致祸这一弱势群体应享有的豁免权利是对《刑法》第十八条的恶意抵制有违司法公平正义的原旨。
4、认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得出的结论不可靠、不足信。有人认为司法鉴定只根据专家主观印象,缺乏科学仪器得出的客观结果。这是对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程序的误解。鉴定程序规定,鉴定前必须认真收集详细的事实资料,包括委托方的调查、审讯,收监后的观察,鉴定方的调查以及鉴定时的精神检查等事实资料。在分析大量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在案发当时的精神状态进行确认,并对其责任能力进行评定。这是当前国际、国内通常采用的方法。30年来国内大量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实践,证实这一整套程序是合法的、有效的、可信的,在促进我国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还有人认为,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案例的鉴定结论不一致,令法庭无法采信。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这类案例在全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只占极少数
其次,对复杂多变的精神疾病由于观察和思考的角度不同,难免会出现意见分歧。这在医学上是一个很平常的现象。就说是法院审理案件,不也有上下级法院意见不一致,而发下来重审的么司法鉴定的意见分歧,通过专家反复论证,意见最终总是能够取得一致的。并不能据此就对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予以全盘否定,为拒绝鉴定提供理由。何况我国司法行政领导部门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如编写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培训教材,拟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实施细则,要求各司法鉴定机构编写精神状态鉴定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作业指导书,用以规范司法鉴定的操作程序和各种标准,以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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