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处罚标准细分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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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处罚标准细分是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处罚标准细分是哪些?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处罚标准细分是哪些?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处罚标准细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

在司法实战中,对于犯罪分子存在欺诈发行股票或者债券的行为,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特别是对于本罪的构成要件认定情况,还需要根据上述不同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处罚标准细分是哪些?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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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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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中文名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主体
主要是单位
主观条件
只能依故意构成
性质
我国犯罪罪名的一种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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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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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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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债券
1、证券债券是指证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不包括证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依法对证券债的发行和转让行为进行监督。
2、证券债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负责登记、托管和结算。经批准,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也可以负责证券债券的登记、托管和结算。
3、申请上市条件:债券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并发行完毕;实际发行债券的面值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申请上市时仍符合公开发行的条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金融债券
1、金融债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筹资主体为筹措资金而面向个人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是表明债务、债权关系的一种凭证。债券按法定发行手续,承诺按约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它属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主动负债。
2、按不同标准,金融债券可以划分为很多种类。最常见的分类有以下两种:

1)根据利息的支付方式,金融债券可分为附息金融债券和贴现金融债券。如果金融债券上附有多期息票,发行人定期支付利息,则称为附息金融债券;如果金融债券是以低于面值的价格贴现发行,到期按面值还本付息,利息为发行价与面佰的差额,则称为贴现债券。比如票面金额为1000元,期限为1年的贴现金融债券,发行价格为900元,1年到期时支付给投资者1000元,那么利息收入就是100元,而实际年利率就是11.11%。按照国外通常的做法,贴现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要征税,并且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根据发行条件,金融债券可分为普通金融债券和累进利息金融债券。普通金融债券按面值发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期限一般是1年、2年和3年。普通金融债券类似于银行的定期存款,只是利率高些。累进利息金融债券的利率不固定,在不同的时间段有不同的利率,并且一年比一年高,也就是说,债券的利率随着债券期限的增加累进,比如面值1000元、期限为5年的金融债券,
第一年利率为9%,
第二年利率为10%,
第三年为11%,
第四年为12%,
第五年为13%。投资者可在
第一年至
第五年之间随时去银行兑付,并获得规定的利息。此外,金融债券也可以像企业债券一样,根据期限的长短划分为短期债券、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根据是否记名划分为记名债券和不记名债券;根据担保情况划分为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根据可否提前赎回划分为可提前赎回债券和不可提前赎回债券;根据债券票面利率是否变动划分为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和累进利率债券;根据发行人是否给予投资者选择权划分为附有选择权的债券和不附有选择权的侦券等。综上所述,对于证券债券属于金融债券吗的解答是否定的,因为其发行主体明显不同。证券债券主要有有限责任进行发售,而金融债券的主体则是以银行为主,所以明显的证券债券不能归类于金融债券。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可以咨询网站的,我们有专业的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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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举报一个以欺骗股民是某证券公司,然后盈利后做三七分成而所得的资金购置的多处房产,被举报人要被没收财产和坐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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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九条: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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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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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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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段时间我在公司除了五个,但是最近听说我们的公司。等纷纷异动结清没有关冻结证券股票裁定书可否直接冻结。
[律师回复] 一 、对股票进行财产保全的依据
财产保全是法院依法对诉讼中出现的特殊紧急情况而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处分一定财产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于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适用财产保全,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给付之诉;
第二,必须是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于执行;
第三,必须是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凭证,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含有一定量(人民币)面值,在一定条件下可转让(上市交易)。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可以拥有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所有权。实际生活中也确实有许多人拥有股票等有价证券,股票成了许多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所以,只要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人民法院依法对股票进行财产保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 、对股票进行财产保全的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是指除了查封、扣押、冻结外,其他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方法(在不对标的物直接采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使用),如扣押权利证书、限制使用、禁止处分等。正确运用财产保全措施,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裁判的执行,但如果措施不当,则会造成当事人的损失甚至激化矛盾。上市股票与其他财产不同,其价格受公司经营状况、国家政策、国际形势等因素影响,波动很大。因此对上市股票进行财产保全时应措施得当,避免给当事人带来损失。对深交所上市股票可采用以下措施:
第一,冻结保证金帐号(不得取走现金,但可卖出或买入深交所股票)。保证金账户是股民的资金结算户,反映股民卖出或买入股票的资金收支。本措施既能控制股票,防止当事人卖出股票后转移资金,又使当事人可以根据股市的变化进行正常的操作,避免在股价下跌时因不能交易而造成损失。
第二,停止股票的转托管。深交所的股票托管于证券商处,股民购入股票后登记在证券存折上(股票可以从一个证券商转到另一证券商处托管)。停止转托管可防止当事人把股票从已被冻结保证金账户的证券商转到其他证券商托管,并乘机卖掉股票转移资金。
第三 禁止用被冻结的保证金购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上海证交所对上市股票集中托管,持有上交所股票的股民可在全国范围内任何一家证券交易机构卖出。本措施可防止把已被冻结的保证金通过买上交所股票后再到其他证券商处卖掉并转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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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申请后,会依法作出裁定,到开户的证券公司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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