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排放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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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危废排放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危废排放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一、危废排放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危废排放的刑事责任是达到了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况之下,将会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效性或者是拘役来进行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1、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5、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6、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二、焚烧危废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1、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存在着污染环境,随意的排放废弃物的,将会按照我国法律当中的规定对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规定,当然了也是需要根据其所造成的法律后果进行不同的判断的,量刑的幅度也会因此而发生相对应的变化。毕竟污染环境行为将会导致整个人类生存环境将受到破坏。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危废排放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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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恶意排放危险废弃物怎么处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第六项行为之一的、运输、
第八项、
第十项、
第十二项,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设施,收集,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流失、贮存;
(三)擅自关闭;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前款
第三项,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项,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场所的,依法赔偿损失;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
第九项、第七项,没收违法所得、利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限期缴纳,混合收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构成犯罪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排除危害、处置危险废物。第八十四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运输,造成危险废物扬散、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设备和容器;(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以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第十一项。第八十五条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调解不成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第五项、贮存;有前款
第四项行为的。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有前款
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讼,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遗撒危险废物的,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限期改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贮存、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利用、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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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水直接排放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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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达标应该得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限期治理适用范围:《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适用范围】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
(二)排放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第三条 【不适用情形】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
(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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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水直接排放怎样处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达标应该得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限期治理适用范围:《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适用范围】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
(二)排放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第三条 【不适用情形】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
(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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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水直接排放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达标应该得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限期治理适用范围:《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适用范围】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
(二)排放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第三条 【不适用情形】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
(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工业废水处理是否可以直接排放?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达标应该得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限期治理适用范围:《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适用范围】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
(二)排放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第三条 【不适用情形】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
(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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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水直接排放有哪些处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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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期治理适用范围:《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适用范围】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
(二)排放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第三条 【不适用情形】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
(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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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朋友他叔叔公司因为排污水被停业,他想知道我国法律对于排放废水污染坏境判几年,
[律师回复]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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