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人身伤害罪怎样判刑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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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构成人身伤害罪怎样判刑处罚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构成人身伤害罪怎样判刑处罚

一、构成人身伤害罪怎样判刑处罚

故意伤害罪的结果会造成他人健康的损害。刑法根据伤害后果不同,分为轻伤、重伤与伤害致人死亡三种情形。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伤害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就是此时会严格按照《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来追究刑事责任,但因为实际造成损害不一样,具体的犯罪情节存在差异,这些其实就会对最后的量刑处罚产生影响。而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构成人身伤害罪怎样判刑处罚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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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人身伤害怎么判刑处罚?
构成人身伤害怎么判刑,会根据对他人伤害的严重程度,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导致被害人重伤,会处以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但若是致人死亡,会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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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近两年,全国各地连续发生了多起幼儿园老师对儿童的故意伤害行为,引起了人们的广泛热议和年轻父母们的担忧,在罪名认定中,关于幼儿身上的伤害是老师故意行为还是儿童无意摔伤成为关键性事实,导致幼儿人身损害的赔偿主体是幼儿园还是老师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那么,人身损害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构成要件是指具备哪些条件才构成对人身的侵害并承担责任。在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完全是围绕责任构成的要素进行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般由四个要件构成:
1、行为,包括作为和。它是指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但是,有些情况,有些赔偿案件不能把违法行为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必备要件。比如,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损伤,虽然致害人达到国家的排污标准,但是,因如果造成公民人身损伤的,排污单位不能以其排放量达到标准而行为不违法予以免责。又如,幼儿园老师带幼儿外出,发生幼儿人身损伤,虽然,老师的行为不违法,但她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2、损害事实。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必备的要件,指因人身侵权行为而致受害人利益损失的客观事实。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为受到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而行为人也只有在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无损害即无赔偿。
3、因果关系。责任自负原则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没有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没有行为人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分清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不能将过错和原因混为一谈,一起事实,首先要看有无行为和损害,在看行为和损害有无因果关系,后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不能把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认定为原因。
4、主观过错。指主观上的故意和未充分尽注意义务的过失,包括故意和过失。综上所述,关于人身损害构成要件的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个是犯罪人是否同时有违反法律规定和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两种性质的行为,受害人是否有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情况,犯罪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为犯罪人的主观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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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人身损害构成要件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近两年,全国各地连续发生了多起幼儿园老师对儿童的故意伤害行为,引起了人们的广泛热议和年轻父母们的担忧,在罪名认定中,关于幼儿身上的伤害是老师故意行为还是儿童无意摔伤成为关键性事实,导致幼儿人身损害的赔偿主体是幼儿园还是老师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那么,人身损害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构成要件是指具备哪些条件才构成对人身的侵害并承担责任。在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完全是围绕责任构成的要素进行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般由四个要件构成:
1、行为,包括作为和。它是指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但是,有些情况,有些赔偿案件不能把违法行为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必备要件。比如,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损伤,虽然致害人达到国家的排污标准,但是,因如果造成公民人身损伤的,排污单位不能以其排放量达到标准而行为不违法予以免责。又如,幼儿园老师带幼儿外出,发生幼儿人身损伤,虽然,老师的行为不违法,但她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2、损害事实。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必备的要件,指因人身侵权行为而致受害人利益损失的客观事实。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为受到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而行为人也只有在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无损害即无赔偿。
3、因果关系。责任自负原则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没有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没有行为人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分清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不能将过错和原因混为一谈,一起事实,首先要看有无行为和损害,在看行为和损害有无因果关系,后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不能把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认定为原因。
4、主观过错。指主观上的故意和未充分尽注意义务的过失,包括故意和过失。综上所述,关于人身损害构成要件的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个是犯罪人是否同时有违反法律规定和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两种性质的行为,受害人是否有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情况,犯罪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为犯罪人的主观故意行为。
人身损害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近两年,全国各地连续发生了多起幼儿园老师对儿童的故意伤害行为,引起了人们的广泛热议和年轻父母们的担忧,在罪名认定中,关于幼儿身上的伤害是老师故意行为还是儿童无意摔伤成为关键性事实,导致幼儿人身损害的赔偿主体是幼儿园还是老师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那么,人身损害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构成要件是指具备哪些条件才构成对人身的侵害并承担责任。在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完全是围绕责任构成的要素进行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般由四个要件构成:
1、行为,包括作为和。它是指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但是,有些情况,有些赔偿案件不能把违法行为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必备要件。比如,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损伤,虽然致害人达到国家的排污标准,但是,因如果造成公民人身损伤的,排污单位不能以其排放量达到标准而行为不违法予以免责。又如,幼儿园老师带幼儿外出,发生幼儿人身损伤,虽然,老师的行为不违法,但她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2、损害事实。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必备的要件,指因人身侵权行为而致受害人利益损失的客观事实。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为受到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而行为人也只有在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无损害即无赔偿。
3、因果关系。责任自负原则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没有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没有行为人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分清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不能将过错和原因混为一谈,一起事实,首先要看有无行为和损害,在看行为和损害有无因果关系,后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不能把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认定为原因。
4、主观过错。指主观上的故意和未充分尽注意义务的过失,包括故意和过失。综上所述,关于人身损害构成要件的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个是犯罪人是否同时有违反法律规定和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两种性质的行为,受害人是否有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情况,犯罪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为犯罪人的主观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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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人身伤害罪怎么判刑处罚
刑法根据伤害后果不同,分为轻伤、重伤与伤害致人死亡三种情形。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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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构成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近两年,全国各地连续发生了多起幼儿园老师对儿童的故意伤害行为,引起了人们的广泛热议和年轻父母们的担忧,在罪名认定中,关于幼儿身上的伤害是老师故意行为还是儿童无意摔伤成为关键性事实,导致幼儿人身损害的赔偿主体是幼儿园还是老师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那么,人身损害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构成要件是指具备哪些条件才构成对人身的侵害并承担责任。在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完全是围绕责任构成的要素进行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般由四个要件构成:
1、行为,包括作为和。它是指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但是,有些情况,有些赔偿案件不能把违法行为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必备要件。比如,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损伤,虽然致害人达到国家的排污标准,但是,因如果造成公民人身损伤的,排污单位不能以其排放量达到标准而行为不违法予以免责。又如,幼儿园老师带幼儿外出,发生幼儿人身损伤,虽然,老师的行为不违法,但她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2、损害事实。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必备的要件,指因人身侵权行为而致受害人利益损失的客观事实。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为受到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而行为人也只有在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无损害即无赔偿。
3、因果关系。责任自负原则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没有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没有行为人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分清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不能将过错和原因混为一谈,一起事实,首先要看有无行为和损害,在看行为和损害有无因果关系,后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不能把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认定为原因。
4、主观过错。指主观上的故意和未充分尽注意义务的过失,包括故意和过失。综上所述,关于人身损害构成要件的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个是犯罪人是否同时有违反法律规定和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两种性质的行为,受害人是否有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情况,犯罪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为犯罪人的主观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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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鉴定机构哪个好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选择人身伤害鉴定的机构? 人身伤害鉴定机构的确定 应当说,在发生的地方上只要有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局的,有医学会的,就可以组织鉴定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是,当地未必就有临床医疗伤害的司法鉴定中心。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要求比较高、其性质属于社会中介组织。所以,当地是否有司法鉴定机构都是不一定的。 由于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是不接受及其家属的单方委托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司法机构进行鉴定的。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更多的是看到由委托司法鉴定的情况。 如果是委托鉴定的,仍然是按照就近原则,如果本地司法鉴定机构有能力进行临床司法鉴定的,应当委托其进行鉴定;如果本地没有司法鉴定的能力需要委托外地的双方鉴定机构鉴定的,经法官同意,才可以委托外地鉴定机构鉴定。 在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关于鉴定最常遇到的是两个问题。 1、当地的鉴定机构水平有限,希望直接委托北京、上海、广州等等大型城市的鉴定机构。 就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情况看,通常情况下,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都有相应的鉴定机构,也具备一般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能力。所以,在诉讼之初就提出到大城市做司法鉴定的往往不会被接受。异地鉴定(同省不同市)被接受已经很不容易了。一下子要求到遥远的北京、上海去鉴定恐怕是不太现实的。 2、当地的鉴定机构,受到医疗纠纷对方医疗机构的影响,不能够做出“公正”的鉴定结果。 由于我国医疗体制的问题,往往在一个地方,只有一家最大、最好的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的对其他相关机构的影响都是不同程度的存在的。越是在边远地区、越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这种现象更为严重。因此,就本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往往患者及其家属存在比较多的顾虑。 由于我国法规中没有规定“异地鉴定”的规则,而是以“本地鉴定”为原则,因此,地方上的“司法”、“猫鼠同乐”的情况是现实存在的。但是,即便是这样,由于在诉讼程序中,司法鉴定的委托是由法官指定的,因此,在本地鉴定的情况还是占绝大多数的。从我国法规的设计上看,这是存在问题的,立法机构为维护法律程序是“客观、公正性”应当在程序设计上考虑到现实情况的存在,也应当给医疗纠纷当事人更多的自由选择权。在法律程序的设计上“消除”当事人的疑虑。用“透明”“完全可见”的方式,分清是非、区分责任。避免“暗箱操作”和司法。
人身伤害鉴定机构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由于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是不接受及其家属的单方委托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司法机构进行鉴定的。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更多的是看到由委托司法鉴定的情况。
二、如果是委托鉴定的,仍然是按照就近原则,如果本地司法鉴定机构有能力进行临床司法鉴定的,应当委托其进行鉴定;如果本地没有司法鉴定的能力需要委托外地的双方鉴定机构鉴定的,经法官同意,才可以委托外地鉴定机构鉴定。
三、在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关于鉴定最常遇到的是两个问题。
1、当地的鉴定机构水平有限,希望直接委托北京、上海、广州等等大型城市的鉴定机构。
就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情况看,通常情况下,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都有相应的鉴定机构,也具备一般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能力。所以,在诉讼之初就提出到大城市做司法鉴定的往往不会被接受。异地鉴定(同省不同市)被接受已经很不容易了。一下子要求到遥远的北京、上海去鉴定恐怕是不太现实的。
2、当地的鉴定机构,受到医疗纠纷对方医疗机构的影响,不能够做出“公正”的鉴定结果。
3、由于我国医疗体制的问题,往往在一个地方,只有一家最大、最好的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的对其他相关机构的影响都是不同程度的存在的。越是在边远地区、越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这种现象更为严重。因此,就本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往往患者及其家属存在比较多的顾虑。
四、由于我国法规中没有规定“异地鉴定”的规则,而是以“本地鉴定”为原则,因此,地方上的“司法”、“猫鼠同乐”的情况是现实存在的。但是,即便是这样,由于在诉讼程序中,司法鉴定的委托是由法官指定的,因此,在本地鉴定的情况还是占绝大多数的。从我国法规的设计上看,这是存在问题的,立法机构为维护法律程序是“客观、公正性”应当在程序设计上考虑到现实情况的存在,也应当给医疗纠纷当事人更多的自由选择权。在法律程序的设计上“消除”当事人的疑虑。用“透明”“完全可见”的方式,分清是非、区分责任。避免“暗箱操作”和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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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人身伤害罪如何判刑处罚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构成人身伤害罪如何判刑处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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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鉴定机构是哪些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人身伤害鉴定机构是哪些呢问题解答如下,
一、由于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是不接受及其家属的单方委托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司法机构进行鉴定的。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更多的是看到由委托司法鉴定的情况。
二、如果是委托鉴定的,仍然是按照就近原则,如果本地司法鉴定机构有能力进行临床司法鉴定的,应当委托其进行鉴定;如果本地没有司法鉴定的能力需要委托外地的双方鉴定机构鉴定的,经法官同意,才可以委托外地鉴定机构鉴定。
三、在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关于鉴定最常遇到的是两个问题。
1、当地的鉴定机构水平有限,希望直接委托北京、上海、广州等等大型城市的鉴定机构。
就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情况看,通常情况下,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都有相应的鉴定机构,也具备一般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能力。所以,在诉讼之初就提出到大城市做司法鉴定的往往不会被接受。异地鉴定(同省不同市)被接受已经很不容易了。一下子要求到遥远的北京、上海去鉴定恐怕是不太现实的。
2、当地的鉴定机构,受到医疗纠纷对方医疗机构的影响,不能够做出“公正”的鉴定结果。
3、由于我国医疗体制的问题,往往在一个地方,只有一家最大、最好的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的对其他相关机构的影响都是不同程度的存在的。越是在边远地区、越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这种现象更为严重。因此,就本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往往患者及其家属存在比较多的顾虑。
四、由于我国法规中没有规定“异地鉴定”的规则,而是以“本地鉴定”为原则,因此,地方上的“司法”、“猫鼠同乐”的情况是现实存在的。但是,即便是这样,由于在诉讼程序中,司法鉴定的委托是由法官指定的,因此,在本地鉴定的情况还是占绝大多数的。从我国法规的设计上看,这是存在问题的,立法机构为维护法律程序是“客观、公正性”应当在程序设计上考虑到现实情况的存在,也应当给医疗纠纷当事人更多的自由选择权。在法律程序的设计上“消除”当事人的疑虑。用“透明”“完全可见”的方式,分清是非、区分责任。避免“暗箱操作”和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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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的构成要件有几个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近两年,全国各地连续发生了多起幼儿园老师对儿童的故意伤害行为,引起了人们的广泛热议和年轻父母们的担忧,在罪名认定中,关于幼儿身上的伤害是老师故意行为还是儿童无意摔伤成为关键性事实,导致幼儿人身损害的赔偿主体是幼儿园还是老师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那么,人身损害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构成要件是指具备哪些条件才构成对人身的侵害并承担责任。在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完全是围绕责任构成的要素进行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般由四个要件构成:
1、行为,包括作为和。它是指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但是,有些情况,有些赔偿案件不能把违法行为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必备要件。比如,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损伤,虽然致害人达到国家的排污标准,但是,因如果造成公民人身损伤的,排污单位不能以其排放量达到标准而行为不违法予以免责。又如,幼儿园老师带幼儿外出,发生幼儿人身损伤,虽然,老师的行为不违法,但她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2、损害事实。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必备的要件,指因人身侵权行为而致受害人利益损失的客观事实。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为受到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而行为人也只有在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无损害即无赔偿。
3、因果关系。责任自负原则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没有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没有行为人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分清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不能将过错和原因混为一谈,一起事实,首先要看有无行为和损害,在看行为和损害有无因果关系,后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不能把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认定为原因。
4、主观过错。指主观上的故意和未充分尽注意义务的过失,包括故意和过失。综上所述,关于人身损害构成要件的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个是犯罪人是否同时有违反法律规定和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两种性质的行为,受害人是否有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情况,犯罪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为犯罪人的主观故意行为。
人身损害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近两年,全国各地连续发生了多起幼儿园老师对儿童的故意伤害行为,引起了人们的广泛热议和年轻父母们的担忧,在罪名认定中,关于幼儿身上的伤害是老师故意行为还是儿童无意摔伤成为关键性事实,导致幼儿人身损害的赔偿主体是幼儿园还是老师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那么,人身损害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构成要件是指具备哪些条件才构成对人身的侵害并承担责任。在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完全是围绕责任构成的要素进行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般由四个要件构成:
1、行为,包括作为和。它是指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但是,有些情况,有些赔偿案件不能把违法行为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必备要件。比如,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损伤,虽然致害人达到国家的排污标准,但是,因如果造成公民人身损伤的,排污单位不能以其排放量达到标准而行为不违法予以免责。又如,幼儿园老师带幼儿外出,发生幼儿人身损伤,虽然,老师的行为不违法,但她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2、损害事实。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必备的要件,指因人身侵权行为而致受害人利益损失的客观事实。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为受到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而行为人也只有在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无损害即无赔偿。
3、因果关系。责任自负原则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没有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没有行为人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分清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不能将过错和原因混为一谈,一起事实,首先要看有无行为和损害,在看行为和损害有无因果关系,后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不能把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认定为原因。
4、主观过错。指主观上的故意和未充分尽注意义务的过失,包括故意和过失。综上所述,关于人身损害构成要件的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个是犯罪人是否同时有违反法律规定和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两种性质的行为,受害人是否有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情况,犯罪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为犯罪人的主观故意行为。
人身侵害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近两年,全国各地连续发生了多起幼儿园老师对儿童的故意伤害行为,引起了人们的广泛热议和年轻父母们的担忧,在罪名认定中,关于幼儿身上的伤害是老师故意行为还是儿童无意摔伤成为关键性事实,导致幼儿人身损害的赔偿主体是幼儿园还是老师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那么,人身损害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构成要件是指具备哪些条件才构成对人身的侵害并承担责任。在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完全是围绕责任构成的要素进行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般由四个要件构成:
1、行为,包括作为和。它是指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但是,有些情况,有些赔偿案件不能把违法行为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必备要件。比如,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损伤,虽然致害人达到国家的排污标准,但是,因如果造成公民人身损伤的,排污单位不能以其排放量达到标准而行为不违法予以免责。又如,幼儿园老师带幼儿外出,发生幼儿人身损伤,虽然,老师的行为不违法,但她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2、损害事实。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必备的要件,指因人身侵权行为而致受害人利益损失的客观事实。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为受到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而行为人也只有在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无损害即无赔偿。
3、因果关系。责任自负原则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没有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没有行为人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分清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不能将过错和原因混为一谈,一起事实,首先要看有无行为和损害,在看行为和损害有无因果关系,后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不能把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认定为原因。
4、主观过错。指主观上的故意和未充分尽注意义务的过失,包括故意和过失。综上所述,关于人身损害构成要件的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个是犯罪人是否同时有违反法律规定和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两种性质的行为,受害人是否有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情况,犯罪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为犯罪人的主观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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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人身伤害罪怎么判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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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人身损害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 ?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近两年,全国各地连续发生了多起幼儿园老师对儿童的故意伤害行为,引起了人们的广泛热议和年轻父母们的担忧,在罪名认定中,关于幼儿身上的伤害是老师故意行为还是儿童无意摔伤成为关键性事实,导致幼儿人身损害的赔偿主体是幼儿园还是老师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那么,人身损害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构成要件是指具备哪些条件才构成对人身的侵害并承担责任。在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完全是围绕责任构成的要素进行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般由四个要件构成:
1、行为,包括作为和。它是指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但是,有些情况,有些赔偿案件不能把违法行为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必备要件。比如,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损伤,虽然致害人达到国家的排污标准,但是,因如果造成公民人身损伤的,排污单位不能以其排放量达到标准而行为不违法予以免责。又如,幼儿园老师带幼儿外出,发生幼儿人身损伤,虽然,老师的行为不违法,但她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2、损害事实。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必备的要件,指因人身侵权行为而致受害人利益损失的客观事实。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为受到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而行为人也只有在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无损害即无赔偿。
3、因果关系。责任自负原则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没有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没有行为人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分清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不能将过错和原因混为一谈,一起事实,首先要看有无行为和损害,在看行为和损害有无因果关系,后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不能把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认定为原因。
4、主观过错。指主观上的故意和未充分尽注意义务的过失,包括故意和过失。综上所述,关于人身损害构成要件的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个是犯罪人是否同时有违反法律规定和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两种性质的行为,受害人是否有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情况,犯罪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为犯罪人的主观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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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近两年,全国各地连续发生了多起幼儿园老师对儿童的故意伤害行为,引起了人们的广泛热议和年轻父母们的担忧,在罪名认定中,关于幼儿身上的伤害是老师故意行为还是儿童无意摔伤成为关键性事实,导致幼儿人身损害的赔偿主体是幼儿园还是老师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那么,人身损害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构成要件是指具备哪些条件才构成对人身的侵害并承担责任。在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完全是围绕责任构成的要素进行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般由四个要件构成:
1、行为,包括作为和。它是指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但是,有些情况,有些赔偿案件不能把违法行为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必备要件。比如,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损伤,虽然致害人达到国家的排污标准,但是,因如果造成公民人身损伤的,排污单位不能以其排放量达到标准而行为不违法予以免责。又如,幼儿园老师带幼儿外出,发生幼儿人身损伤,虽然,老师的行为不违法,但她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2、损害事实。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必备的要件,指因人身侵权行为而致受害人利益损失的客观事实。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为受到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而行为人也只有在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无损害即无赔偿。
3、因果关系。责任自负原则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没有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没有行为人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分清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不能将过错和原因混为一谈,一起事实,首先要看有无行为和损害,在看行为和损害有无因果关系,后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不能把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认定为原因。
4、主观过错。指主观上的故意和未充分尽注意义务的过失,包括故意和过失。综上所述,关于人身损害构成要件的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个是犯罪人是否同时有违反法律规定和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两种性质的行为,受害人是否有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情况,犯罪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为犯罪人的主观故意行为。
人身伤害鉴定的机构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选择人身伤害鉴定的机构? 人身伤害鉴定机构的确定 应当说,在发生的地方上只要有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局的,有医学会的,就可以组织鉴定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是,当地未必就有临床医疗伤害的司法鉴定中心。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要求比较高、其性质属于社会中介组织。所以,当地是否有司法鉴定机构都是不一定的。 由于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是不接受及其家属的单方委托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司法机构进行鉴定的。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更多的是看到由委托司法鉴定的情况。 如果是委托鉴定的,仍然是按照就近原则,如果本地司法鉴定机构有能力进行临床司法鉴定的,应当委托其进行鉴定;如果本地没有司法鉴定的能力需要委托外地的双方鉴定机构鉴定的,经法官同意,才可以委托外地鉴定机构鉴定。 在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关于鉴定最常遇到的是两个问题。 1、当地的鉴定机构水平有限,希望直接委托北京、上海、广州等等大型城市的鉴定机构。 就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情况看,通常情况下,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都有相应的鉴定机构,也具备一般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能力。所以,在诉讼之初就提出到大城市做司法鉴定的往往不会被接受。异地鉴定(同省不同市)被接受已经很不容易了。一下子要求到遥远的北京、上海去鉴定恐怕是不太现实的。 2、当地的鉴定机构,受到医疗纠纷对方医疗机构的影响,不能够做出“公正”的鉴定结果。 由于我国医疗体制的问题,往往在一个地方,只有一家最大、最好的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的对其他相关机构的影响都是不同程度的存在的。越是在边远地区、越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这种现象更为严重。因此,就本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往往患者及其家属存在比较多的顾虑。 由于我国法规中没有规定“异地鉴定”的规则,而是以“本地鉴定”为原则,因此,地方上的“司法”、“猫鼠同乐”的情况是现实存在的。但是,即便是这样,由于在诉讼程序中,司法鉴定的委托是由法官指定的,因此,在本地鉴定的情况还是占绝大多数的。从我国法规的设计上看,这是存在问题的,立法机构为维护法律程序是“客观、公正性”应当在程序设计上考虑到现实情况的存在,也应当给医疗纠纷当事人更多的自由选择权。在法律程序的设计上“消除”当事人的疑虑。用“透明”“完全可见”的方式,分清是非、区分责任。避免“暗箱操作”和司法。
怎么选择人身伤害鉴定机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选择人身伤害鉴定的机构? 人身伤害鉴定机构的确定 应当说,在发生的地方上只要有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局的,有医学会的,就可以组织鉴定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是,当地未必就有临床医疗伤害的司法鉴定中心。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要求比较高、其性质属于社会中介组织。所以,当地是否有司法鉴定机构都是不一定的。 由于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是不接受及其家属的单方委托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司法机构进行鉴定的。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更多的是看到由委托司法鉴定的情况。 如果是委托鉴定的,仍然是按照就近原则,如果本地司法鉴定机构有能力进行临床司法鉴定的,应当委托其进行鉴定;如果本地没有司法鉴定的能力需要委托外地的双方鉴定机构鉴定的,经法官同意,才可以委托外地鉴定机构鉴定。 在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关于鉴定最常遇到的是两个问题。 1、当地的鉴定机构水平有限,希望直接委托北京、上海、广州等等大型城市的鉴定机构。 就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情况看,通常情况下,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都有相应的鉴定机构,也具备一般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能力。所以,在诉讼之初就提出到大城市做司法鉴定的往往不会被接受。异地鉴定(同省不同市)被接受已经很不容易了。一下子要求到遥远的北京、上海去鉴定恐怕是不太现实的。 2、当地的鉴定机构,受到医疗纠纷对方医疗机构的影响,不能够做出“公正”的鉴定结果。 由于我国医疗体制的问题,往往在一个地方,只有一家最大、最好的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的对其他相关机构的影响都是不同程度的存在的。越是在边远地区、越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这种现象更为严重。因此,就本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往往患者及其家属存在比较多的顾虑。 由于我国法规中没有规定“异地鉴定”的规则,而是以“本地鉴定”为原则,因此,地方上的“司法”、“猫鼠同乐”的情况是现实存在的。但是,即便是这样,由于在诉讼程序中,司法鉴定的委托是由法官指定的,因此,在本地鉴定的情况还是占绝大多数的。从我国法规的设计上看,这是存在问题的,立法机构为维护法律程序是“客观、公正性”应当在程序设计上考虑到现实情况的存在,也应当给医疗纠纷当事人更多的自由选择权。在法律程序的设计上“消除”当事人的疑虑。用“透明”“完全可见”的方式,分清是非、区分责任。避免“暗箱操作”和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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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人身伤害罪如何判刑处罚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构成人身伤害罪如何判刑处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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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怎么选择人身伤害鉴定机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选择人身伤害鉴定的机构? 人身伤害鉴定机构的确定 应当说,在发生的地方上只要有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局的,有医学会的,就可以组织鉴定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是,当地未必就有临床医疗伤害的司法鉴定中心。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要求比较高、其性质属于社会中介组织。所以,当地是否有司法鉴定机构都是不一定的。 由于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是不接受及其家属的单方委托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司法机构进行鉴定的。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更多的是看到由委托司法鉴定的情况。 如果是委托鉴定的,仍然是按照就近原则,如果本地司法鉴定机构有能力进行临床司法鉴定的,应当委托其进行鉴定;如果本地没有司法鉴定的能力需要委托外地的双方鉴定机构鉴定的,经法官同意,才可以委托外地鉴定机构鉴定。 在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关于鉴定最常遇到的是两个问题。 1、当地的鉴定机构水平有限,希望直接委托北京、上海、广州等等大型城市的鉴定机构。 就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情况看,通常情况下,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都有相应的鉴定机构,也具备一般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能力。所以,在诉讼之初就提出到大城市做司法鉴定的往往不会被接受。异地鉴定(同省不同市)被接受已经很不容易了。一下子要求到遥远的北京、上海去鉴定恐怕是不太现实的。 2、当地的鉴定机构,受到医疗纠纷对方医疗机构的影响,不能够做出“公正”的鉴定结果。 由于我国医疗体制的问题,往往在一个地方,只有一家最大、最好的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的对其他相关机构的影响都是不同程度的存在的。越是在边远地区、越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这种现象更为严重。因此,就本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往往患者及其家属存在比较多的顾虑。 由于我国法规中没有规定“异地鉴定”的规则,而是以“本地鉴定”为原则,因此,地方上的“司法”、“猫鼠同乐”的情况是现实存在的。但是,即便是这样,由于在诉讼程序中,司法鉴定的委托是由法官指定的,因此,在本地鉴定的情况还是占绝大多数的。从我国法规的设计上看,这是存在问题的,立法机构为维护法律程序是“客观、公正性”应当在程序设计上考虑到现实情况的存在,也应当给医疗纠纷当事人更多的自由选择权。在法律程序的设计上“消除”当事人的疑虑。用“透明”“完全可见”的方式,分清是非、区分责任。避免“暗箱操作”和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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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怎么选择人身伤害鉴定的机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选择人身伤害鉴定的机构?
人身伤害鉴定机构的确定
应当说,在发生的地方上只要有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局的,有医学会的,就可以组织鉴定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是,当地未必就有临床医疗伤害的司法鉴定中心。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要求比较高、其性质属于社会中介组织。所以,当地是否有司法鉴定机构都是不一定的。
由于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是不接受及其家属的单方委托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司法机构进行鉴定的。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更多的是看到由委托司法鉴定的情况。
如果是委托鉴定的,仍然是按照就近原则,如果本地司法鉴定机构有能力进行临床司法鉴定的,应当委托其进行鉴定;如果本地没有司法鉴定的能力需要委托外地的双方鉴定机构鉴定的,经法官同意,才可以委托外地鉴定机构鉴定。
在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关于鉴定最常遇到的是两个问题。
1、当地的鉴定机构水平有限,希望直接委托北京、上海、广州等等大型城市的鉴定机构。
就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情况看,通常情况下,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都有相应的鉴定机构,也具备一般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能力。所以,在诉讼之初就提出到大城市做司法鉴定的往往不会被接受。异地鉴定(同省不同市)被接受已经很不容易了。一下子要求到遥远的北京、上海去鉴定恐怕是不太现实的。
2、当地的鉴定机构,受到医疗纠纷对方医疗机构的影响,不能够做出“公正”的鉴定结果。
由于我国医疗体制的问题,往往在一个地方,只有一家最大、最好的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的对其他相关机构的影响都是不同程度的存在的。越是在边远地区、越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这种现象更为严重。因此,就本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往往患者及其家属存在比较多的顾虑。
由于我国法规中没有规定“异地鉴定”的规则,而是以“本地鉴定”为原则,因此,地方上的“司法”、“猫鼠同乐”的情况是现实存在的。但是,即便是这样,由于在诉讼程序中,司法鉴定的委托是由法官指定的,因此,在本地鉴定的情况还是占绝大多数的。从我国法规的设计上看,这是存在问题的,立法机构为维护法律程序是“客观、公正性”应当在程序设计上考虑到现实情况的存在,也应当给医疗纠纷当事人更多的自由选择权。在法律程序的设计上“消除”当事人的疑虑。用“透明”“完全可见”的方式,分清是非、区分责任。避免“暗箱操作”和司法。
如何做人身伤害鉴定机构的审核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选择人身伤害鉴定的机构? 人身伤害鉴定机构的确定 应当说,在发生的地方上只要有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局的,有医学会的,就可以组织鉴定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是,当地未必就有临床医疗伤害的司法鉴定中心。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要求比较高、其性质属于社会中介组织。所以,当地是否有司法鉴定机构都是不一定的。 由于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是不接受及其家属的单方委托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司法机构进行鉴定的。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更多的是看到由委托司法鉴定的情况。 如果是委托鉴定的,仍然是按照就近原则,如果本地司法鉴定机构有能力进行临床司法鉴定的,应当委托其进行鉴定;如果本地没有司法鉴定的能力需要委托外地的双方鉴定机构鉴定的,经法官同意,才可以委托外地鉴定机构鉴定。 在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关于鉴定最常遇到的是两个问题。 1、当地的鉴定机构水平有限,希望直接委托北京、上海、广州等等大型城市的鉴定机构。 就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情况看,通常情况下,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都有相应的鉴定机构,也具备一般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能力。所以,在诉讼之初就提出到大城市做司法鉴定的往往不会被接受。异地鉴定(同省不同市)被接受已经很不容易了。一下子要求到遥远的北京、上海去鉴定恐怕是不太现实的。 2、当地的鉴定机构,受到医疗纠纷对方医疗机构的影响,不能够做出“公正”的鉴定结果。 由于我国医疗体制的问题,往往在一个地方,只有一家最大、最好的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的对其他相关机构的影响都是不同程度的存在的。越是在边远地区、越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这种现象更为严重。因此,就本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往往患者及其家属存在比较多的顾虑。 由于我国法规中没有规定“异地鉴定”的规则,而是以“本地鉴定”为原则,因此,地方上的“司法”、“猫鼠同乐”的情况是现实存在的。但是,即便是这样,由于在诉讼程序中,司法鉴定的委托是由法官指定的,因此,在本地鉴定的情况还是占绝大多数的。从我国法规的设计上看,这是存在问题的,立法机构为维护法律程序是“客观、公正性”应当在程序设计上考虑到现实情况的存在,也应当给医疗纠纷当事人更多的自由选择权。在法律程序的设计上“消除”当事人的疑虑。用“透明”“完全可见”的方式,分清是非、区分责任。避免“暗箱操作”和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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