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共犯共谋怎么样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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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贩毒共犯共谋怎么样认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贩毒共犯共谋怎么样认定?

一、贩毒共犯共谋怎么样认定?

对于毒品犯罪,只要其他人员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二、常见的贩卖毒品的行为:

(1) 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 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3) 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4) 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 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 赊销毒品的;

(7) 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8)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三、刑事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因为毒品不仅会危害到公民的生命安全同时也是滋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源头,所以我们国家也是严禁出现制造毒品、贩卖毒品等行为,当公安机关发现涉及到毒品的行为后也是会加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贩毒共犯共谋怎么样认定?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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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通常实践中,行为的显性、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
一,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彼此心领神会,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就能构成帮助犯。

四,在帮助犯的情形中,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帮助犯。进而论之,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为例,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主观上具有罪过,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如果在共谋中本身就存在默示行为或犯意具有模糊性、不明确,且不超出所能预见的范围,帮助犯的成立也毋庸置疑。
两个人共同使用贩毒的行为,怎么认定主犯和从犯
[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共同毒品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它有以下特点:一是毒品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毒品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毒品的故意;四是各共同毒品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五是共同毒品行为造成了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的结果。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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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共犯的认定
对于毒品犯罪,只要其他人员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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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共同使用贩卖毒品的行为,如何认定从犯?
[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共同贩卖毒品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贩卖毒品犯罪行为。它有以下特点:一是贩卖毒品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贩卖毒品的故意;四是各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五是共同贩卖毒品行为造成了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的结果。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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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事前预谋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共同犯罪的事前预谋
这是根据通谋的时间,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作的划分。这里的“事先”,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共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犯。
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对其加入前的基本犯罪行为也要承担责任,但对加入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责任。如张三抢劫B的财物而对其实施暴力,并且造成了B的重伤,此时李四到了现场,并且明知张三要抢劫B的财物,李四与张三一起共同劫取了B的财物。李四虽然与张三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李四不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张三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承继的共犯成立的时间:必须是在着手后既遂前。既遂后加入不构成继承的共犯,属于窝藏、包庇类的犯罪。但是,多环节犯罪以及继续犯例外。
共同行为必须是基于共同故意之上的行为
我们知道,共同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或称意思疏通),“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双方在犯罪意思上的相互沟通”,
①共同行为成立的基础就是共同犯罪人之间的意思联络。但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熂垂材倍?未实行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乙共谋拦路抢劫?煹皆级ǖ耐砩?10点,甲按时到两人约定的地方抢劫,但乙却因故未去,结果仅甲一人实施了抢劫行为,其乙是否构成抢劫罪﹖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下,乙只有共同犯罪故意而没有共同犯罪行为,既然没有共同犯罪行为,其共同犯罪当然不能成立。笔者认为,应将共谋行为即犯罪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结合为一个整体来考察,共谋行为与实行行为存在紧密的联系,先前的共谋行为对后来的实行行为的发生显然是有影响的,对最终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有原动力的。共谋后未参与实行犯罪的行为人虽然没有亲手实行犯罪,但其先前参加共谋的行为使其不能摆脱与后面实行行为的关系,更不能摆脱与最终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在共谋而未实行的情况下,共谋而未实行者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存在的共谋行为而完全可以成为共同犯罪中的共犯,即使共谋而未实行者是自动放弃实施后来的实行行为,他也仍然是该共同犯罪的成员。只是由于他没有参加实行行为,其刑事责任相对于既参加了共谋又实行了犯罪的行为人要轻,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但决不能认为共谋而未实行者只应对预备行为负刑事责任。共同犯罪行为不仅仅指共同实行行为,而且包括共同预备行为。参与共谋即为共同预备行为,即使数人共谋犯罪而均未实行,亦可成立共同犯罪,更何况数人中一部分人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
②因此,共谋而未参与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仍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因而仍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故意关联性的内涵
所谓共同故意关联性,是指共同行为人之间主观上的相互沟通,相互认同。它要求行为人对实施的行为或要达到的目的有意图联络,相互联系,即通过语言、文字、动作表达,意思明确,意向联通。
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共同故意的关联。主观上的联络才能有行动上的协同。人是有思维的,当不同的人聚集一起共同参与某一活动时,必定要通过各自的大脑思维,达成一致的观点,而一致的观点必须通过语言、动作等将信息传递到对方,相互沟通,使之了解。意思联络是人聚集活动的主观必要条件。主观上不关联只能是单独犯,而不是共同犯。即使同时同地进行同一犯罪,如某甲看到某企业仓库看守不严,前去盗窃,某乙看到后也去盗窃,但双方事先没有商量,作案时也没有合作。这是事先无预谋的同时犯。同时犯与共同犯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之间没有主观故意的关联。同时犯对各自实施的犯罪承担责任,而不是对犯罪总和承担责任。主观上关联是实施共同故意内容的桥梁。存在于不同行为人之间的同一目的,必须通过某种形式形成串联,才能共同实现。共同故意关联是共同犯罪的前提。不同行为人为了达到共同犯罪结果,把各自的力量联合起来,他们之间有联系、有配合,只有这样,才使各人的犯罪活动具有统一性,形成有机整体,成为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故意关联性是主观上的共同认识和相互认识的统一。共同犯罪在认识因素上是共同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所带来的后果,意志因素上都希望或者放任所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能够实现,在特定条件下某种非共同犯罪(如同时犯),也可能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上达到共同性,但是不会相互认识,而共同犯罪是在认识共同性基础上的相互认识,即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共同犯罪人对本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以及对自己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认识,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共同犯罪人在认识本人行为和他人行为基础上,对本人和他人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心理态度。共同犯罪的故意是双重认识和双重意志
②。所以对共同犯罪中故意关联性的理解是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一致前提下的两个单独故意的互相联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贩卖毒品共同犯罪如何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以上所述,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贩卖毒品罪中,只要有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就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警察来问我做笔录调查情况才知道租房的那个男的是个毒贩,他被抓后成认六次犯毒判几年?我的房子他一共租了5年,我可以单项撕毁合同吗?
[律师回复] 涉嫌贩卖毒 品罪, 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
成认六次犯毒判几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 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 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 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不满二百克、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 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 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未经处理的,毒 品数量累计计算。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签订后,一方因为犯罪被判处刑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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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只要有两人及以上进行共同贩卖毒品的行为,并且在主观上是故意的行为,那么就可以认定为贩卖毒品共同犯罪。对于共同犯罪,会根据每个人在犯罪过程当中所处的位置以及具体的行为来依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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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事前预谋能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的事前预谋
这是根据通谋的时间,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作的划分。这里的“事先”,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共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犯。
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对其加入前的基本犯罪行为也要承担责任,但对加入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责任。如张三抢劫B的财物而对其实施暴力,并且造成了B的重伤,此时李四到了现场,并且明知张三要抢劫B的财物,李四与张三一起共同劫取了B的财物。李四虽然与张三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李四不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张三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承继的共犯成立的时间:必须是在着手后既遂前。既遂后加入不构成继承的共犯,属于窝藏、包庇类的犯罪。但是,多环节犯罪以及继续犯例外。
共同行为必须是基于共同故意之上的行为
我们知道,共同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或称意思疏通),“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双方在犯罪意思上的相互沟通”,
①共同行为成立的基础就是共同犯罪人之间的意思联络。但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熂垂材倍?未实行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乙共谋拦路抢劫?煹皆级ǖ耐砩?10点,甲按时到两人约定的地方抢劫,但乙却因故未去,结果仅甲一人实施了抢劫行为,其乙是否构成抢劫罪﹖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下,乙只有共同犯罪故意而没有共同犯罪行为,既然没有共同犯罪行为,其共同犯罪当然不能成立。笔者认为,应将共谋行为即犯罪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结合为一个整体来考察,共谋行为与实行行为存在紧密的联系,先前的共谋行为对后来的实行行为的发生显然是有影响的,对最终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有原动力的。共谋后未参与实行犯罪的行为人虽然没有亲手实行犯罪,但其先前参加共谋的行为使其不能摆脱与后面实行行为的关系,更不能摆脱与最终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在共谋而未实行的情况下,共谋而未实行者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存在的共谋行为而完全可以成为共同犯罪中的共犯,即使共谋而未实行者是自动放弃实施后来的实行行为,他也仍然是该共同犯罪的成员。只是由于他没有参加实行行为,其刑事责任相对于既参加了共谋又实行了犯罪的行为人要轻,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但决不能认为共谋而未实行者只应对预备行为负刑事责任。共同犯罪行为不仅仅指共同实行行为,而且包括共同预备行为。参与共谋即为共同预备行为,即使数人共谋犯罪而均未实行,亦可成立共同犯罪,更何况数人中一部分人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
②因此,共谋而未参与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仍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因而仍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故意关联性的内涵
所谓共同故意关联性,是指共同行为人之间主观上的相互沟通,相互认同。它要求行为人对实施的行为或要达到的目的有意图联络,相互联系,即通过语言、文字、动作表达,意思明确,意向联通。
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共同故意的关联。主观上的联络才能有行动上的协同。人是有思维的,当不同的人聚集一起共同参与某一活动时,必定要通过各自的大脑思维,达成一致的观点,而一致的观点必须通过语言、动作等将信息传递到对方,相互沟通,使之了解。意思联络是人聚集活动的主观必要条件。主观上不关联只能是单独犯,而不是共同犯。即使同时同地进行同一犯罪,如某甲看到某企业仓库看守不严,前去盗窃,某乙看到后也去盗窃,但双方事先没有商量,作案时也没有合作。这是事先无预谋的同时犯。同时犯与共同犯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之间没有主观故意的关联。同时犯对各自实施的犯罪承担责任,而不是对犯罪总和承担责任。主观上关联是实施共同故意内容的桥梁。存在于不同行为人之间的同一目的,必须通过某种形式形成串联,才能共同实现。共同故意关联是共同犯罪的前提。不同行为人为了达到共同犯罪结果,把各自的力量联合起来,他们之间有联系、有配合,只有这样,才使各人的犯罪活动具有统一性,形成有机整体,成为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故意关联性是主观上的共同认识和相互认识的统一。共同犯罪在认识因素上是共同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所带来的后果,意志因素上都希望或者放任所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能够实现,在特定条件下某种非共同犯罪(如同时犯),也可能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上达到共同性,但是不会相互认识,而共同犯罪是在认识共同性基础上的相互认识,即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共同犯罪人对本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以及对自己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认识,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共同犯罪人在认识本人行为和他人行为基础上,对本人和他人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心理态度。共同犯罪的故意是双重认识和双重意志
②。所以对共同犯罪中故意关联性的理解是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一致前提下的两个单独故意的互相联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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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贩卖毒品行为,怎么认定主犯和从犯?
[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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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共同贩卖毒品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贩卖毒品犯罪行为。它有以下特点:一是贩卖毒品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贩卖毒品的故意;四是各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五是共同贩卖毒品行为造成了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的结果。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受骗贩卖毒品的犯罪认定怎样认
[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第347条的规定,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贩卖毒品罪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所谓“蒙骗”是指行为人受他人雇佣、指使、委派,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但在主观上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携带的物品中藏有毒品。究竟该如何认定“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形认真加以分析。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行为人完全属于单纯的贩卖毒品行为,是为了赚取少量的运费而为他人贩卖毒品,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的地位,是被组织、雇佣、指使人蒙骗而实施的贩卖毒品行为,其实际上也完全是被欺骗者。这种情形结合组织、雇佣、指使人的供述和行为人本身实际情况可以得到证实;

二,行为人以前有过毒品犯罪经历,这种情形要结合实际案情加以认真分析,根据查证的证据可以推定其主观上明知的前提下,同时要根据其他证据认真分析其辩解、反证,并能给于合理排除。因此,行为人受他人蒙骗而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由于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和过失,不具有刑法评价的意义,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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