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死亡一方债务应该怎样偿还?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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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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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夫妻死亡一方债务应该怎样偿还?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夫妻死亡一方债务应该怎样偿还?

一、夫妻死亡一方债务应该怎样偿还?

确定了死亡债务人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后,接下来可以这样处理:

1、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应当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2、如果是一方个人债务,由其遗产继承人承担,继承了死亡一方的遗产的,那么另一方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承担债务,超过部分就不需承担。

不管是债权人还是死亡债务人配偶,在遇到此类事情应当知道应该怎样应对了,不过还需明确一点,凡事必须讲证据,口说无凭。但谁来证明也是有规定的,比如,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此时如果债权人否认,那么夫妻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二、夫妻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有哪些?

债权人遇到夫妻一方死亡不知道是否可以向另一方请求偿还,或者夫妻另一方遇到被追债而不清楚是否需要偿还时,先别急,第一步应该是先弄清这个债务是什么债务,夫妻在婚姻存续时间内的债务有可能是个人债务也有可能是共同债务,夫妻个人或者共同债务通常有以下几种:

1、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3、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

4、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实务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不因一方死亡而消除,但是难点在于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这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作为债权人应提前把握交易风险,避免夫或妻一方举债后进行财产转移至另一方,债权人因举证不能,导致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而给自己造成损失。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夫妻死亡一方债务应该怎样偿还?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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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自己偿还。一般情况下,下面这些情况一方的债务属于一方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2、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4、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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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本案中,王某在与其妻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应作为王某与李某的共同债务处理。除非李某能够证明张某与王某明确约定这笔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或者李某与王某之间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并且张某对该约定知晓的。故20万元债务属于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6条明确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条明确规定了对一方死亡后,共同债务应由生存一方清偿。故李某应对剩余的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一方如果不幸死亡,其欠的债由谁来还,通常人们会认为应该由其配偶或者其子女、父母来偿还,其实这都不对,法律是不支持父债子还或者子债父还的。
夫妻一方死亡后其债务如何处理,首先要弄清楚这个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应当有夫妻共同承担,如果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那就可以在其个人财产中划拨清偿。
通常来说,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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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死亡怎么样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死亡怎么办
首先,一般情况下婚内一方借的债务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但是,如果该方借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赌博等其他用途。
则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自己偿还。一般情况下,下面这些情况一方的债务属于一方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2、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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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2、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4、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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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女)与葛某(男)于1994年结婚,并育有两子,两人于离婚。陈某离婚不久后与李某(男)登记结婚。随后在4月22日与李某离婚后又与葛某复婚。,债权人蔡某在将陈某、李某、葛某一并诉至。
蔡某诉称,8月16日,陈某以开一家农家院为由向蔡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同时约定8月15日之前还清所有债务,债务到期后,陈某并未按期偿还蔡某借款。蔡某诉称由于借款发生在陈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现陈某又和葛某为夫妻关系,且虽陈某与葛某办理离婚登记后,但是一直居住在一起,故蔡某将陈某、李某、葛某诉至,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陈某认为,30万元借款属于她个人的借款,并用于农家院建设,当时借款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由她个人偿还,不应由李某和葛某承担,理由有:
一、与李某结婚后并没有实际和他一起共同生活;
二、该笔借款发生在与葛某离婚后复婚前,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李某辩称,本人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原因有:
一、他与陈某仅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未一起生活。
二、他对涉案借款并不知情,之前也并不认识蔡某,此笔借款应属于陈某个人债务。
三、陈某与葛某离婚后,并未离家,仍共同生活在一起,且蔡某与葛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其明知本案中的农家院是陈某和葛某一起开设、经营的。因此,该债务应由陈某个人承担。
葛某辩称,虽然其一直和陈某居住在一起,但是该笔借款发生时他已经与陈某离婚,且该笔借款仅仅用于农家院装修,他本人并未使用过该笔借款,因此,不同意偿还此笔债务。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最终经过审理查明,陈某“离婚不离家”,其始终与葛某居住在一起,并对外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陈某向蔡某借款目的确为经营一家农家院,且该农家院是在葛某的住房上改建而成,陈某与葛某也一直居住在该农家院内。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陈某与葛某共同使用了该笔借款用于农家院建设,并共享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葛某应该承担涉案借款的连带还款义务。
经查明,陈某于8月16日向蔡某借款30万元,并实际收到借款,因而负有偿还30万元借款的义务,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个:
一是李某对30万元债务是否有偿还的义务。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及经审查认定的事实,该涉案借款发生时,虽陈某与李某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但是两人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且陈某借款的目的也并非用于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或者共同经营,而是独自与葛某共同开办、经营农家院。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由于李某对此借款并不知情,缺乏借款合意,也并未使用过该笔借款,所以涉案借款并非陈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内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而应该认定为陈某个人债务,由陈某以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二是葛某对该案借款是否有还款的义务。关于葛某是否要承担涉案借款的还款义务要视情况讨论,陈某在8月16日借款时,葛某与陈某并无婚姻关系,该借款属于陈某与葛某再婚前的个人债务。对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应该如何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一种情况下,如果陈某并未将该笔借款用于与葛某再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则该笔借款则属于陈某的婚前个人债务,债权人蔡某则不能向葛某主张还款义务;第二种情况下,如果陈某将该比借款用于了与葛某再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则该笔借虽为陈某婚前以个人名义所借,但婚后由陈某与葛某共同使用,葛某实际享受了该笔借款的利益。根据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葛某应该负有连带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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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怎么办,债务人死亡后债务由哪个来还
[律师回复]
一、债务人死亡怎么办,债务人死亡后债务由谁来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二、债务人
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多数债务人,是“多数债权人”的对称,是指多数人之债中对债权人负担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一方的两个以上人的。可分为按份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和连带债务的多数债务人。
按份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各自按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各个债务人只就自己负担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负履行债务的责任,对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
连带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共同负担义务,在债务履行前,各债务人承担的债务份额是不确定的,对某一个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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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死亡夫妻共同债务遗产应该怎样处理?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一方死亡夫妻共同债务遗产应该怎样处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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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夫妻离婚的时候,对夫妻债务的认定是很重要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需要由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夫妻从事赌博或吸毒等活动所欠下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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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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