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羁押时间应该怎样抵刑期?
看守所羁押时间折抵刑期要看具体刑罚而定,如果是被判处管制,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果是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根据《刑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重新计算羁押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对于看守所羁押的具体时间,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应当结合实际的司法审理进度和过程来进行认定的,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后期可以折抵刑期的具体情况,司法机关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来进行折抵计算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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