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法律性质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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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法》的法律性质包括特定性、广泛性、严厉性等。个人、单位若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且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法院就需要结合现行《刑法》的规定进行量刑。如果依旧不知道刑法的法律性质有哪些,可以继续查阅此文。
刑法的法律性质有哪些?

一、刑法的法律性质有哪些?

《刑法》的法律性质包括特定性、广泛性、严厉性等。

1、特定性

《刑法》只规范刑罚罪名的关系,其涉及的内容与对象都较为特殊。《刑法》规范并不像其他法律规范一样仅仅保护社会伦理的、道德的、宗教的秩序,而对个人参与社会生活、从事社会活动所必不可少的生活利益都予以保护,即通过对违反规范的行为以国家的名义作出规范的、明确的否定性评价,以达到维护法益的目的。

2、广泛性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需要用《刑法》加以保护的法益十分广泛,从总体上看包括个人法益、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三大类,每一类法益之下,又可以分为数十种具体罪名,它们都与具体的法益有关。可以说,其他法律保护的法益,刑法都保护。

3、严厉性

犯罪发生时,惩罚这种行为的措施是刑罚,这是强制力最强的手段。《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表现在:对犯罪这类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所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而不在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行政法对于为实现公共福利所采取的国家行动进行规范,表面上看,它们与《刑法》在调整对象上不同,但是,在民事关系、行政关系被严重侵犯时,《刑法》的出面有时就是难免的。从这个意义上看,刑罚具有保障性,即保障其他法律的实施,如刑法通过规定妨害公务罪,来保障公务执行的可能性和效率;通过规定走私罪,来保障《海关法》的施行等。

二、我国《刑法》处罚的是什么?

1、我国《刑法》处罚的是构成法律犯罪的行为

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简称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2、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五种主刑分别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死刑,其中无期徒刑需要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适用,死刑包括实行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加刑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使用,还可以多个附加刑同时适用,包括罚金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三、刑事处罚主要是人身罚和财产罚吗?

刑事处罚主要是人身罚和财产罚,但主体是人身罚。具体情况是:

1、管制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由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种类之一,属于主刑的一种。管制是最轻的主刑,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

(1)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由社区依法矫正。

(3)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须服从有关规定;劳动中应同工同酬

(4)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宣布解除之。

(5)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期羁押的,1日折抵刑期2日。

管制刑的特征是:

①刑罚的最低档;

②不必投入特殊的改造场所,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

③劳动有报酬。四是羁押时间可抵刑期。

2、拘役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

⑴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拘役是我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⑵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3、有期徒刑

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罚幅度变化较大,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用。所以,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

4、无期徒刑

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

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死刑是我国刑罚中最重的一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执行的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和政治权的《刑法》,因此,死刑是严格控制的。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后,若是认为被告确实犯罪了,那么需要结合现行《刑法》的规定,确定是否需要判处刑事处罚、需要判处什么刑事处罚。如果对刑法的法律性质有哪些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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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求职者进入到单位是通过熟人牵线的,碍于情面关系,求职者或者用人单位只是简单地达成了口头用工协议合同,但这种口头合同对求职者是相当不利的,因为一旦日后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利益纠纷后,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对待求职者,而求职者本人因无字据为证,只能承受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为了保障个人的利益,求职者在正式进入到用人单位工作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定正式的用工合同,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在求职者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许多个人单位常常事先起草了一份劳动合同文本,在文本中约定的责、权、利明显对单位,正式签定合同时用人单位只需要求职者简单地签个字或者盖个章就可以了。但求职者仔细推敲合同后,发现条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而切合同内容只约定求职者有哪些义务、要何遵守单位的各项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等等,而关于求职者的权利,除了报酬外几乎一无所有。为稳妥起见,笔者建议求职者在正式签定劳动合同时,最好要求用人单位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事务咨询事务所进行劳动合同文本鉴定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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