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继承时,可以继承的权利是什么,不可以继承的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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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时,可以继承的权利是什么,不可以继承的是什么

民法典·继承编》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由此可知,通常来讲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均可作为遗产继承

股权继承的特殊性在于,股权并非单一性质的权利,其既包括股东的财产权,还包括股东的身份权。

那么当继承发生时,当事人继承的是股东资格还是仅继承财产权利呢?我们来具体探讨下这个问题。

一、股权继承:

两种利益的冲突按照通说观点,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东之间的信任和合作是有限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础,股东们聚到一起开公司,不只看中各自投了多少钱,更是看中各位的能力、人品,因此法律应当对这种人合性进行保护。

而在股权继承中,如果继承人连同股东资格一并继承,实际上继承的是对公司的控制权,这有可能影响部分群体的利益,导致矛盾冲突。

此外由于继承人的经验、能力、人品无法得到保证,老股东一般不愿意继承人获得股东资格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由此在股权继承问题上,保护继承权,允许继承人获得股东资格,势必与保护公司的人合性之间形成一种利益冲突。

二、公司法

优先尊重股东真实意愿针对上述矛盾,法律在继承权与公司人合性之间作出一种平衡性的制度调整。

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在股权继承问题上,法律确定了如下顺序:

(一)优先尊重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愿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只要该规定符合法律法规,不存在无效、可撤销等情形,涉及到股权继承问题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实务中,公司章程针对股权继承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允许股权概括继承(既继承财产权又继承股东身份权);

②不允许继承股东资格,仅允许继承财产权;

③禁止继承股权,原股东过世的,公司办理减资手续/回购股权等。

(二)公司章程没有其他规定的,股权可概括继承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认为,只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公司作出股东会议决议,才能确认继承人具有公司的股东身份,但这种观点对于法条的理解存在偏差。

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在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没有做出任何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股东资格,不需要股东会议决议同意。

综上,在股权继承中,如果公司章程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合法继承人既可继承财产权,也可继承股东的身份权。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股权继承时,可以继承的权利是什么,不可以继承的是什么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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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公司法新增条款第76条对股权继承做出明确规定。该条款包括两层含义: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并非只对财产权的继承;
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排除对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
股权的合法继承会导致公司股东的变更,这对有限责任公司会产生深刻影响。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设立的,如法律不加限制的允许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会导致因新旧股东的不合而产生纠纷或者突破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等。
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其资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继承的障碍问题,这也是我国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权继承而没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份继承的原因。
二、股权如何继承?
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权继承纯属普通财产权利的继承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继承人依法取得股权,包括股东资格和股权的价值。但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可以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作出必要限制,包括授权其他股东或者公司以公允价格收购继承人继承的股权。但在章程条款没有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继承人有权继承股权和股东资格自身。
理由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虽有人合性,更具有资合性,其人合性远不如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色彩强烈。实践中,人们经常过分强调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强调不足,甚至以人合性否定资合性,不免有以偏概全之嫌。如果投资者非常偏好投资者间的人合性,大可不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合伙企业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既然选择了有限责任公司,就等于承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不再具有绝对的人合性。当然,倘若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强调股东之间的高度人合性,法律亦应尊重。
倘若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并未强调股东之间的高度人合性,作为继承人的新股东即使得不到老股东的认同,也纯属股东之间的纠纷问题。法官不能因为潜在的股东纠纷而否认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果由于股权继承而出现新股东(继承人)与老股东水火不容的境地,新老股东可以采取一方出局的方式消弭纷争。那么,谁该出局呢?笔者认为,股东和法官应当摒弃继承人礼让老股东的思维,树立小股东礼让大股东、大股东兼顾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由大股东以公允价格购买新股东的股权。之所以如此,乃由于大股东不仅比小股东的持股比例高,而且大股东的投资利益和投资风险也比小股东高。
继承人虽可取得股东资格,但并不能自然取得被继承人生前在公司担任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因为,公司的高管职位要么由股东会任免,要么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不能世袭。不过,如果继承人取得了公司中的控制股份,或者其经营才干和人格魅力博得了大多数股东的普遍认同和支持,也有机会荣登公司高管宝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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