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来源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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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来源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来源是怎样的

一、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来源是怎样的

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是一种特定的法律义务,起源于法律义务要求的制定。

作为义务的这种特定性,是基于某种特定的条件而产生并且随着该条件的改变而改变的。在这个意义上,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是一种特殊义务。

特殊义务是相对一般义务而言的,一般义务又称绝对义务、无条件义务。只要具有责任能力,一切人都应该遵守的义务就是一般义务,而特殊义务是特定的人应该履行的并且附有某种条件的义务。

因此,在认定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时,应当和一定的条件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如果具备这些条件,则负有特殊义务。

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则不负有特殊义务。如果先前具有这些条件,现在这些条件已经消失,则先前负有特殊义务,现在不负有特殊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是指由其它法律规定并由《刑法》加以认可的义务,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等。

如果只由其他法律规定,而未被《刑法》认可,则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此外,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必须是具体的义务,宪法中所规定的义务属于一般性的抽象义务,有待于各具体法规的确认和细化,一般不适合直接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前提。

它是指一定的主体由于担任某项或者从事某种业务而依法被要求履行的一定作为义务。该类型的作为义务有的规定在法律法规中,也有的规定在具体行业的相关规章制度中。

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职业或者业务身份的情况下,才具有相关的作为义务。也就是说,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

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含义指的是怎样的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犯罪形式。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履行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这种犯罪称为纯正不作为犯罪;还有的犯罪虽然通常情况下由作为形式实施,但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情况下构成的犯罪被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也称为不纯粹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在认定不作为犯罪时具有重要意义,依据《刑法》学界的通说,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依据来源之不同可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由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义务,包括法律(狭义的)和各种法规所规定的,且经过《刑法》认可或要求的义务,但宪法所规定的义务具有抽象性,故其一般不适合直接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前提。

第二,职务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即担任某种职务和从事某种业务的人,其职务的本身和业务的性质,就决定他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职责,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引起的义务——即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自愿担负某种特定义务后,有责任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履行该义务,如果不履行自愿承担的义务,由此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致使《刑法》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受到损害,应视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

第四,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由于自己的行为而引起《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来排除这种危险或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是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含义指的是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犯罪行为,也可以称为不纯粹不作为犯罪。不作为指的是当事不履行相关的义务,比如法律当中所明确的相关义务、或者在职务上所要求承担的义务。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来源是怎样的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通过搜索查看我们网站的其他内容来进行了解,也可以提交您的问题,请律师来帮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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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的主要义务和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法定或约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即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的,称为物的瑕疵。依其被发现的难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划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
第一百三十八条交付的时间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四十一条交付的地点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五十条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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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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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当父母不履行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可以要求义务人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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