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同时侵犯多个商标的行为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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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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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一个企业同时侵犯多个商标的行为如何认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一个企业同时侵犯多个商标的行为如何认定

一、一个企业同时侵犯多个商标的行为如何认定

一个企业同时侵犯多个商标权的,是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如下: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二、相关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一个企业同时侵犯多个商标权的,是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认定商标侵权构成要件包括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等。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一个企业同时侵犯多个商标的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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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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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
3、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
4、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
5、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属于同一类商品,也不属于类似商品。
6、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也不属于类似商品。
7、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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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时,还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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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事诉讼。
商业秘密权利人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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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举证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的不配合。往往权利人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不愿提供作为证据,更不愿将技术信息送关相关部门进行鉴定,这就造成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证据上存在问题。
2.对行为人泄露的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的鉴定问题。
如果具备鉴定的条件的话,有关技术信息应当委托专业权威部门进行鉴定。因为在审查行为人泄露的技术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时,往往会涉及很复杂的技术问题,法官对这类专业技术又知之甚少,如何来认定该专业技术属商业秘密。在这种情况下,专业权威的鉴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专业人员对专业技术的国内外最新情况比较了解,其通过对资料检索并进行对比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法官是中立裁判者,据以定案的鉴定结论必须进行当庭质证并听取双方意见后,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判断后决定是否采信。
关于损失的计算问题
中国刑法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如何认定“重大损失”、什么是“重大损失”便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必备要件。在刑事诉讼中,重大损失一般是指被害人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就侵犯商业秘密而言,刑法未对“重大损失”的含义明确界定和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重大损失”的计算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权利人的损失往往是无法弥补的。在刑事审判中普遍认为这种损失应当指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和权利人必然失去的现实利益。而且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不能仅仅以数额为标准,应当在重点考虑研制开发成本、利用周期、成熟程度、市场前景等直接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竞争优势地位的丧失、商业信誉的下降等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
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他人泄露为前提。对于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出卖收入加上买受人使用后的获利额为损失额;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获得的利润为损失额。在计算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时,不能简单地以销售额为获利额,也不能以已生产的产品总价款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一般情况下,以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较为妥当。
3.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作为损失。
这是一种以正常许可使用的费用推定损失额的计算法,但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就此取得了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这也不是简单地将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等同于损失。商业秘密是无形财产,其与有形财产有重大区别。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同时,并没有排斥合法权利人的使用。况且,大多数情况下,侵权人实施盗窃等不法行为取得商业秘密后,不久就被发现、制止,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远远小于商业秘密自身的价值。
怎么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商业秘密不包括利用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
正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关键,是正确把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保护对象的把握有广、狭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罪保护的对象仅是商业秘密,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罪的保护对象不但包括商业秘密,还包括使用该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显然,该定义并未将利用商业秘密而制造的商品列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而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上述信息只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资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具体表现为、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由此可见,将使用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的人列入刑事追究的范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于使用侵犯商业秘密的商品的消费者,不管此商品是否属于侵权产品,只要其不具体了解商品内所包括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并且没有直接利用这种信息牟利,就不构成犯罪。在这个问题上,必须认真区分消费者是利用侵权产品牟利还是直接利用制造侵权产品所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牟利,否则,就会扩大刑事追究的范围。鉴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仅限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故该罪所涉及的范围仅限于以下四种行为:
(1)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用不正当手段所获取的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4)明知或应知前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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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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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显然,该定义并未将利用商业秘密而制造的商品列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而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上述信息只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资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具体表现为、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由此可见,将使用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的人列入刑事追究的范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于使用侵犯商业秘密的商品的消费者,不管此商品是否属于侵权产品,只要其不具体了解商品内所包括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并且没有直接利用这种信息牟利,就不构成犯罪。在这个问题上,必须认真区分消费者是利用侵权产品牟利还是直接利用制造侵权产品所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牟利,否则,就会扩大刑事追究的范围。鉴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仅限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故该罪所涉及的范围仅限于以下四种行为:
(1)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用不正当手段所获取的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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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一个企业同时侵犯多个商标的行为要怎么认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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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显然,该定义并未将利用商业秘密而制造的商品列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而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上述信息只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资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具体表现为、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由此可见,将使用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的人列入刑事追究的范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于使用侵犯商业秘密的商品的消费者,不管此商品是否属于侵权产品,只要其不具体了解商品内所包括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并且没有直接利用这种信息牟利,就不构成犯罪。在这个问题上,必须认真区分消费者是利用侵权产品牟利还是直接利用制造侵权产品所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牟利,否则,就会扩大刑事追究的范围。鉴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仅限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故该罪所涉及的范围仅限于以下四种行为:
(1)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用不正当手段所获取的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4)明知或应知前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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