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一样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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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一样吗问题带来帮助。
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一样吗?

一、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一样吗?

不一样,假释不属于暂予监外执行。因为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暂予监外执行是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所以暂予监外执行不包括假释。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度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知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二、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监外执行择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

(2)适用条件不同。假释适用于执行了一定刑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适用于因法定特殊情况不宜在监内执行的犯罪分子。

(3)收监条件不同。假释只有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生法定情形,才能撤销;监外执行则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情况收监执行。

(4)期间计算不同。假释犯若被撤销假释,其假释期间不能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监外执行的期间,无论是否收监执行,均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

虽然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在形式上都是让罪犯离开监狱并回到原本的生活环境中,但是从本质上来说得到假释机会的人在很大概率上是会在考验时间过后就不会再被惩罚了,但是暂予监外执行只是暂时性地让罪犯离开监狱并以其他形式被控制自由。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的刑罚的执行方式中,此时是存在着很多种形式的,比如说监外执行、缓刑以及假释等,这些措施是适用于不同的犯罪行为人的,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在具体的刑罚的适用以及裁量的过程中,是要及时的注意和了解的。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一样吗?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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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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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属于暂予监外执行吗?
假释不属于暂予监外执行。因为假释是对于那些确实犯罪的人满足了某些条件之后可以得到提前结束惩罚的情况,而暂予监外执行只是因为罪犯出现某些特殊的情况而不能继续关押,但是他们会在监狱外继续执行剩下要接受处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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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暂予监外执行转假释可以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暂予监外执行转假释可以吗问题解答如下, 暂予监外执行转假释可以吗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所以暂予监外执行不包括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司法局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释义: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而有某种法定情况的罪犯暂不关押而委托一定机关监管。在我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罪犯: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其中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服刑期。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适用条件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作了明确规
公安机关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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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转为假释的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暂予监外执行转假释可以吗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所以暂予监外执行不包括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司法局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释义: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而有某种法定情况的罪犯暂不关押而委托一定机关监管。在我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罪犯: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其中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服刑期。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适用条件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作了明确规 公安机关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暂予监外执行转假释后还有什么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暂予监外执行转假释可以吗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所以暂予监外执行不包括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司法局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释义: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而有某种法定情况的罪犯暂不关押而委托一定机关监管。在我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罪犯: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其中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服刑期。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适用条件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作了明确规 公安机关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暂予监外执行后能不能变更为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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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一样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一样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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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暂予执行转假释后还能不能再次被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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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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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款
[律师回复] 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政策以及实行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和暂予监外执行方法得到了很大发展,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是,在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发生司法工作人员的情况。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危害很大,不仅破坏了人民判决的严肃性,而且容易使罪犯逃避惩罚,甚至继续危害社会。因此,明确将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而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具有积极意义。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即司法工作人员在徇私情,或者其他谋取私利等动机的驱动下实施的行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本罪具体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有条件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以及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对其不在监管场所执行刑罚,而是暂时放在社会由有关部门予以监管的一种措施。在认定此罪时,应当与实践中因认识错误而采取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措施不当的行为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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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区别有哪些
监外执行和假释区别主要有四个方面,就包括1、在适用的对象上面有不一样的地方。2、二者在适用的条件要求上也不同。3、监外执行与假释在收监条件上规定的有差异。4、二者在期间的计算上也是不太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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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
[律师回复] 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政策以及实行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和暂予监外执行方法得到了很大发展,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是,在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发生司法工作人员的情况。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危害很大,不仅破坏了人民判决的严肃性,而且容易使罪犯逃避惩罚,甚至继续危害社会。因此,明确将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而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具有积极意义。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即司法工作人员在徇私情,或者其他谋取私利等动机的驱动下实施的行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本罪具体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有条件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以及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对其不在监管场所执行刑罚,而是暂时放在社会由有关部门予以监管的一种措施。在认定此罪时,应当与实践中因认识错误而采取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措施不当的行为区分开来。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
[律师回复] 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政策以及实行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和暂予监外执行方法得到了很大发展,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是,在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发生司法工作人员的情况。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危害很大,不仅破坏了人民判决的严肃性,而且容易使罪犯逃避惩罚,甚至继续危害社会。因此,明确将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而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具有积极意义。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即司法工作人员在徇私情,或者其他谋取私利等动机的驱动下实施的行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本罪具体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有条件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以及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对其不在监管场所执行刑罚,而是暂时放在社会由有关部门予以监管的一种措施。在认定此罪时,应当与实践中因认识错误而采取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措施不当的行为区分开来。
刑法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
[律师回复] 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政策以及实行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和暂予监外执行方法得到了很大发展,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是,在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发生司法工作人员的情况。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危害很大,不仅破坏了人民判决的严肃性,而且容易使罪犯逃避惩罚,甚至继续危害社会。因此,明确将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而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具有积极意义。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即司法工作人员在徇私情,或者其他谋取私利等动机的驱动下实施的行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本罪具体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有条件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以及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对其不在监管场所执行刑罚,而是暂时放在社会由有关部门予以监管的一种措施。在认定此罪时,应当与实践中因认识错误而采取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措施不当的行为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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