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必须送往看守所吗?
是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一般来讲,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在关押看守所之前,要经过体检,正常情况会关押在看守所中,如果身上有伤或者有传染类疾病,看守所会拒绝收押,此时需要关押在专门的医院,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二、对刑事拘留决定不服怎么办?
刑事不同于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相对人对公安机构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而属于刑事,规定了公安机构可以进行刑事拘留的7项情形。被刑事拘留的人对公安机构的决定不服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向公安机构提出异议,公安机构如果认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作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义务部门是作出错误拘留决定的部门。受害人应当向赔偿义务部门申请赔偿,赔偿义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部门提出复议。
复议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者复议部门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或者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部门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决定。
因此,对刑事拘留决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事后证明刑事拘留是错误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国家赔偿。
刑事拘留需要送到看守所,刑事拘留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对于刑事拘留决定不服的,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可以向公安机构提出异议,经过公安机构的调查,认为采取的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存在问题时,可以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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