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的类型包括什么?
1、挪用单位资金用于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以外的活动的,如用于消费娱乐活动等,必须数额较大,并且超过3个月未还。根据《贪污贿赂案件解释》,这里的数额较大以10万元为起点。超过3个月未还,是指从挪用之日起经过了3个月还没有归还;挪用单位资金超过3个月之后,不问后来是否归还,都应以犯罪论处,事后归还,只是量刑情节;如果在3个月之内归还,则不成立本罪。
2、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只要求数额较大,不要求超过3个月未还。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营利活动,应是合法的营利活动,即就营利活动自身的性质而言为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并不意味着挪用本身具有合法性。行为人进行营利活动时,与对方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但后来被认定为违反民事法律的,仍应认为是营利活动。营利活动,是指以单位资金作为资本牟取利润的活动,因此,将单位资金借给他人收取利息的行为,也属于营利活动。
3、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不问挪用数额与时间,均认定为挪用资金罪。因为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就使该资金处于流失、不能收回的状态,容易导致单位丧失对该资金的所有权。非法活动,包括犯罪活动与一般违法活动,从实践上看,主要是用于赌博、走私、行贿、嫖娼等。刑法虽然对这种挪用行为的数额与时间没有特别规定,但认定犯罪时也不能不考虑数额与时间。根据《贪污贿赂案件解释》,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挪用单位资金的时间极为短暂的,也不宜认定为犯罪。
二、挪用资金罪责任形式?
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单位的资金而非法占有使用。这里的非法占有、使用的故意,是指暂时占有、使用单位资金的故意,因而不同于盗窃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则成立职务侵占罪。
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适用挪用资金罪的情形认定?
构成挪用本单位资金或者客户资金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是指除本款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外从事信托投资、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的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的工作人员。
2、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故意,而不是由于工作的过失或者因业务不熟而造成的失误。其挪用资金是为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3、行为人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行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本款所列主体利用分管、负责或者办理某项业务的权力或者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是指个人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本单位所有或者有权支配的资金以及本单位客户存入本单位或者委托本单位办理结算、转汇、保管等业务的资金。
4、行为人擅自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必须达到法定的条件,才能构成犯罪。
挪用资金罪的类型包括什么类型,其实主要还是看资金的多少,公司性质一类的,比如有的是国有公司款额巨大,那就一定是追究责任,但是如果公司小,钱款非常小,公司领导都不追责,那就没有问题,可以私下解决的。如果您有这方面的疑虑还是请您咨询我们的律师团队,能为您非常准确的解答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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