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诈骗立案后能和解吗?
1、信用卡诈骗立案后不能和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2、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二、信用证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信用证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行为,这类行为具体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所谓使用伪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利用伪造的信用证骗取财物的行为。所谓使用变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利用变造的信用证诈骗财物的行为。使用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使用信用证时,伪造、变造提单等必须附随信用证的单据,骗取信用证项下货款的行为。
使用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可以是伪造、变造后自已使用,也可以是伪造、变造后提供给他人使用,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本条所定之使用。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这种情形主要是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使用无效的信用证、使用明知是经他人涂改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
3、骗取信用证的。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这种情形指的是行为人以前三种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尤其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这些条款,实际上赋予以开证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这种信用证实际上是一种可撤销的“陷井”信用证。
三、信用证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区别是什么?
1、信用证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在于违反的管理规定不同。
信用证诈骗罪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信用证诈骗违反有关信用证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信用卡是由商业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对信用合格的消费者发行的信用证明。
2、信用证欺诈的种类如下:
(1)开立假信用证
有些进口商使用非法手段制造假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无密押电开信用证,或使用假印鉴开出信用证,签字和印鉴无从核对,或开证银行名称、地址不详等。
(2)伪造单据
伪造单据是指单据(如海运提单)不是由合法的签发人签发,而由诈骗人或委托他人伪造;或在合法签发人签发单据后进行篡改,改变单据中的有关内容,使之单证相符,骗取货款。
信用卡诈骗案件如果属于刑事案件,那么是不能和解的。对于能够和解的刑事案件,即使受害者与侵权行为人之间已经就赔偿事宜协商达成一致,也有可能依旧会被判处刑事处罚。对信用卡诈骗立案后能和解吗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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