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属于重大立功表现
1、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2、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所谓重大犯罪、重点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3、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8、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的。该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的,该重大贡献应当是由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刑。有重大立功并且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仅仅有立功表现的话是不能免除处罚的,但可以从轻或减轻,缓刑考验期相应减短。
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刑多少
重大立功表现,一般减刑的幅度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重大立功是相对于一般立功而言的。二者不管是在对应的情形,还是减刑的幅度上面都存在不同。至于“哪些情形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上文中已经给出了具体的介绍。若是不清楚是否属于立功情形,或者不确定是一般立功还是重大立功的,建议点击下文中的咨询按钮,向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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