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除经营异常名录方法
1、未按规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
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携带资料前往企业所属工商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2、地址不实或不准确的企业
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5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3、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
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4、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
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一、公司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原因:
1、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信息;
2、企业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
3、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
二、公司被载入异常名录会有以下影响:
1.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记录将“伴随终生”;
2.政府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3.日常经营活动受限;
4.信用受疑交易相对方拒绝合作;
5.载入满三年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6.企业负责人任职将受限。
三、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四、信用惩戒
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商事主体和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各行政机关将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取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入的联合惩戒措施。
相关法规: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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