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单位性质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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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单位性质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单位性质

只有一个自然人全资设立的公司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上也会载明是自然人独资,并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再以公司的名义去设立一个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原则上也是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只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是由于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现实生活中很容易发生股东将公司的钱当做自家的钱,随意挥霍损害公司权益,故一人有限公司需要在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过会计事务所审计以此证明股东的财产跟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如果股东与公司的财产混同,不能证明自身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那么会被认为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利益,从而导致股东与公司一起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公司的概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一人公司的登记注意事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一人公司的财会报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单位性质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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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工商局做名称预先核准,如果核准后名字有效期为6个月。
2、租赁办公地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和租赁协议原件。
3、到工商局的指定银行办理入资手续,打入注册资金,一般设计公司10-50万元的注册资金即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10万元,两人股东以上的话最低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0万元。
4、入资后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5、向工商局提供企业设立申请表,包含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简历、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及全体投资人的亲笔签字、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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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企业章程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自然人在成立公司的时候应当定立企业章程。企业企业章程能够对公司的各项事务做一个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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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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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权转让应符合法定程序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规定:“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其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五)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只能由其他合法方法方式融资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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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单位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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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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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的企业的单位性质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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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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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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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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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性质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为自然人,这一点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合伙性质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为自然人,这一点,合伙的相关注意事项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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