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般是要坐牢的,除非有以下情况可以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二、判处有期徒刑后减刑的条件是什么?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判处有期徒刑后多久可以减刑?
1、被判处五年以上的,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相隔二年以上;
2、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第二次减刑时,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3、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4、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后方可减刑;
5、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不得减刑,二年执行期满可减刑。
四、减刑的时间限制是怎么规定的?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只要当事人的所作所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基本上都是要坐牢的,只不过坐牢时间的长短取决于犯罪情节的轻重,另外,在法院判刑以前就已经被羁押了的话,羁押的时间是可以折抵有期徒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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