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探望权纠纷应注意什么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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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处理探望权纠纷应注意什么问题相关的法律规定。
处理探望权纠纷应注意什么问题

处理探望权纠纷应注意的问题是:

1、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必须就其人品、性格、能力、职业、社会关系等方面进行核查,必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起积极作用;

2、探望权不可以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3、其他注意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个人债务纠纷处理要注意当事人起诉不能超过诉讼时效,对于借款的利息约定是否明确等,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视为没有利息。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处理探望权纠纷应注意什么问题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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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探望权纠纷应注意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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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探望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1、探望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应多考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工作、住所、生活情况,主要以该方的方便为原则,探望时间不宜过长,探望次数不宜过多。、探望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子女,应多考虑子女的日常起居、生活习惯、学习时间,结合双方的住所地,以选择子女所在地或幼儿园、学校或公共游玩场所为探望地,探视时间应适当加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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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探望权纠纷怎么执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探望权纠纷的执行
探望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2020年修改后于第三十八条规定新增加的权利,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对探望权的执行问题是一个新课题,立法尚待完善,有待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不断研究和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
(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探望权的判决或裁定需强制执行时,不能对子女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强制采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探望行为。在执行探望权案件的过程中,应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工作,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的规定,十周岁之内子女探视权的处理,应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探视权,应征得子女的意见,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互相配合,可以考虑在探望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负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如果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故意藏匿子女,在下达裁定书后仍拒不履行的,可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规定处理。
二、探望权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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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纠纷要怎样执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探望权纠纷的执行
探望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2020年修改后于第三十八条规定新增加的权利,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对探望权的执行问题是一个新课题,立法尚待完善,有待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不断研究和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
(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探望权的判决或裁定需强制执行时,不能对子女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强制采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探望行为。在执行探望权案件的过程中,应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工作,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的规定,十周岁之内子女探视权的处理,应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探视权,应征得子女的意见,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互相配合,可以考虑在探望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负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如果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故意藏匿子女,在下达裁定书后仍拒不履行的,可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规定处理。
二、探望权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探望权纠纷怎么样执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探望权纠纷的执行
探望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2020年修改后于第三十八条规定新增加的权利,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对探望权的执行问题是一个新课题,立法尚待完善,有待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不断研究和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
(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探望权的判决或裁定需强制执行时,不能对子女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强制采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探望行为。在执行探望权案件的过程中,应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工作,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的规定,十周岁之内子女探视权的处理,应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探视权,应征得子女的意见,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互相配合,可以考虑在探望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负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如果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故意藏匿子女,在下达裁定书后仍拒不履行的,可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规定处理。
二、探望权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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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探视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1、探望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应多考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工作、住所、生活情况,主要以该方的方便为原则,探望时间不宜过长,探望次数不宜过多。2、探望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子女,应多考虑子女的日常起居、生活习惯、学习时间,结合双方的住所地,以选择子女所在地或幼儿园、学校或公共游玩场所为探望地,探视时间应适当加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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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探望权纠纷如何处理怎么执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因行使探望权而发生民事争议称为探望权纠纷。
1.探望权纠纷如何处理?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但由于离婚事实的存在,父母不能一起共同抚养子女,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生活的子女只能由父母其中的一方直接抚养。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父母的权利是平等的。父母离婚后,子女随父方或母方共同生活,只是父母对子女抚养形式的变化,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不予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让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有权向人民提讼。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探望权的判决或裁定需要强制执行时,不能对子女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强制采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探望行为。
探望权的行使可中止、恢复,在执行案件中应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在行使探望权方面,对子女不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按照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探望时间和方式执行,如子女已满10周岁但不满18周岁且智力发育正常的,执行人员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在执行探望权案件的过程中,应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工作,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
2.探望权纠纷怎么执行?探望权强制执行怎么办?
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互相配合,可以考虑在探望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负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 ,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如果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故意藏匿子女,在下达裁定书后仍拒不履行的,可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规定处理。
我国婚姻法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同时,婚姻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探望权纠纷该怎么处理怎么执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因行使探望权而发生民事争议称为探望权纠纷。
1.探望权纠纷如何处理?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但由于离婚事实的存在,父母不能一起共同抚养子女,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生活的子女只能由父母其中的一方直接抚养。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父母的权利是平等的。父母离婚后,子女随父方或母方共同生活,只是父母对子女抚养形式的变化,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不予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让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有权向人民提讼。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探望权的判决或裁定需要强制执行时,不能对子女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强制采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探望行为。
探望权的行使可中止、恢复,在执行案件中应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在行使探望权方面,对子女不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按照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探望时间和方式执行,如子女已满10周岁但不满18周岁且智力发育正常的,执行人员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在执行探望权案件的过程中,应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工作,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
2.探望权纠纷怎么执行?探望权强制执行怎么办?
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互相配合,可以考虑在探望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负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 ,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如果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故意藏匿子女,在下达裁定书后仍拒不履行的,可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规定处理。
我国婚姻法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同时,婚姻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探望权纠纷能怎么处理怎么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因行使探望权而发生民事争议称为探望权纠纷。
1.探望权纠纷如何处理?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但由于离婚事实的存在,父母不能一起共同抚养子女,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生活的子女只能由父母其中的一方直接抚养。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父母的权利是平等的。父母离婚后,子女随父方或母方共同生活,只是父母对子女抚养形式的变化,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不予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让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有权向人民提讼。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探望权的判决或裁定需要强制执行时,不能对子女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强制采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探望行为。
探望权的行使可中止、恢复,在执行案件中应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在行使探望权方面,对子女不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按照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探望时间和方式执行,如子女已满10周岁但不满18周岁且智力发育正常的,执行人员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在执行探望权案件的过程中,应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工作,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
2.探望权纠纷怎么执行?探望权强制执行怎么办?
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互相配合,可以考虑在探望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负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 ,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如果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故意藏匿子女,在下达裁定书后仍拒不履行的,可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规定处理。
我国婚姻法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同时,婚姻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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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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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探望权纠纷应该怎么处理怎么执行
[律师回复] 对于探望权纠纷应该怎么处理怎么执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因行使探望权而发生民事争议称为探望权纠纷。
1.探望权纠纷如何处理?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但由于离婚事实的存在,父母不能一起共同抚养子女,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生活的子女只能由父母其中的一方直接抚养。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父母的权利是平等的。父母离婚后,子女随父方或母方共同生活,只是父母对子女抚养形式的变化,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不予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让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有权向人民提讼。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探望权的判决或裁定需要强制执行时,不能对子女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强制采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探望行为。
探望权的行使可中止、恢复,在执行案件中应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在行使探望权方面,对子女不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按照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探望时间和方式执行,如子女已满10周岁但不满18周岁且智力发育正常的,执行人员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在执行探望权案件的过程中,应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工作,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
2.探望权纠纷怎么执行?探望权强制执行怎么办?
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互相配合,可以考虑在探望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负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 ,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如果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故意藏匿子女,在下达裁定书后仍拒不履行的,可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规定处理。
我国婚姻法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同时,婚姻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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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纠纷应该如何处理怎么执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因行使探望权而发生民事争议称为探望权纠纷。
1.探望权纠纷如何处理?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但由于离婚事实的存在,父母不能一起共同抚养子女,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生活的子女只能由父母其中的一方直接抚养。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父母的权利是平等的。父母离婚后,子女随父方或母方共同生活,只是父母对子女抚养形式的变化,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不予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让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有权向人民提讼。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探望权的判决或裁定需要强制执行时,不能对子女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强制采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探望行为。
探望权的行使可中止、恢复,在执行案件中应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在行使探望权方面,对子女不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按照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探望时间和方式执行,如子女已满10周岁但不满18周岁且智力发育正常的,执行人员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在执行探望权案件的过程中,应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工作,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
2.探望权纠纷怎么执行?探望权强制执行怎么办?
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互相配合,可以考虑在探望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负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 ,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如果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故意藏匿子女,在下达裁定书后仍拒不履行的,可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规定处理。
我国婚姻法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同时,婚姻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探望权纠纷如何处理应该如何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探望权纠纷如何处理应该如何执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因行使探望权而发生民事争议称为探望权纠纷。
1.探望权纠纷如何处理?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但由于离婚事实的存在,父母不能一起共同抚养子女,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生活的子女只能由父母其中的一方直接抚养。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父母的权利是平等的。父母离婚后,子女随父方或母方共同生活,只是父母对子女抚养形式的变化,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不予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让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有权向人民提讼。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探望权的判决或裁定需要强制执行时,不能对子女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强制采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探望行为。
探望权的行使可中止、恢复,在执行案件中应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在行使探望权方面,对子女不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按照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探望时间和方式执行,如子女已满10周岁但不满18周岁且智力发育正常的,执行人员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在执行探望权案件的过程中,应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工作,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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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互相配合,可以考虑在探望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负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 ,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如果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故意藏匿子女,在下达裁定书后仍拒不履行的,可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规定处理。
我国婚姻法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同时,婚姻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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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某与李某再婚后,共同抚养李某与前妻的两名子女李某甲、李某乙。后符某与李某生育李某丙,一家人生活和睦。符某自婚后尽人妻、尽人母之责,含辛茹苦将三个孩子养大。后符某丈夫与亲生儿子相继突发疾病而亡。李某甲、李某乙自成年后,均未尽赡养义务。符某因年老体弱,患有疾病,需要高额医疗费用,向李某甲、李某乙请求给付赡养费。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李某甲、李某乙每人每月给付符某赡养费400元。
离异后老年人要老有所养
姜某某与姜甲系父女关系。姜某某与姜甲母亲离婚后,姜甲随母亲生活,姜某某每月给付姜甲抚养费至姜甲成年。现姜某某因脑出血造成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无经济来源,要求姜甲给付赡养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姜甲对姜某某负有赡养义务,判决姜甲每月给付姜某某赡养费900元。上面就是对于问题 赡养纠纷探望法院是什么 法律上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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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妻子办理了离婚,对方不允许我在日常探望孩子,现在想要申请强制执行,询问下探望权强制执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是什么?
[律师回复] 因探望权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亲权,与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存在很大的差别,在探望权案件的强制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不能强制执行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民事案件执行的标的只能是财物的给付或行为的履行或代履行,不能强制执行人身。即不能以通过强制要求申请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到某个地方让申请执行人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强制执行未成年人的人身。
  
2、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中,要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特别是未成年人是10周岁以上的人的情形下,在探望权的执行过程中,应充分征求未成年人的意见,如果申请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拒绝探望,即不能强制执行。
  
3、遇有被执行人申请中止探望及申请执行人要求变更监护人的情形时,应告知申请执行人或被申请执行人到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作出中止探望或变更监护人的判决,执行法官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中止探望或变更监护人的决定。因为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以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中止探望及变更监护人只能由法院通过诉讼作出判决。在以上中止探望、变更监护人的判决作出前,应中止探望权的执行。
关于探望权强制执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内容,以上内容可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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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孩子探望问题如何解决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离婚协议孩子探望问题如何解决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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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后如何行使探望权,离婚后行使探望权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夫妻离婚后会涉及到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而没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则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那么离婚后如何行使探望权,离婚后行使探望权要注意什么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介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后如何行使探望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文详细讲述如何行使探望权和探望权的强制执行。行使探望权,涉及到直接抚养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因此有必要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我国婚姻法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的问题上,规定了父母协议和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按照协议优先的原则,父母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夫妻是因为感情破裂解除婚姻关系,在协商时会过多考虑自己的利益,有些直接抚养一方甚至拒绝就探望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这时,探望权人就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探望问题了。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应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义务。经责令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另一方也可以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对于子女不接受探望的,人民应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待子女消除顾虑后再执行。禁止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
二、离婚后行使探望权要注意什么行使探望权有一些注意事项是大家必须了解的,比如:
1、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体。因此,为满足他们的亲情需要,在协议行使探望权时不妨约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
2、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
3、离婚后,双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权,也应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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