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继子女是否会享有父母继承权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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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过继子女是否会享有父母继承权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过继子女是否会享有父母继承权

过继子女会享有养父母的继承权,不会享有生父母的继承权。养父或者养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养子女和亲生子女一样享有继承权。但是一定要办理合法收养手续,形成正式收养关系,没有形成正式收养关系的过继子女不能享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过继的孩子有继承权的。过继子女在法律上称为“养子女”,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且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的子女除包括婚生子女外,好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过继子女是否会享有父母继承权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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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子女享有父母继承权吗
在《继承法》中有着相关的规定,对于继承父母所留遗产这方面上,子女就在继承的顺序中包涵在第一顺序内,而这个子女不单单是父母结婚所亲生的子女,同时也涵括了并非父母结婚所生的子女,通过过继、认领的子女,这些都是对于父母的遗产有着继承权利的。如果过继子女只是名义上的,过继后还是跟自己的亲生父母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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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尽赡养义务是否享受继承权,养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郑老汉与老伴育有一子一女。女儿出嫁后,老两口与儿子阿强、儿媳阿瑛、孙子小固一起生活,一家人关系亲密,其乐融融。但人有旦夕祸福,儿子阿强因肝癌于夏天去世。郑老汉夫妻深受晚年丧子之痛,但令他们稍感安慰的是儿媳阿瑛与他们的关系始终不错,在丈夫去世后仍与二老一起生活,无怨无悔地照顾着老人的饮食起居。
初,阿瑛相中了来京打工的河南小伙子志刚。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在同公婆及自己的父母商量之后,阿瑛嫁给了志刚。志刚“入赘”郑家。婚后,二人与郑老汉夫妇住在一起。底,阿瑛怀孕了,郑老汉夫妻心中别有一番滋味,担心这个孩子的出生会动摇孙子小固在家庭中的“地位”。不知不觉中,阿瑛与老夫妻间产生了隔阂。9月,郑老太太去世后,郑老汉提出让家中缺房住的女儿女婿一家搬过来住,顺便照顾自己的生活,并明确要求阿瑛从家中搬走。和睦的关系破裂了,双方争执不下,气愤难平的阿瑛于12月将郑老汉告上法庭,主张自己对郑老太太的遗产有继承权,提出了对现有房屋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
受理此案后,调查中听取了群众的反映,得知阿瑛再婚前与郑老汉夫妻间关系一直较为融洽。郑老汉的女儿现居住地离家较远,平时很少回家。在日常生活中,是阿瑛较多地承担着照顾老夫妻的义务。在郑老太太生病期间,阿瑛经常在其身边悉心照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本案中,儿媳阿瑛在丈夫去世后,依然与公婆生活在一起,在其婆婆郑老太太生病时,她仍以儿媳的身份对其进行照料,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她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赡养人郑老太太的遗产。据此,判令阿瑛继承郑老太太的遗产4间房屋中的2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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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子女会享有父母继承权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过继子女会享有父母继承权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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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子女享有亲生父母继承权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被收养人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因此,过继给别人的孩子照样可以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因为这个亲生父母和对方是存在血缘关系的,这属于直系亲人,无论过继给多少人,这个事实都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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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子女是否享有亲生父母财产继承权,以及有有经济能力但是为尽义务是否享有财产权
[律师回复] 过继一般情况下是农村习俗,一般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大多数情况下收养当事人都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虽然《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甲在1950年的时候就“过继”给自己的叔叔,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甲和其叔叔一家已经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根据《收养法》,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甲对自己亲生父母遗产没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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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过世父母享有多少继承权?
子女过世父母与其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这是由于父母也是一顺位的继承人,且从法定的继承原则来看,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原则上可以同时参与遗产的分割,且若是没有特殊情形,遗产应该平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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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是否享有继承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继子女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是否享有继承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阿明、阿亮、阿光是黄老伯与前妻生育的子女。,经人介绍,黄老伯与梁阿婆登记结婚,而梁阿婆与前夫所生儿子阿善也跟随梁阿婆和黄老伯一同生活。
,黄老伯通过单位购买了柳州市柳北区某小区住房一套,经过房改后,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于黄老伯名下。黄老伯和梁阿婆一直居住在该房,直到黄老伯因病去世。因为房子的继承问题,梁阿婆和阿明等继子女协商不下,梁便将3名继子女至柳北区人民,要求确认上述房屋70产权归其所有,阿明等人享有房屋30的产权。
受理后,通知阿善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经过审理,判定,涉案房屋所有权归梁阿婆所有,梁阿婆按照房屋所有权价值十分之一的比例,向阿明、阿善等兄弟姐妹每人支付4万余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案中,阿明、阿亮、阿光系黄老伯的子女,梁阿婆系黄老伯的配偶,阿善跟随梁阿婆与黄老伯共同生活,是与黄老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梁阿婆、阿明、阿亮、阿光、阿善同为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均享有继承权。因黄老伯生前未立遗嘱,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涉及的房屋系黄老伯与梁阿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先分出一半为梁阿婆所有,其余作为黄老伯的遗产。因此,本案争讼房屋,梁阿婆占十分之六的份额,而阿明等兄弟姐妹四人各占十分之一的份额。对遗产中上述房屋的分割,应根据有利于生活需要,不损害财产效用的原则,以房屋判归梁阿婆所有为宜。阿明等人负有协助梁阿婆办理房屋所有权及房屋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义务。关于阿明、阿亮、阿光3人认为阿善不应有继承权,查明,阿善在梁阿婆与黄老伯结婚后,一直跟随梁阿婆与黄老伯共同生活,已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阿善为黄老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继承权。最终,做出上述判决。
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也就能像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在法律上扶养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
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1)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2)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若继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扶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因此,能具备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的情形,就可认定为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就互相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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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过世父母享有什么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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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
[律师回复] 实际上,“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如果形成就是收养关系,双方互有继承权,如果未形成,则没有继承权。在现实生活中,一般还有如下几种情况,应区别对待:
1.未办理法定手续,虽立下字据举行仪式,也得到群众的公认,但“过继”后仍与生父母在一起生活,未受到“过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也未对其尽赡养扶助义务的,事实上未形成扶养关系,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
2.“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未形成扶养关系,而在“过继父母”去世时又以“过继子女”身份料理丧事,意在争夺遗产的,不享有继承权。对于在丧事中花费财物的,可酌情给予补偿。
3.“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但在经济上、生活中时常给予帮助和照顾的,因未形成扶养关系而不能以养子女身份继承遗产,但可以生前给予被继承人较多扶助的人的身份,要求分得适当遗产。
4.在某些地区,为剥夺被继承人女儿的合法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为其“立嗣”以儿子身份料理丧事的,应给予严肃地批评教育,不得享有继承权,并应保护被继承人女儿的合法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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