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怎么继承是正确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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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独生子女怎么继承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处理,如果是存在遗嘱继承或者是遗赠继承的情形的,那么就首先按照遗嘱或者是遗赠的内容来予以继承,如果是不存在遗嘱或者是遗赠继承的,那么就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以及方式处理,具体的继承的方式可以参考下文。
独生子女怎么继承是正确的?

一、独生子女怎么继承是正确的?

1、父母有遗嘱按遗嘱内容继承。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1)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

(2)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3)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分配比例上,原则上同一顺序继承人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可以不均等。

3、对于动产、现金,继承人之间协商分割。

二、继承的方式包括什么?

继承,是指在一人死亡时,由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的人承继其全部或部分遗产的法律行为。死亡之人被称为被继承人,遗产承受者称之为继承人。根据继承中被继承人是否作出意思表示,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则继承的方式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然而,除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外,我国还存在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对遗产进行分配,即通过遗赠协议转移遗产。根据遗赠协议继受遗产的人称为受遗赠人,严格来说不属于继承人,但从广泛意义来看,又是遗产转移的一种方式,因此这里将其称为一种继承方式。

一是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根据我国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遗产在法律上当然且直接归属于继承人,继承人不需要作出承认的意思表示。 二是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作出意思表示,对其财产进行处分,遗产于其死后按照该意思表示进行移转的继承方式。 三是遗赠协议。是指约定扶养人对被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被扶养人死后继受其全部或部分遗产的协议。 当三种继承方式并存时,遗赠协议优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又优于法定继承。即当同时存在受遗赠人、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时,首先由受遗赠人根据遗赠协议继承遗产,其次由遗嘱继承人根据遗嘱继承遗产,最后由法定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如果遗产不足以同时实现三种财产继受人的权利,仍根据上述顺序优先满足顺位在先的遗产继受人。

三、民法典中法定继承人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1、能够作为继承人的必须是于继承开始时间生存的

因为要成为继承人继承遗产就必须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也就是必须生存。继承开始时已经死亡的人,其法律人格已经消灭,不再存有继承能力,当然不能成为继承人。只要是继承开始时生存的人,不受年龄、性别、出身、精神状态的影响,都有资格成为继承人。即使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也都可以作为继承人。只是由于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所以当他们作为继承人接受他人的遗产时,必须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接受和保管。

2、能够作为继承人的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以及相互扶养关系的人。与被继承人没有这些关系的人,即使接受了被继承人的遗赠,也只是受遗赠人,而不能被称为继承人。

3、胎儿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因尚在母腹中,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人,因此此时还不能将其认作被继承人的继承人。

4、继承人须未丧失继承权

独生子女怎么继承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继承的方式存在很多种,例如遗嘱继承、遗赠继承以及法定继承等,在认定继承的方式的时候,优先适用遗嘱继承。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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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代位继承纠纷案件一般应具备如下证据:
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
(3)证明是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代位继承法律关系的证据
(1)被代位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如: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公墓证;死亡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死亡公证书;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代位继承人与被代位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据。
遗产的证据
(1)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等。
(2)存款:应提交存单、银行账号等。
(3)股票、股份、出资额: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出资证明、工商登记资料等。
(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或购车合同等。
(5)债权债务:应提交借据或其他权利义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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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正确理解赠与房屋与继承房屋呢
[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正确理解赠与房屋与继承房屋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正确理解赠与房屋与继承房屋呢
一、赠与房屋
对于赠与房屋问题,如果赠送人(包括遗赠)已经明确指定只是离婚中一方个人得到赠送的房屋,那么无论房屋是婚前得到还是婚后得到,这样的房产都是个人财产。
实务操作中,赠与的房产问题,主要是离婚当事人的父母所赠与的房产。《最高人民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中的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此类案件容易发生分歧的地方在结婚后,一方父母的出资。在办案中遇到的情况是,一方父母的出资购房,原来父母的出资是赠送给夫妻双方的,在离婚时,出资父母就会改变为是赠送给自己儿女一方。由于赠送现金的行为,人们当初多半不会办理书面的赠送手续,所以,非自己父母出资的一方就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当初是赠送给夫妻二人。相反,对方却可以让自己的父母补证据证明和当初相反的事实,从当初的事实考虑以及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赠送给夫妻二人。还有一种情形是,出资方当事人单方向父母出具的借条,在判决离婚时如何处理?或许当初就是赠送夫妻双方的,只是在出现离婚想法后,父母和儿女补办的借款书面手续。如何看待这样的借条,个人认为,由于是单方出具,属于后来补办的可能性大,并非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应该不予认可该借款的存在。(目前对夫妻双方不一致认可、也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的债务,在离婚案件中不与处理,建议另案解决,原因是离婚案件不可能涉及第三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婚前双方父母赠送资金购房的情形,如果在购房的合同或房屋产权证上只是其中一方的名字,这和按揭购房中的第3点情形一样,需要没有记名的一方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父母的出资事实。如果证明了出资事实,这样房屋的就应该是共有财产,但应该按出资比例享有共有份额。
二、继承房屋
对于继承的房产:
1、如果是婚前继承的,只是一直没有分割,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到一方名下的,这样的遗产是继承人的婚前财产。
2、继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遗嘱是明确个人继承的遗产。这样的遗产是继承人个人的财产。
3、继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继承遗产分割的。对一方继承的房产已经分割到名下,并已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由被继承人的名字变更为继承人当中的离婚当事人,对于这样的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对方请求分割,依法应得到支持。
4、实务操作争议较大的是,继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继承的遗产未分割的。由于在遗产分割前还存在许多的不确定因素,比如说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放弃权,在未分割遗产前,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所以,《婚姻法》17条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该是指实际已经取得的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对于实际还没有取得所有权的,可以在权利条件具备时再提出分割。上海市高级人民就对此问题做出了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作为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以继承遗产,但继承人之间尚未对该遗产进行分配的,由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仍有权放弃继承,因此,离婚诉讼中,对继承人的配偶要求分割该遗产的请求不与处理,但可以保留其诉权,由当事人在其权利条件具备时再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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