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无罪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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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帮信罪无罪辩护的情形有被告并非该案的犯罪行为人,如果被告从未实施检察机关起诉的行为,则不可能成为有罪之人,也不可能承担刑事处罚,关于遇到帮信罪无罪辩护的情形有哪些时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帮信罪无罪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一、帮信罪无罪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无罪辩护的情形有:

1、被告并非该案的犯罪行为人,如果被告从未实施检察机关起诉的行为,则不可能成为有罪之人,也不可能承担刑事处罚

2、被告的行为是基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而为

3、证据搜集过程不合法,应被排除,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二、涉嫌帮信罪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么?

1、拘留的决定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2、拘留的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他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的,拘留的期限最长是37天,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侦查的,要变更强制措施

三、犯帮信罪有判缓刑的吗?

帮信罪当然是能判缓刑的。但是,能判缓刑仅仅是指有这种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也就是说,这里的“能判缓刑”是指“可能判缓刑”,而不是一定判缓刑。

只要犯罪嫌疑人涉嫌帮信罪的具体案情经过专业的法律侦查审判之后是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那就可以判缓刑。

按照我国目前现行法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可以适用缓刑的;而且,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是应当适用缓刑。总的来说,只要是经过我国法律评价为轻罪的犯罪分子,都是有可能适用缓刑的。

帮信罪无罪辩护的情形有被告的行为是基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而为或者证据搜集过程不合法,应被排除,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等,上文中主要对帮信罪无罪辩护的情形有哪些作出了介绍。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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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哥敲诈勒索别人,现在被抓了,不肯认罪,让我帮他辩护,应该怎么写敲诈勒索的无罪辩护词呢?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江某国的父亲江×才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朱#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通过对被告人的会见,及庭前的阅卷和刚才的庭审调查,基于对本案的认识,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一、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敲诈勒索不是事实
通过法庭调查可以证实,被告人江某国和受害人夏×曾是恋人关系,到事发时已经保持了两年多的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在一起,甚至曾经还有过谈婚论嫁。然而,由于夏×本人对爱情的不忠,在没有与被告人彻底分手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导致双方发生感情纠纷。案发当日,被告人为此到夏×工作的地方,找夏×问其究竟,但夏×矢口否认,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一时气愤打了夏×耳光,夏×也还过手。后被店内其他人员劝开,双方到一房屋内就感情的事做个彻底的了结,并交谈了很久,夏×提出给钱,要求与被告人分手,并要求被告人不干涉她以后的生活,为此,夏-还特意做了一份分手协议,有双方的签字,同时特别写明了女方已给男方3500元。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与夏×之间完全是因为感情而发生的一个民事纠纷,而且双方已就此事做了了结,被告人拿的钱也是夏×自愿给付的,因而主观上并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所以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在客观上,被告人也没有实施任何敲诈勒索行为,虽然被告人打了夏×耳光,完全是因为一时气愤,而不是找夏×敲诈要钱。
二、受害人夏×的陈述疑点重重
疑点
一,如果真是被告人敲诈了受害人夏×,那么为什么在事发三天后,夏×才去派出所报案,而且在报案中并没有陈述被告人打她的详细过程,仅仅是简单的说被告人打了她,她怕了,就取钱给了他。
疑点
二,夏×报案称被告人开始向她要两万元,本辩护人认为是虚构的,因为被告人与她已经有过两年多的交往,对她及其家庭的经济情况可以说是非常的了解,就当时的状况看,被告人应该清楚的知道夏×不可能拿出那么钱,因而不可能向她要两万块钱。
疑点
三,夏×报案声称自己被打的怕了,就将银行卡上的3500元取给了被告人,我认为也是虚假的。因为事发的地点就在夏×工作的地方,而且就是在白天上班的时间,有她的许多同事都在上班,如果被告人真将她打的怎样,她肯定会叫同事帮忙,周围的人也肯定会去劝阻,甚至打电话报警。
疑点
四,这也是本案最关键的地方,为什么夏×在报案时对自己写的协议只字不提,如果真正是被敲诈,或是被告人逼她写下该协议,那么在报案时肯定会将此情节和盘托出。而且,就受害人的文化水平来看,绝不可能在受威逼的情况下写下如此详细、工整的协议。
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
本案中, 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证据就是受害人一方的陈述,和两名证人的证言。而受害人从自身利益角度考虑问题所做的陈述不能完全采信,加上本身就疑点重重,根本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两名证人均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实施了敲诈行为。相反,公诉机关提交的书证,也就是夏×与被告人签订的那份协议,我们不管它的法律效力如何,但它已经充分有力的证明了双方是一个感情纠纷,那3500元也是夏×主动给被告人的,被告人不存在敲诈行为。因此,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
四、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其实就是夏×在给被告人3500元后反悔,并在他人(也就是现在的男友)的指使下,利用国家司法资源,而对被告人进行陷害、报复的行为。在此,本辩护人希望也对这种利用国家司法机关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的行为给予严厉制裁,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国犯有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无罪判决。
湖南#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辩护人: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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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之前因为醉酒闹事被关起来,想要申请无罪辩护,想要问问无罪辩护失败会怎样,有哪些情形呢?
[律师回复] 无罪辩护,就是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犯罪行为,已经承认的,属于翻供,这样一来,无论是自首、坦白都不成立,也就不存在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坦白从宽原则,自首,坦白都可能作为法定量刑从轻的理由(是可以从轻,但不是一定),而做无罪辩护,意味着将可能失去这些条件,一旦认定有罪,该判多少年就判多少年。
  由于无罪辩护的成功率特别低,甚至带给被告人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以下是总结的特别应当慎做无罪辩护的几种情形。
  
(一)死刑案件
  死刑案件指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由于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人死不能复生,因此死刑案件的辩护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能给被告人带来任何不利,否则就是灭顶之灾。但正因为死刑的严重性,律师也一定要善于发现案件中的问题,而所发现的问题是否足以支持律师做无罪辩护,这是考量律师胆识的地方。法律规定的“疑罪从无”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疑罪从轻”。我认为就通常而言,律师发现的问题或取得的证据并不足以完全推翻检察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时,根据我国的司法实情,还是以被告人认罪、律师做罪轻辩护为上。特别是被告人具备法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时,不能因为法官认为被告人拒不悔罪而未得到从轻,丧失了挽回生命的机会。我认为,任何事物都没有人的生命更重要,律师首先、必须尽到的职责是如何为被告人带来生机,实现法律的相对公正,除非被告人自己选择“杀身成仁”。
  
(二)有同案犯的案件
  共同犯罪中如果被认定为从犯,其所获得的刑罚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应当比主犯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为主犯认罪,从犯不认罪,律师为从犯做无罪辩护,导致从犯比主犯宣告刑重的案例也是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律师的辩护效果有了直接的客观评价标准,轻者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满,重者会被被告人家属投诉,因此在有同案犯的情况下,律师一定要慎重考虑是否做无罪辩护。
  
(三)、可能构成其他罪名的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但可能构成另一罪名时,律师是否做无罪辩护,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因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但法院可以陉行改判其他罪名,律师陷入两难境地,如果提出构成他罪,有充当公诉人之嫌;如果仅就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做无罪辩护,可能对法院最终宣判的罪名的量刑不能发表任何意见。因此律师要综合全案的情况,积极和被告人及其家属沟通,将风险和后果告知被告人及其家属,在听取他们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做无罪辩护。
  如果是辩护人辩护无罪,那没什么后果,如果是被告人自我辩护无罪,一旦法院判其有罪,那么会认为被告人不具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能会从重量刑。
以上是对无罪辩护失败会怎样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
我朋友他现在因为离婚了,而且和她的丈夫一直吵现在还没有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所以他现在想找一个律师,又不知道指定辩护和委托辩护,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呀?
[律师回复] 指定辩护是法院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种情况,指定律师或其他公民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刑事诉讼法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
(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处未成年人,是指开庭时是未成年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而在开庭审理时已经满18周岁的不包括在内;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二)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另外,最高院规定了以下七种情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适用于审判的各个阶段,即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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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无罪辩护?哪些情形可以做无罪辩护?
1、被告不具有犯罪主观要件2、被告不是犯罪主体3、被告犯罪行为证据不足4、办案机关程序违法5、刑法不认为是犯罪6、刑法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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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辩护人有哪些情形,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指定辩护人辩护分为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种情况,指定律师或其他公民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制度。在我国,是由人民指定的。通常被指定的辩护人由律师承担,这种辩护人称为指定辩护人。 二、指定辩护人的情形 (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处未成年人,是指开庭时是未成年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而在开庭审理时已经满18周岁的不包括在内;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二)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另外,最高院规定了以下七种情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影响的; 7.人民认为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人民指定辩护人适用于审判的各个阶段,即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应当联系前面的知识点:拒绝辩护中被告人拒绝辩护的情形下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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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无罪辩护要多久?
帮信罪无罪辩护要多久需要根据刑事案件的复杂程度来确定,一般情况下,无罪辩护需要在法庭审理的期限内进行,法庭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但是如果遇有特殊情况的,那么就可以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至六个月。具体的帮信罪的审理过程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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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讨债定寻衅滋事无罪辩护词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的。关于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重点有四个方面:
一 、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构成要件。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公共秩序是由一定的规则维系的人们公共生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主要包括工作秩序、教学秩序、营业秩序、交通秩序、娱乐秩序、网络秩序等。寻衅滋事犯罪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道德和法制。
二、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如不符合前款行为,可做寻衅滋事无罪辩护。
三、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可从被告人主观方面来看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来阐述。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如果被告人并没有这种犯罪故意,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并不存在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为了寻求精神或变态心理的满足而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耍威风、逞强好胜等不正常的精神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起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那么从主观上而言,被告人不具备寻衅滋事罪所规定主观要件。
四、从犯罪情节上来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不构成犯罪。可从被告对受害人仅造成轻微伤害来阐述,尚未达到轻伤以上刑事标准。
我的朋友涉及到了一起交通事故,但是他认为自己属于无罪的一方,想了解下辩护词交通肇事无罪辩护怎么进行?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被告人父亲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首先,我谨代表本人及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不幸表示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示深切慰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希望本人的辩护,能够得到受害人家属的理解和法庭的采纳。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深感责任重大,详细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同时对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尤其是通过法庭调查和听取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更为深刻地了解和认识。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关于事实及罪名的辩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理由如下:
结合本案,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主要证据是本人供述和报警人证人的陈述,且证人明确陈述没有看到事情发生的经过。(见笔录第页),也就是说只有被告人充足的供述,不能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也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
首先,被告人自己多次供述,没有看清撞到什么东西,且看到老人时候老人是在打呼噜,这么重要的情节,公安机关没有认真调查,撞到人和撞到其他东西是明显不同的,公安机关可以做实验;老人为什么打呼噜,是被别人撞的还是其他原因,公安公诉机关么有查清该事实;
现场痕迹无法鉴定,车速么有经鉴定,且被告人的车经检测是非常正常的,公安机关凭颅脑损伤就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证据不足;
本案时间是下午六点多,行人很多,但本案没有一个目击证人,就是说没有直接证人,本案间接证人证人是没有看到事情经过。

二,关于量刑,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及可以适用缓刑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按自首处理。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该解释列举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首的情况。被告应当按自首处理,其理由是:
1、被告交通肇事时,当时显然还没有被司法机关所发觉;
2、从被告人的供诉、证人证言、办案人员关于到案经过的证明及公安机关受案登记上可以看出,被告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给公安110和120急救中心打电话,告知发生的情况,并同时打电话向父亲求助,协助救人。从以上表现,被告人投案和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协助交警部门来处理事故,避免损失扩大;
3、交警部门到达后,被告人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既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
4、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内容中可以看,被告人交代的内容是实事求是、不折不扣、前后一致,悔罪态度诚恳。
5、案发后,被告人不仅未脱离本次事故现场,且协助公安机关处理其他现场,其人身自由始终置于公安机关的监控和掌握之下。
6、青浦区检察机关充分尊重事实,对此作出公正客观的认定为投案自首。
综合上述六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完全具备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应当按自首论处。应当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还有其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从主观上讲,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系初犯,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且被告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本案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
2、被告人事发时车速一直处于正常车速行驶中,并未有超速的情况。见(复医(2013)不受鉴字第30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3、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整个案件,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实事求是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也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今天的庭审,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4、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刑事诉讼案件,应当对所犯罪行从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5、被告人已经竭尽所能,先期履行赔偿义务,取得家属的谅解。
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被告人家属积极筹措,在案发后当天,就垫付全部的医药费进行施救,并且在丧葬处理中,支付慰问金800元和2万元丧葬费。由于被告人刚刚参加工作,并未存有积蓄,父母年迈,家庭条件极为困难,但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表态愿意倾其所有予以赔偿,被告人被关押在看守所期间,通过家属多方筹措,对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目前按照协议全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6万元。无论从主观上还是行为方面,被告人被告人均有悔罪的表现,没有推卸和逃避,主动承担了其应该承担的责任。先行赔偿被害人,可认定为具有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第12条:“妥善处理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当考虑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三,鉴于第一点辩护情节,本案是疑罪从无、疑罪从轻,应当从便宜被告人的角度处理,判处无罪或罪轻的结果。
四,、建议法庭对被告适用缓刑
被告人刚刚参加工作,在单位是骨干标兵,吃苦耐劳,多次获得领导的嘉奖。在家庭中是顶梁柱,父母年岁以高,整个家庭全靠被告人赚钱维持生计。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解释和量刑规则,本案基准刑为一年六个月,自首轻处百分之十五到二
十,赔付和谅解轻处百分之二
十,疑罪、简易程序轻处百分二
十,本案可以做出无罪或拘役,被告人为此已经被拘留几个月,简易从轻便宜处理。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有自首情节,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且符合缓刑条件,希望合议庭综合本案事实情况,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对被告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从实际效果看,让犯罪分子有条件的回归社会和家庭,更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恢复。
 

谢谢审判长 审判员!

辩护人:

2014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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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无罪辩护是为不应失去人身自由或者生存权的人依法争得人身自由或生存权而辩护。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作无罪辩护:1、被告不具有犯罪主观要件。2、被告不是犯罪主体。3、被告犯罪行为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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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中如何选择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和轻罪辩护?
[律师回复] 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2、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涉及到当事人自由或者财产这样较高的权益,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虽然律师有的辩护权,律师还是退出辩护为宜。作为当事人,也应该正视现实,强行要求律师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并非明智的选择。
3、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不能离开这么几点。
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故意还是过失;
3)犯罪的即遂还是未遂;
4)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6)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
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
9)被害人的要求;
刑事辩护中如何选择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和轻罪辩护?
[律师回复] 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2、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涉及到当事人自由或者财产这样较高的权益,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虽然律师有的辩护权,律师还是退出辩护为宜。作为当事人,也应该正视现实,强行要求律师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并非明智的选择。
3、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不能离开这么几点。
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故意还是过失;
3)犯罪的即遂还是未遂;
4)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6)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
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
9)被害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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